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體壇改革是一條荊棘之路:如何建立國民對制度的信心?

聯合新聞網 丁桀
出征東京奧運的台灣射箭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2017年8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下稱《國體法》)至今已過四年多。就當時改革核心價值言,在賦予政府監督權責前提下,審視各體育單項協會財務及業務推動情形,同時,藉著開放一般民眾申請加入體育單項協會,讓長期關心體壇卻不得其門而入的你我,有了機會一嚐為台灣體壇貢獻的夙願。不過,實際卻是接連遭受理監事選舉、補助經費、國手遴選等爭議打擊,似乎和四年前體育改革聯會斥責政府繼續護航舊勢力的說法不謀而合。

從去年東京奧運商務艙事件到近期的射箭團風波,爭議彷彿伴隨著每場大型運動賽事的到來,也令社會大眾質疑過去政府抑或立院堅持的體育改革是否有打中痛點,或只是隔靴搔癢,做做樣子?去年國民體育日,時代力量召開記者會,喊出台灣體育改革2.0,呼籲政府應檢討國家選手應有的待遇,強力執行單項協會執行排黑,及財務透明監督權責,讓台灣體育發展步上正軌,杜絕未來弊案發生。除了弊案,我認為台灣體育改革更大的命題應是「如何建立民眾對制度的信心?」

相信只要是熱愛、關心台灣運動的人士,都難忘2017年《國體法》修法的複雜心情。理想上,我們都希望改革能一步到位,最好一棒擊沈那些看不慣的不公不義。但回到實務面,改革嘗試架起一座溝通橋梁,連結政府、協會、選手,釐清三方應盡的責任及義務,減少協調過程不必要的摩擦。談論體育改革,從實務問題切入,對症下藥,或許是台灣體育發展的最短路徑。但是,在現階段的體育改革,與其說要改變現況,倒不如談談該如何優質化既有制度,才能讓台灣體育改革走的更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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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特定體育團體的監督機制

2017年《國體法》修法後,政府監督權主要來自《國體法》第33條至3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特定體育團體進行財務、會計、業務等進行輔導、訪視,或考核,而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礙公益的情況,則按《國體法》第45條相關規定,選擇停止全部或一部分的獎勵、補助,或者要求團體限期改善。當時預期以擴大政府監督權責,改變協會內部治理結構,達到透明化協會的部分決策過程。

教育部體育署則是延續2014年委託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啟動的(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配合將原先《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於2018年全文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確定以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業務推展績效,以及民眾參與之規劃五大項目,以下再列28項指標,供訪評委員能針對特定體育組織進行評斷外,訪評結果也可作為體育署未來施政、補助依據。

第三方訪評制度看來可靠,但隨機點開一本訪評報告後,卻發現其報告僅以大綱呈現結果,卻不如想像中易讀。以109年度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訪評報告為例,訪評檢視資料呈現是以條列式羅列文件名稱,例如:中程(四年內)及長程(四年以上)發展計畫及實施進度報告、會員大會記錄、各類賽事相關專業人員之協助情形、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代表對培訓計畫等。訪評意見部分,也僅是否備齊文件、有否走完相關行政流程、評價計畫執行率等簡單的描述。除了,難以讓審閱者理解單項協會提供的資料外,更無從得知協會與政府現階段合作及未來發展策略細節。

游泳國手王冠閎。與本文事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即便各協會依照《國體法》34及35條規定,於官方網站上公告會計師複核的相關財務報表以及預算資料。不過,純就預算報表數字,相信一般人難以看出該協會經費分配使用情形,更遑論理解協會於同年度針對業務推廣、競技運動、全民運動、全民參與的相關貢獻;換句話說,國體法或許給了政府權責監督協會,規範協會揭露部分財務資訊,尚不及資訊公開及決策透明階段。想當然爾,一般大眾也難以理解體育署及單項協會為體育改革做的所有業務。

可能的借鏡?英國體壇的《運動組織治理守則》

2016年,英國體育委員會(UK Sport)為配合全國運動發展策略《活躍國度2016-2021》(Toward An Active Nation: Strategy 2016-2021),頒佈《運動組織治理守則》(Code for Sports Governance)規定接受英國體育委員會或英國國家彩券基金(National Lottery Funding)補助的體育組織,都應依組織結構、人事任用、內外溝通、行為準則、以及政策和流程五大原則,發展民主、開放、多元及包容的運動組織治理模式,並連同組織內競技運動、全民運動、民眾參與、以及其他推廣業務等,製作成年度報告提供主管機關審閱,並在官網建置公開資訊專區供大眾閱覽。

相較台灣體育署考核體育團體以亞奧項目為組別,英國《運動組織治理守則》則是由補助金費額度級距區分三級,一級為補助金額為一萬至二十五萬英磅間,二級為二十五萬至一百萬英鎊間,三級則是大於一百萬英鎊。各級別所屬的體育組織都得符合上述五項治理原則,但是,補助金額往往與計畫性質、期程,甚至是組織規模相關。

英國足球球迷。 圖/路透社

為了因應不同計畫的治理需求,該守則針對三級別設立不同的參照指標。舉例來說,一級的體育組織除了五項原則外,更需滿足其下設立的八項指標,諸如:委員會成員必須定期改選並有固定任期,確保財務規劃與執行期間得被監督、審查等。若為列為三級體育組織,則有多達49條指標需要被納進組織治理架構。

除了因應不同組織及計畫的彈性治理框架,該守則也持續與社會議題及國家政策對話,指導體育組織發展兼具人本關懷的治理指南。例如,省思「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對運動發展的衝擊後,守則就建議第三級體育組織必須將平等多元行動計畫、確保運動福祉與安全,以及人力資源發展相關計畫,納入治理考量範圍。不僅如此,去年公布的《英國運動發展策略計畫2021-31》(UK Sport's Strategic Plan 2021-31)也同樣呼應該守則提及的多元包容價值。

從國家體育政策到運動組織治理守則,英國一條鞭式的運動治理方針,不僅清晰地架構出主管機關監督的項目,同時,也可從各受補助運動組織的官方網站中,尋找到相對應的文件,以利大眾掌握該組織是否符合最新的治理守則規範,如英國游泳協會早於2020年公開其平等多元的行動方案、英格蘭桌球協會也建置專區供一般大眾擷取相關年度報告

圖為每年在英格蘭北部阿什伯恩舉行的皇家懺悔節足球比賽。 圖/法新社

它山之石,可以攻錯?台灣體育改革的未來願景

談起體育改革,離不開的總是政府—協會—選手三方的衝突糾葛,搭配媒體報導的方式,彷彿一齣系列肥皂劇重複上演。過去幾年間,質疑體育署「改革玩假的!」聲浪從未停息。確實,面對單項協會這題,體育署面臨的是長達一甲子,從未受制政府治理的黑暗大陸,棘手程度可想而知。與其說政府改革打假球,倒不如堅信「改革只是開端,社會分秒都在改變,台灣體壇遲早得跟上社會腳步,不再固守既有體育發展疆界。」以下將提供幾個方向,供讀者一同思索台灣體育改革的方向。

台灣自2017年改革後,針對協會重大違規事項,僅有2019年跆協之亂,遭到體育署凍結相關經費一年,其餘在訪評及考核階段發現的待改善事項,大多採限期改善處理。類似摸頭的作法,當然受到社會各界質疑體育署改革的決心。對比2017年,英格蘭桌球協會因改選理監事違反《運動組織治理守則》,遭到英國體育委員會凍結2017至2019共計九百萬英鎊經費,成為實施治理守則以來,首個因違反治理守則遭到罰則的體育團體。政府經費固然是各單項協會的命脈,但若能有明確的組織治理規範,或者準則,相信體育署會更好監督各單項協會。

延伸治理守則的觀點,體育署應修法要求各單項協會公開年度發展,同中期、長期發展報告,並與目前體育政策白皮書接軌,除發展競技運動或全民運動等業務,也得請協會強化人力資源管理發展,甚至是社會責任發展面向,才有助於推廣各運動到台灣每一處角落。說到底,體育發展責任並不只在政府,體育署作為台灣體運發展的推手,目的是要訂立未來十年體育發展的藍圖,並交由各單項協會共同發展,絕非停留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爾爾。

台灣跆拳代表隊自東京奧運返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就補助類別分類言,雖就(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分類較能巨焦特定組織,但若能依據計畫屬性及期程,分別給予不同組織治理標準,相信日後無論對體育署作成考核訪評報告,抑或研擬政策發展方向,都是有極大助益。不僅如此,「競技運動」在考核評比之比重,可能也得重新商議。尤其,當眾多庶務評比有疑慮時,政府經費若只是按照單一績效指標審理,批評補助漏洞的聲音絕對不會停止。

最後,台灣接下來體育政策要傾向競技運動,或者發展全民運動,又或重新定義台灣運動在社會上的定位,是非常專業又複雜的課題。如時代力量黨團所建議檢討國家運動員的薪資待遇,是有其道理。不過,現實上,政府的資金永遠都不足以照護到每位運動員,全世界皆是如此。

就連英國去年即便在東京奧運大放異彩,讓首相強生(Boris Johnson)允諾會再投入兩億三千兩百萬英鎊備戰巴黎奧運,仍然有僧多粥少,遺珠滿地滾的狀態。該說它殘酷嗎?該說它不公平嗎?確實,但集中資源的政策也確實發揮一定作用。就如同台灣的黃金計畫也見到成效了,絕非沒用的政策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共同實現台灣體育改革

我們生存在資本主義的世界裡,實現夢想在現代運動範疇內,是需要大量金援才有可能取得一張門票。如何才能夠讓選手無後顧之憂的上場比賽?如何才能改變協會治理結構?如何才能夠讓社會大眾理解政府推廣的運動政策?

在體育改革這條路上,有太多環環相扣的事情,我們往往聚焦在選手待遇不公,又或者選手與政府單位溝通不良的事實,但背後牽涉到的行政配合,甚至是溝通協調卻被遺忘,甚至避而不談。若不從根本討論台灣運動政策面臨的問題,恐怕未來有更多的選手會因為溝通不當,抑或待遇問題遭受委屈。

至於,什麼是根本?端看我們現正討論的是在競技運動、全民運動、國際交流、還是運動教育等範疇下。運動改革是一件十分專業且複雜的課題,它絕非一個簡單的修法就能一勞永逸,因為社會隨時都在改變,若我們決定不變,或者放棄求變。那麼,台灣體育改革就沒有成功的那一刻。

當然,我十分佩服2017年推動《國體法》修法的前輩,若沒有他們走在前面,或許今天台灣社會不會在意選手訓練、選拔、比賽、輔導、獎勵等相關配套措施的問題,更不會有討論政府、協會,以及選手三方權益的討論。未來或許顛簸,但願你我攜手一同前行,絕不割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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