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規定了什麼?從滲透來源的定義說起
2019年的最後一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這部法律只有12條,以下來談談這部法律規定了什麼。
一、概觀: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
《反滲透法》立法的方式是,先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之後的行為規範、刑罰與行政罰,都是圍繞在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的行為。
1. 兩類境外敵對勢力(第2條第1項)
- 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 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2. 三種滲透來源(第2條第2項)
- 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所屬組織、機構,
- 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前述派遣之人,
- 前述組織、機構或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之人。
二、禁止的行為(第3-9條)
1. 政治獻金、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相關活動(第3條)
第3條第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的刑事責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2. 助選造勢(第4條)
《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
其中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是指選舉公告發布後,對選務人員所禁止的各種助選造勢行為。
違反的刑事責任一樣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3. 進行遊說(第5條)
所謂遊說,依照《遊說法》第2條的定義是: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反滲透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2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則有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則有刑事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集會遊行法》、選罷法刑度的加重(第6-7條)
除了上述樣態外,如果被告是因為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下述罪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第149-153條妨害秩序罪。
- 《集會遊行法》第31條: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關於妨害選舉罷免的處罰規定
5. 法人併罰(第8條)
刑法的刑責原則上是針對自然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可以處罰法人。《反滲透法》第8條規定了法人、團體或機構違反上述刑罰,除了處罰行為負責人外,也對法人、團體或機構科以條文中的罰金。
6. 滲透來源、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一樣處罰(第9條)
《反滲透法》第9條規定:「滲透來源從事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換言之,除了前述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人要處罰外,「滲透來源」跟後面受再轉指示、委託或資訊之人,也要受到處罰。
三、自首、自白減刑、免刑規定
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反滲透法》第10條則進一步規定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免除其刑。
四、政府機關應主動移送或函送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反滲透法》第11條進一步要求各級政府機關知道有本法犯罪情事,應主動移送或函送偵查機關偵辦。
(原文授權轉載自「一起讀判決」,原標題為〈反滲透法,規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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