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凡間的大法官——在憲法訴訟開始之後
「憲法訴訟」這個名詞對於大眾來說可能稍顯陌生,但如果是談到《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大家可能就會拍一下額頭地恍然大悟,尤其前幾年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釋字第748號解釋,絕對是台灣人權路上的一道里程碑。
不過,相比司法權的其他功能面向,例如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都有嚴謹的程序進行規定,包括程序如何開始、管轄怎麼劃分、證據如何調查,動輒都是上百條的條文去做綿密的規定。
反觀《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卻僅有區區35條條文,在人民法槌高舉、權利意識高漲的當下,大法官審理案件所依據的武器(訴訟法)也要與時俱進,從大法官案件審理法進化到憲法訴訟法是必然的過程,不過大法官們準備好了嗎?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究竟苦了誰?
日前司法院公佈《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下稱《書狀規則》)立刻引發一陣議論,似乎有些出師不利。最主要的議論來自於大法官對於訴訟實務的單純想像:「每個走到憲法法庭的當事人都是溫良恭儉讓,完全能臣服於大法官的權威而服服貼貼。」
例如在《書狀規則》中第3點:
書狀應使用A4規格紙張(寬21公分、高29.7公分),以中文直向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2.5公分之空白…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使用標楷體字型,字級大小為「14號」;行距應採「固定行高」,行高為「25點」;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得於左側加行號;不加頁面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
把書狀的格式規定得鉅細靡遺,固然該書狀規則也規定如果民眾沒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不適用上面寫的那些書狀格式,但看在基層法官眼中可說是滿腹心酸,因為司法實務中,當事人的書狀如果有律師協助,大部分可以期待透過文書軟體製作,不管內容為何,不會有閱讀上的困難。
不過更多的是沒有律師協助的當事人,例如:通常會看到當事人手寫的書狀,然後光是要看懂寫什麼字,就得費去九牛二虎之力(葉黃素整組放手邊),這才是司法日常,更是基層法官的血淚斑斑!
審案特權:大法官說了算!
過往大法官們有個令人稱羨的特權,就是什麼案件想審、什麼案件不想審、什麼案件想什麼時候審,都是大法官說了算。信手舉一個例子,以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為例,大法官是在今年5月才做出解釋,但該案件最初何時送到大法官手中呢?從網站上羅列的聲請書可以看到107年的時候就已成案,隔了三年大法官才做出解釋。
不過要慶幸至少有等到解釋出爐,更多的是可能案件聲請了,要不就包裹式的不受理,又或者受理了(列入待審案件清單),卻等到花兒也謝了還等不到結果,看看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上面,甚至還有103年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待大法官青睞的案件。
上述情況對於一般小法官而言實在難以想像,畢竟法院開門沒有挑客戶的權利,案件進來就得審,而且還有眾多行政管制考核大刑伺候,一般案件最多1年4月,時間還沒到就有一張張的管考單,案件進行期間也有停滯與否的研考單,各種想得到的、想不到的名目種類都有,這幾乎是基層法官揮之不去的惡夢。
大法官們未來會有機會感同身受嗎?還是繼續置身事外?對進入憲法訴訟的民眾來說,大法官們如果要繼續這樣對案件愛理不理,恐怕得有一個更好的解釋。
如何解決人力問題才是真正的考驗
最後為了因應憲法訴訟法新制度的來臨,卻差點導致茶壺風暴的,就是研究法官引起的爭議,大法官們再怎麼神通廣大,終究只有15個人,舊有的案件在時間、人力有限下,可能在新的憲法訴訟制度開始實施前都沒辦法終結,但未來《憲法訴訟法》規定了針對裁判的憲法審查1,這某種程度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可以預期屆時案件絕對不會只是雪花般飛來,而是如海水倒灌般湧入。
因此,大法官就會需要一些輔助人力來做案件篩選,但問題是目前大法官編制上本來就有兩位大法官助理,未來卻又得在窘迫的人力中,再抽出法官人力擔任研究法官;而研究法官說穿了,做的工作也是跟目前大法官助理一樣,先過濾案件,再擬定草稿給大法官過目。
對比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薪資,一個法官可以換成將近三個法官助理,以一樣是先過濾案件寫草稿的功能來說,是否是變相的人力浪費,讓基層辦案的法官人力減少?尤其以現況而言,基層法官絕對是血汗司法的象徵,整體人力資源有限,挖東牆補西牆,固然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但要從哪邊挪出人力,真的必須三思!
憲法訴訟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畢竟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必須在合憲性的要求下,才能去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但一般法院所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少年家事案件的重要性也沒有比較低,如果大法官們覺得在沒有行政管考、在有相對多的輔助人力下還是備極艱辛,那可想而知基層法官有多麼水深火熱。
司法院是否可以在現行整體人力配置以及為數龐大的行政管考下,替小法官們多著想一點?甚至在各種訴訟中,也能勇於任事對書狀的規格給出標準?這些對於輔助審判的行政措施的「關愛眼神」不應該為大法官們所獨佔,這才是避免基層法官群心生相對剝奪感的不二法門。
-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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