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車也算駕駛行為?員警濫權執法,新店分局斷章取義!
日前媒體報導,一名林姓男子於新店中興路一家薑母鴨店與友人聚餐,席間貪杯多喝了幾杯酒,餐會結束後,因擔心騎乘的機車違規停車遭拖吊,又擔心酒駕出事或遭罰,因此決定將機車「牽」到合法車格停放。
林姓男子在友人的陪伴下,沒發動機車,用「牽引」方式慢慢將車牽過馬路。此時一名警員出現,要求林男進行酒測。林男認為機車未發動也沒騎乘,自認沒有酒駕行為,因此拒絕接受酒測,員警竟當場開出一張9萬元的拒測罰單,並扣留機車,林男不滿向新店分局投訴。
然而,新店分局回函中引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表示: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
因此認為林姓男子當時雖是採取「牽引」機車的方式,但依照上述見解,林男以人力使機車行進之方式,已符合駕駛機車定義,認定員警要求酒測、開單、扣車於法有據。
這起事件經媒體報導及影片播出後,引發軒然大波,除了民眾無法接受此一見解而痛罵警察垃圾,更因此遷怒司法。筆者本也心想「真是難得,警方會引用正確的法院裁定?」抱著對上述回函內容的疑問,上網搜尋裁定後發現:根本是新店分局斷章取義!為了袒護員警濫權執法,濫找藉口為員警開脫,還拖司法下水,台灣的警政真墮落成如此嗎?
以下就讓司法流言終結者為各位說明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的實際內容。
沒有動力也算駕駛?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你用何種方法使機車行進。網友這時會問「咦?上面不是說無論用何種方法,只要使機車行進就算駕駛嗎?」那是斷章取義後的結論,完全被新店分局用歪了!
根據新店分局回函中引用的裁定「……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因此新店分局認為不論以何種方式,只要能夠讓機車行進就算是駕駛、騎乘行為。但新店分局未注意到這件裁定的前因後果與實際情狀。
與本件新聞不同點是,上述案件裁定是民眾跨坐在機車上,手握方向把,以「用腳滑行」的方式使機車行進;本件是民眾立於機車旁,以「牽引」方式使機車行進。
我們再來看士林地方法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69號交通事件裁定認為「若駕駛者坐於該機車上,則應係已達騎乘之程度」;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抗字第141號交通事件裁定亦認為「雙手握方向把及坐於機車座椅上,核與一般牽引機車方式不符」。因此我們可確認,法院所指騎乘、駕駛機車行為,乃是指民眾「手握方向把及坐於機車上以任何方法使之行進」才構成駕駛行為,一般的「牽引」並不構成駕駛行為。
另外,新店分局回函中所指案件之裁定緣由,乃是被裁罰人機車無法發動,因此跨坐於機車上,手握方向把,於道路上用雙腳滑行前進,卻未帶安全帽,遭警方開出的是未戴安全帽的罰單。新店分局明顯未審視該裁定的前因後果與案件的差異,一味維護濫權執法之員警,著實令人不齒。
駕駛人可以拒絕酒測嗎?
從新聞報導與影片中可見,該名員警除了態度不友善,對於法令依據也不太熟悉,甚至還態度不佳地說:「警察沒有義務回答你任何問題」。態度問題先撇開不談,針對警察有沒有義務回答問題這部分,筆者想該位警察是過度膨脹了。筆者認為「執法者說出執法依據」是基本要求,否則若國稅局罰你逃漏稅卻說不出法律依據,您能接受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47號判決節錄:
警察必須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對於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具有加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權限,亦即依法令駕駛人負有接受酒測之行政法上義務,方有進一步對拒絕受檢者依相關作業程序規定進行勸導、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後,再依法對拒測者加以處罰之餘地。
也就是說,員警必需先合法攔停,於法有據,人民才有配合酒測的義務,當有義務而不履行時,才會有「拒測」的罰單。倘若員警違法攔停,欲施行酒測又於法無據,民眾自然無配合之義務,員警也不得因民眾不配合履行無義務之事,而逕自開罰。
就本件目前新聞已揭露的部分來看,林男必須先有「駕駛機車」之事實,員警才能依法攔停並要求履行接受酒測義務,倘若拒絕始得開罰。然而本件林男並未駕駛機車,員警攔停就已於法無據,自然也無配合施行酒測之義務,因此員警也不得針對林男拒絕酒測而開罰及扣車。
員警濫權執法並非新聞,警局為袒護員警而濫找藉口、理由自圓其說亦非偶發,然而此次意圖拖司法下水而惡意曲解。新店分局欠司法一個道歉,筆者在此呼籲新店分局應出面回應民眾,並對民眾及司法鄭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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