法院不會告訴你的事(一):訴訟打到最高法院敗訴竟然還可以救濟!?
一般民眾大多以為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之後,就從此三審定讞,完全沒有救濟的機會了。法院沒有告訴民眾的是,判決確定之後,其實是還有救濟的機會。在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都可以提起憲法訴訟及再審,刑事案件除了前述兩者之外,還有非常上訴的制度。然而,法院的裁判書不會記載可以提起前開這三種救濟,一般法官也不會特別向民眾告知這些特殊救濟程序。
刑事 | 民事 | 行政 | |
---|---|---|---|
憲法訴訟 | O | O | O |
再審 | O | O | O |
非常上訴 | O | X | X |
有一句話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說起來也是有幾分道理的。基本上,除了刑事案件的非常上訴沒有期限外,其餘都有特定的聲請期限。如果民眾認為案子有疏漏之處,卻不知道這三種救濟制度及聲請期間,只能任憑時間在不知不覺中流逝,而失去讓案件翻盤的機會。以下讓筆者為讀者簡要介紹這三種制度。
第一種司法救濟:憲法訴訟
提起「憲法訴訟」,也就是過去為大家熟知的「聲請大法官解釋」。要提起憲法訴訟,必須是「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也就是要上訴(抗告)到不能再上訴(抗告)的案件。《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在今(2022)年1月4日開始施行,除了過去的法規範憲法審查、統一解釋外,還增加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所謂「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指大法官可以審查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裁判憲法審查」,是指大法官可以就「裁判本身」是否違憲為審查,例如審查裁判的法律見解或所進行的訴訟程序是否違憲。「統一解釋」,是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舉例來說,過去《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肇事,包含駕駛人沒有過失的情形,也就是縱然駕駛人是照規定在停等紅綠燈,機車騎士煞車不及從後方撞上來而受傷,駕駛人雖然對車禍完全沒有過失,但如果直接離開,還是觸犯肇事逃逸罪。不過也因此有民眾對於這樣的解釋有疑慮,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即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所謂肇事不應包含駕駛人對車禍沒有過失的情形。而此時聲請人即可獲得救濟(經由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
不過,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憲訴法》規定如果終局裁判是在111年1月3日之前送達,那麼民眾應於111年7月4日前提起,且民事及行政案件要在送達後的五年內提起。若終局裁判是在111年1月4日之後送達民眾,則所有案件都應於送達後六個月內提起。如果是聲請統一解釋,則應在三個月內提起。
第二種司法救濟:再審
再審,是指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在特定的事由下,聲請法院再次審理,沒有限制必須窮盡訴訟程序的裁判才能聲請再審。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都有再審的規定,然而三種案件的再審事由略有不同,因細節繁瑣,在此無法完整介紹,民眾可自行參閱《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提起再審也是有期間限制的問題。就刑事訴訟的再審而言,雖然基本上沒有再審期間的限制,但如果是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必須要在送達判決後20日內提起。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的再審,原則上應於判決確定的30日內提起,如果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30日。但是如果判決確定後已經超過五年,原則上不得再提起再審了,但仍有例外情形。
第三種司法救濟: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指刑事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時,檢察總長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上訴訟,若最高法院認同檢察總長的聲請,則可能自行改判,或是將案件發回下級審法院,案件即有再重新審理的機會。非常上訴的救濟乃刑事案件特有的救濟程序,沒有限制必須窮盡訴訟程序才能提起非常上訴。
雖然提起非常上訴的聲請權在檢察總長,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刑事被告具狀向檢察總長表達其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請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亦為可行之道。
小結
筆者透過本文簡要介紹憲法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三種特殊救濟程序。要強調的是,個別案件各不相同,是否有提起上開三種救濟程序的可能,需具備高度的法律專業才能判斷,民眾在判決確定後,如果要尋求翻盤的機會,宜儘速洽詢律師的專業意見,才能及時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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