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爆七條之一修法漏洞:教科書等級議事技巧,交通部騙過整個立法院?
2020年我國依公權力舉發的交通違規有1,464萬件,其中有440萬1是源自於民眾檢舉,其受理案件中的舉發率高達八成2,表示民眾自救也不無道理,但我國交通違規怎麼會這麼多呢?是因為基礎建設不完善、交通不執法、交通無教育,所以「違規」以及「檢舉」才會跟不健康飲食所造成的血壓跟血糖一樣持續「雙高」,但因為國家角色的缺乏,持續的「雙高」也間接引起違規者與檢舉者的對立。
國家並非想要解決問題,而是要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政府沒有要霸氣宣示強化交通基礎建設,卻是要限縮規範民眾檢舉的法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俗稱七條之一),這個替執法者分擔勤務長達26年的檢舉法源,是什麼原因在2021年讓交通部要來限縮?而且這天通過的法律有明顯漏洞,但是沒有任何一位立委指出。這到底是合謀性的沉默,或者只是立委們法學素養不足?以上種種廟堂之上怪現象,要從1996年開始看起。
多年抗戰,人本交通還是輸
1996年12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首次增加了「七條之一」3把人民檢舉納入交通治安的一環,當年的設計目的是要補強執法員警的不足。
2011年4月,交通部刪除警員取締交通違規獎金,警察居然拍手叫好認為「洗刷我的冤屈」,並進一步表示「我們是為了正義而執勤才不是為了錢」4。
2014年陳超明跟羅淑蕾等在第八屆立法委員任內,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5意圖將違規事實要在90天內的檢舉限制改為三天,超過就不得舉發。陳超明說是要針對檢舉達人的惡意檢舉而修法,最後因為交通部官員的堅持跟殺價,最後用七天作為最終交易價格,像極了菜市場喊價6。
2020年4月,劉櫂豪、陳柏惟等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要將國家執法單位「製單舉發期限」由90天降低至七天,來對齊當年陳超明喊價式的修法結果,原因是怕違規者被公權力連續開罰。
2020年5月,陳歐珀、賴品妤等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比2014年還狠,更要直接把原文的「舉發」改成「勸導」。修法原因是怕惡意檢舉,而且說舉證的民眾手機、相機並沒有國家認證。
2020年11月,反對檢舉的郭姓民眾在行政院的公共參與平台連署廢除第7-1條的提案通過門檻,而由政務委員唐鳳針對該案於12月30日召開「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但這場會議不是以討論廢除法條為目標,而是以「如何減輕行政員警的負擔」為目標來討論。
2021年10月7日在立法院紅樓的201會議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7逐條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8,交通部與警政署提出的版本不只容納唐鳳的協作會議內容,更統整了鄭正鈐、林俊憲以及陳歐珀版本草案精神而成。
資訊不對等:絕對的行政力量
立法權監督行政權天經地義,但是行政權有優勢。行政官員對於國家機器的運作方式知之甚詳,無論資源或資訊都凌駕於立法委員之上,所以立法權對行政權提出要求之後,民意代表如果沒做功課而對程序、議題甚至是法源都一知半解,就會被熟練的官僚牽著鼻子走。
而這次修法中行政權流暢的操作,先是在2020年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召開了一場協作會議,會議本身沒有問題,但該場協作會議的宗旨並不是「促進國家交安」而是「減輕警員負擔」,所以討論會是什麼結果並不難預測。那麼繼續往前回溯,又是誰決定了討論的方向呢?
其實早在正式會議的13天前,由交通部、警政署與主辦方參與的「會前會」中就已經定調了會議討論方向,於是這場協作會議成為後來陳歐珀、交通部路政司等單位的尚方寶劍,時不時地被用來捍衛自己對第7-1條的論述,行政權就是如此佔盡優勢。
2021年10月7日,交通部以及警政署的代表都不只一次強調新的法案有多棒,更表示限縮之後留下來的就是「非常嚴重的違規樣態」,甚至還把草案印出發給所有委員。在紅樓201會議室,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表示:「這一次我們在檢討時認為靜態違規項目應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9,時任交通部路政司長的陳文瑞也說:「第13款、第14款及第15款,分別受理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的違規停車……」10。
兩位長官懇切地把人行道違停特別點出來,還煞有其事把紙本給記者拍,但是對人本交通的關懷只留存在兩位長官的嘴上功夫,紙本上的法條列表依舊獨漏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就這樣在光天化日之下將規範人行道違停的「第55條第1項第1款」從正面列表中刪除。
原來「人本交通」只是用來作為柔性訴求的談判工具,鬆懈各位立法委員的心防,就這樣順利地通過了「沒有人行道」以及「沒有行穿線」的版本。可是大家不就是衝著你說有放進去才支持的啊?而在場的立法委員都沒有發現這樣子的議事技巧。
法案出了交通委員會之後,更快速地在兩個月後的12月7日三讀通過,隨即在12月22日,總統府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11公布這項法律。
雙手一攤我先升官的前路政司長陳文瑞
當市民發現交通惡法通過審議,並預料到人行道的違停亂象將會加劇,所以寫信祈請交通部納入人行道、行穿線的規範,沒想到得到的回應是:「關於人行道、行穿線納入檢舉,已經三讀通過了無法再納入。」這樣的回應彷彿雙手一攤說「不然你要怎樣」的態度,比起2021年10月7日路政司長陳文瑞在交通委員會中口口聲聲要保護行穿線、人行道的誠懇訴求根本是天差地遠,仔細一看,回文的單位跟當時在委員會說服立委的司長都是同一個單位,正是那交通部路政司。
同時有一個不幸的消息要跟各位報告,當市民捲起袖子到交通部路政司尋找司長陳文瑞討公道是已經沒門了,因為在2022年1月陳文瑞已經離開交通部路政司而高升為公路總局局長了。
功成之後晉官加爵是天經地義,但這個功是利用議事技巧捍衛政府立場有功呢?還是對台灣的交通安全有極大的貢獻與付出呢?筆者不能確定,但唯一可以確定的就是交通亂象依舊,公車族、機車、腳踏車、行人、輪椅、長者、通學等族群,全部都在車本交通面前卑躬屈膝,人命死傷時有所聞。
公路的牧羊人:公路總局
香港圖文作家在台灣考機車駕照跟場地借車被考官問:「阿妳自己沒有騎車來喔?」彰顯了監理所的狀況外,而其主管機關正是公路總局。不只如此還有交通鑑定專業性惹爭議,例如,2020年11月9日雲林北港分局女警黃敏綺在台19線發生事故,騎機車的她因為貨車違停而身亡12,但公路總局的鑑定結果居然把黃敏綺當做「物品障礙物」看待,所以自己要負擔責任,而對違規停車致命的問題視而不見,這就是自稱是「公路的牧羊人」公路總局的鑑定水準。新任的公路局長是要改革還是要繼承舊政治,就讓我們持續關注。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的過程中,長官們都說要用報案來代替檢舉,於是三讀通過之後警員勤務已經大大增加,全台人行道違停也更為肆無忌憚。這一齣警政署「高層」與交通部「高層」合製的大戲,不只是未曾經過「基層」警員認可,而且民間也有反彈聲浪,例如,2022年1月24日在行政院的公共參與平台,已有七千位公民發出怒吼「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得檢舉靜態違規的法源」。
結論:行政院「我宣布或不宣布」的勇氣
1996年以來公民替公權力付出勞動力,人民目的是為了自救,但未跟上的制度間接導致警員被寵壞,再加上十年前交通部刪除警察獎金法源,警察就從此高唱「拒絕再玩」,拒絕替交通規劃失能、管理失能以及濫發駕照的交通亂象負起責任,即便報警之後警力不是姍姍來遲就是揮手勸導,違規者繞一圈就又回到現場。
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逐條審查的這一天,交通部高級官員以人本交通為名的議事技巧,成功偷渡了違背人本交通的法案。更讓人感到痛心的是,有如此明顯的漏洞,但沒有一位立委可以在議事現場指出草案漏洞。這一條匆忙草率的三讀惡法不只替國家卸責,更規避了「交通規劃、交通執法、監理教育」的國家責任,強化了交通階級導致交通弱勢更弱而強勢者更是無所忌憚,甚至是該法尚未施行,違規停車人行道的亂象就已經在我國的街頭此起彼落。
因為截稿至今該法尚未施行,所以在2022年3月惹得國民黨立委萬美玲直指行政怠惰、藐視國會,對此交通部也表示將會「依規定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來回應立委。而之所以該法經總統公布也不發生效力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故行政院仍然可以在立院三讀以及總統頒布之後,選擇「無限期不公布施行日期」來規避惡法的施行,這樣也應該算是一種議事技巧吧。當然,「我宣布或不宣布」是需要足夠的道德勇氣,在此祈求行政院長表態,就讓我們一起勇敢一次,好嗎?
- 頁324,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81期。警政署劉振安表示:「以109年為例,我們總共舉發的件數是1,464萬件,其中就有440萬件是檢舉達人來檢舉的。」
- 頁328,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81期。歷年受理與舉發件數分別是:2017年受理292萬舉發184萬,2018年受理317萬舉發220萬,2019年受理393萬舉發274萬,2020年受理598萬舉發440萬。表示民眾也沒有亂檢舉,都有一定的成案率。
- 根據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資料,可見1996年新增七條之一的備註:「一、本條係新增。二、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 這位受訪者說得正氣凜然,但實際上是沒獎金又搭配超寬的「行政裁量權」之後警員更沒有動力在街頭執勤了,導致馬路上充滿了各種違規。
- 規範違規行為檢舉期限的法源在舊法的7-1條,而在新法是7-1條第二項。
- 頁447,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47期委員會紀錄。交通委員會主席:「關於第七條之一,交通部的意見跟陳委員條文的差異在於時間,請問陳委員是否堅持?」陳委員超明:「我還是堅持看能否改為三天。」吳次長盟分:「作業上三天的時間太短,報告委員,上回我們討論到一個月的期間,不過你剛才說的有理,所以是不是改為七天?」陳委員超明:「好啦。」吳次長盟分:「文字上建議修正為『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陳委員超明:「這個怎麼說,你給我解釋一下。」吳次長盟分:「跟委員的條文完全一樣。」葉委員宜津:「三日改七日。」主席:「對啦,語意要弄清楚,民眾才知道七天是怎麼算出來的,所以修正為『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檢舉要有個時間性。」林專門委員上民:「這一條最末句改成「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主席:「各位委員若無意見,就照剛才修正的內容通過。」
- 第十屆第四會期委員名單:民主進步黨李昆澤、民主進步黨林俊憲、台灣民眾黨邱臣遠、中國國民黨洪孟楷、中國國民黨許淑華、民主進步黨陳明文(召委)、民主進步黨陳素月、中國國民黨陳雪生(召委)、民主進步黨陳歐珀、無黨籍傅崐萁、無黨籍趙正宇、民主進步黨劉櫂豪、民主進步黨蔡其昌(立法院副院長)、中國國民黨鄭天財以及無黨籍蘇震清。
- 逐條審查當天,針對充滿爭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修正草案的修改方向,交通部版本採用正面表列來「限縮」可檢舉之項目,亦即不在列表之內的項目民眾就不能檢舉。
- 頁325。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頁330。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頁12,總統府公報,第7579號。
- 本案肇因是大貨車「違規停車」在路上,大貨車車主站在車後,使得黃敏綺擦撞貨車車主後摔倒於車道上,遭同向後方兩部來車撞擊不幸死亡。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辦理鑑定,認為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因為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而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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