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關成功的德州反墮胎法(上):女性的身體是「眾人之事」?
美國德州於今(2021)年5月通過了新的反墮胎法案,將懷孕六週後的人工流產手術視為非法,即使是因為強暴或亂倫而導致的懷孕也不例外。法案於9月1日起正式生效,德州境內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的診所雖持續提供服務到最後一刻,但也一致地取消所有9月以後的預約。這項全美最嚴苛的法規基本上徹底杜絕了德州女性在當地取得人口流產服務的機會,不僅嚴重侵害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也對她們的健康帶來重大威脅。
事實上,這並不是美國近年來第一個嘗試阻止女性墮胎的法案。過去數年間,由共和黨主政的各州紛紛祭出各種相關法案和政策,試圖阻礙甚至推翻美國女性受現行憲法所保障的生育自主權——亦即有權在懷孕24週前進行人工流產。這些行動包括在孕期早期(如六週或12週)就禁止女性墮胎,或對施行墮胎手術的診所訂下過度嚴格與不合理的規範——如診所的走道寬度必須可以容納兩床病床、醫師必須在當地醫院有「住院許可權」(亦即得以安排病人住院),導致許多診所被迫關閉,或是要求女性在接受手術前必須接受多次醫師諮詢、設立強制思考期等等,增加女性獲得墮胎服務的阻礙。
不過,過去限縮墮胎期限的法案皆未獲得執行,而是在生效前就被支持女性生育自主權的團體透過法律訴訟阻止。這是因為,發生於1973年、知名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確立了美國女性有在「胚胎具有離開母體後自行存活能力」之前(亦即24週)接受人工流產手術的權利。因此,即使如阿拉巴馬、密西西比等南方保守州過去都曾通過所謂的「心跳法案」——反墮胎團體聲稱,胚胎在懷孕六週後即可測得心跳,據此主張此孕期後的墮胎皆為非法——但都在訴訟中因為違憲而被法院禁止執行,無疾而終。
然而,這並沒有阻止反墮胎團體繼續「努力」。隨著川普在擔任總統期間,陸續因為數位大法官辭世而獲得新的提名機會,美國最高法院的組成也漸漸轉為由保守派主導,而這便給了反墮胎團體更強烈的動機,透過不斷推出類似法案,反覆於司法過程試探挑戰,期待某天大法官會在新一輪的判決中推翻舊日的羅案結論。
德州參議院八號法案之「巧思」
那麼,這次德州的法案如何得以闖關成功,而沒有被法院擋下呢?原因是德州的立法者相當有「創意」,巧妙地規避了法案可能遭遇到的法律問題。這項名為「參議院八號法案」(Senate Bill 8)的新法規要求醫師必須「透過就孕期當時來說合理的方式,檢查胚胎是否已經具有心臟活動」,而倘若胚胎已有心臟活動(也就是反墮胎人士所說之「心跳」),則醫師不得為孕婦提供人工流產手術,不論造成當事人懷孕的原因為何、胎兒是否有可能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傷害1。
由於立法人士認定,胚胎在懷孕六週後就可以測得某種「心臟脈動2」,八號法案等於在本質上禁止所有六週後的墮胎手術。但與其他州的法令不同的是,八號法案並不直接懲罰尋求墮胎的當事人,也不賦予政府機關執法的權力,而是將這個權力「外包」給一般市民:法案規定,每一個公民都可以對為孕婦提供墮胎手術,或是「協助」孕婦取得墮胎服務的「任何人」提起訴訟。
白話地說就是,假如今日一個居住在德州的女性想要墮胎,她的家人、朋友、同事、樓下的鄰居老王,或任何一個不相干的人,都可以予以干涉。他們可以對進行手術的醫師、診所的護士、櫃台人員提告,也可以對支付手術費用的個人或保險公司提告,甚至是載這位孕婦前往診所的計程車司機、或曾經就這個議題給予孕婦意見的個人與團體,都有可能成為被告3。
換言之,從今起在德州,只要你和「墮胎」扯上任何一點關係,那麼全世界都有可能對你提出告訴。可想而知,這讓所有提供墮胎的醫師和診所都無法繼續生存,只能關門大吉、終止服務。儘管女性本身並不會因為想要墮胎而遭遇處罰,但她們基本上也不再有機會取得此服務4。
而此案「巧妙」的地方也正是如此,透過賦予市民「監督」與「執法」的權力,德州政府將自己排除在外,得以享受豁免權——因為政府並非執法者,因此人民也沒有辦法就執法行為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之侵害,對政府單位提起訴訟。於是,儘管在法案通過後,捍衛生育自主權的團體立刻起訴,要求法院禁止該法執行,但最高法院卻直到最後一刻才以5:4的比數,駁回了法案反對方聲請暫停執行的要求,讓該法案得以於9月1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意見指出,他們的判決並非立基於該法案本身的憲法適格性,而是程序上的挑戰與難處使他們必須做出這樣的判決。簡單地說,大法官們的意思是,因為這項法案的獨特設計,他們不確定反對方「告對了人」(因為德州政府在此並不是合理的被告),也因此無從做出反對方期盼的判決。
此判決自然引起美國社會譁然,及生育自主權支持者的抗議,甚至連總統拜登都公開發聲,指出德州的反墮胎法是對美國女性的憲法權利和自由的重大侵害。美國司法部甚至直接對德州政府提起訴訟,以「違憲」為由,希望法院能夠駁回該法。目前,受理該案的聯邦法官希望在判決前能夠聆聽德州政府的證詞,因此預定於10月1日舉辦聽證會。儘管專家們認為屆時的法庭攻防過程將會更著重於該法案本身的憲法適格性,但由於法案內容實在太過「新穎」,各方也紛紛表示,難以預測屆時結果究竟會如何。
生育自主權論述中的焦點錯置
在八號法案所引起的爭議中,反對方提出了許多實際上的問題與考量,例如:在懷孕才六週(從女性最後一次經期的第一天算起)時,許多女性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了,因此六週的期限等於虛設,毫不實際5。此外,該法也無視懷孕可能對女性造成的身心傷害,例如:有心臟問題的女性會因為妊娠和分娩而遭遇健康風險,或癌症病人可能因此必須中止治療。更別提女性會被迫生下因為強暴或亂倫而懷上的孩子,這對許多人來說,等同於經歷二次創傷,無法擺脫傷痛記憶。更進一步來說,其實該法也不甚在意胎兒們的健康,即使產檢可能已經顯示出,胎兒將在出生後面對嚴重的健康問題,甚至難以獨立生存,婦女也不見得能夠成為例外,順利取得人工流產服務。
儘管這些都是非常真實且重要的考量,然而,以此作為主要的反對論述,卻不見得對生育自主權的倡議有益,甚至可能使我們忘了,生育自主權議題真正的焦點是什麼。這是因為,當我們持續強調,在某些情況下,墮胎確實有其「必要性」時,似乎也反覆暗示,確實有些墮胎是「不應該被執行」或「可以避免6」的,也可能因此落入反墮胎陣營所經常主張、散佈的一種想像,亦即選擇墮胎的女性是不謹慎、不理性、未能深思熟慮的,她們只是不慎走上迷途,因此需要諮詢、指引和反覆確認。
這一方面再次妖魔化了墮胎的選擇,在強調墮胎的「不可欲」之際,加深女性可能因為選擇墮胎而承受的身心壓力。另一方面,女性也在這個論述過程中遭到弱體化,主體性被剝奪,成為彷彿沒有能力為自己做決定的個體。最後,這樣的討論方向傳遞了,「如果可以,基本上女人不會放棄成為母親」的訊息,進而鞏固、複製母職為女人天性的想像與期待。
▍下篇:
- 唯一的例外是,假如醫師認定懷孕可能會造成「緊急醫療情況」,那麼墮胎禁令便不適用。然而該法卻並未明定什麼樣的情況算是「緊急」,而是留給醫師自行判斷,然而醫師卻有可能因為做出這樣的判斷而被提告。
- 但這樣的心臟活動到底能不能被稱為「心跳」,卻是有爭議的問題。事實上,這時候的胚胎大約只有青豆大小,也尚未發展出所謂的「心臟」器官,因此「心跳」一詞其實並不正確。這時候所偵測到的脈動,來自於正在發育的細胞所產生的某種電流活動,因此會在超音波中呈現出類似於心跳跳動的節奏。但並非每一個胚胎都是如此,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胚胎可能要到後來才會出現這種活動。
- 就算個人在當下不知道自己正在「參與」墮胎的過程(例如計程車司機可能根本不知道孕婦要去哪),也還是有可能被告。或是假如個人僅僅「有意」提供或協助孕婦墮胎,但不見得付諸實行,也還是會面對法律責任。
- 該法案中還包含了許多其他可以說令人難以置信的條文,例如倘若提出訴訟者勝訴,那麼他將可以獲得一萬美金的獎金,被告還會負責他們的訴訟費用。但倘若被告勝訴,提告者則不需要負任何責任,而被告還是要自掏腰包。此外,該法也不限制提告人與被告必須是德州市民。舉例來說,一個住在加州的人也可以因為另一個住紐約州的人,可能協助了一個德州女子取得墮胎資訊,而對他提告。更多內容可以參考紐約時報的這篇整理。
- 除非是有計畫讓自己受孕的女性,可能會在發生性行為後就主動驗孕以外,對於大多數的女性來說,多半是在下一次經期遲到後數日(至於多少天,則看個人經期的穩定程度),才會開始懷疑自己可能懷孕了。而這時候已經過了約莫至少四週或更久的時間,而該法所規定的六週期限也所甚無幾,更別提女性當事人還需要花時間和診所聯絡、安排會診,若診所又要求多次諮詢,那麼六週的期限很快就會過去。
- 這並不是說,降低墮胎率是一件壞事——相反地,就女性的生殖健康來說,人工流產並不是有意與正面之事。但一來,討論墮胎和生殖健康時,我們必須要考慮到不同地區、階級和族群的女性可能面臨怎樣的文化背景、資源與資訊差異和物質處境。二來,事實上,要避免墮胎、降低墮胎率最好的方法,無疑是提供更全面的健康照護、避孕服務,以及性別和性教育,一方面確保女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自己要不要懷孕、在什麼時候懷孕,也知道可以採用什麼樣的方式避孕,二來為所有懷孕的女性提供友善並健康的懷孕、生產和育兒環境。而這些條件要達成,更需要仰賴我們打造一個性別更為平等的社會,提升女性在經濟、政治、社會以及親密關係裡的位置與權力。然而這些與墮胎和生育息息相關的權益議題,卻鮮少獲得反墮胎人士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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