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之際,莫忘台灣杜氏兄弟「送終」案
近日,香港立法會因審議「逃犯條例」(又稱送中條例),而在香港社會掀起滔天巨浪的反抗潮。
送中條例主要內容是,只要觸犯該國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香港就能把人移送過去;不管你是否是香港人,只要你入境香港,港府皆可依此條例將你移交。
也就是說,無論你在台灣、美國、日本、菲律賓、南極洲,觸犯中國法令(例如所謂的意圖顛覆政權),那麼只要你轉機經過香港,香港就能在你落地的那刻逮捕你,並且將你移送中國審理;而如果你是在香港土地上犯罪的話,才會有比較嚴苛的移送條款。
有種罪,叫做政府覺得你有罪
是以,送中條例嚴重侵害香港司法獨立之權,無論是否為中共當局直接的授意,中共「或為最大贏家」自然不在話下。因為一旦通過,中共就能將身在香港的異議人士抓回來審理,反正找個最輕3年以上的罪名,對於中共而言根本小菜一碟。別忘了,在中共治下有種罪,叫做政府覺得你有罪。
此條例普遍引發香港民眾與國際社會的擔憂,進而促使「反送中」運動,更於6月12日在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外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而自稱「媽媽心」的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則表示,身為母親不能縱容小孩任性,所以催淚瓦斯跟橡膠子彈只是在「教育小孩」而已?又指抗議者都是誤解,台灣更有媒體人聲稱「支持反送中都是腦殘」。
民眾與國際上反對送中條例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國的司法從追訴的程序就不被信賴,各種輕易的「被消失」、「被認罪」都是家常便飯,舉凡劉曉波、李明哲以及其他更多沒機會上新聞的人等皆歷歷在目。
然而,縱使中共當局的司法審判品質堪慮,甚至可說是舉世聞名,但是你知道嗎,我國最高法院卻在2012年時,透過「杜氏兄弟」強盜殺人案的判決告訴國人:中國司法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杜氏兄弟強盜殺人案的疑義
司法流言終結者為了回顧杜氏兄弟案,特地挖了最高法院當年長達2萬多字、完全不分段、標點符號很貴所以省著用,似乎不用喘氣的一氣呵成,讓人看了眼睛很痛的判決書,並細細拜讀,簡要濃縮如下: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杜氏兄弟之父親夥同兩人,「以西瓜刀或水果刀」殺害工廠保全員2名、熊姓中國女子、侯姓及葉姓台商共5人,並奪走人民幣247萬多元,並分成75、70、19萬三筆交付另外三名非涉案人後回台。最後依強盜殺人判處杜氏兄弟死刑(父親已病死於獄中)。最後在2014年,由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簽下死刑執行令,槍決杜氏兄弟二人。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何不只當年在司法界引發論戰風波,直至如今仍有學術文章為文批判?甚至在這波反送中的浪潮裡還被點名?本團隊也對此判決提出幾點質疑:
1.滿滿的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
判決書中指出,雖然中國的公安不具我國司法警察身分,但是為了打擊犯罪,應該給予「類推」適用,也因為中國公安是公務員,做出來的文書即警詢筆錄「應該」沒有顯然不可信的情況,所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第1款,通通有證據能力。
2.滿滿的推測
判決書中充滿各種臆測,包含為何刀鞘內未驗出血跡反應?「因為可能是事後清洗了」;為何命案現場沒有他們的指紋?「因為可能帶著手套犯案」;如何殺害被害人的?「以西瓜刀或水果刀」等。
3.各種證據及贓物,不查也不交代去向
判決指出,雖然指控其等取得贓款為247萬人民幣,但僅由證人供述查出164萬的去向,剩下83萬去了哪裡?沒關係,與案件成立與否無關,不用査不用計較。
另外,針對在住處附近發現棄置的銀色旅行袋內的「白色乳膠手套」,沒有驗是否有被告等人的指紋,雖然最高法院認為是瑕疵,但因為一樣與案件成立與否無關,不用査不用計較,就直接認定是被告的吧。
4.手套疑雲
判決中多次指出,證人指稱為其等購買的是6雙「米黃色橡膠手套」,然而扣案的卻是2雙「白色乳膠手套」但判決書中卻沒去交代兩者是否為同一物?
究竟為何米黃色的橡膠手套會變成白色乳膠手套?難道手套顏色、材質遇血會異變?還是手套「被嚇白了」?
5.贓物未扣案
判決書中甚至直接承認,凶刀根本均未扣案,僅依一名於案發當時,接受中國公安訊問的證人證稱,有載杜氏父子三人去買西瓜刀,而因查扣之刀鞘有長短各一,因此認定杜氏父子三人就是用西瓜刀或水果刀殺人。
但是,事後當台灣三度囑託送達卻傳喚不到該名證人(在中國還有公安找不到的人?),而且根本沒找到凶刀,更無法勘驗死者身上之傷是否與兇刀吻合,也就是說,唯一能確定的是看起來是鋒利的刀傷,卻根本無從證明何刀何人所為,以至於判決書中多次提及「以西瓜刀或水果刀」。
另外,有兩名證人證詞分別對杜氏父子有利及不利,然而最高法院卻以有利於被告之證人因為歷次說詞不一,與不利於被告之證人對比(台灣三度傳喚不到的那位),不利的證人對於細節交代較為詳細,因此認定不利於杜氏父子三人的證人證詞更為可信。
然而,證詞不利於杜氏父子三人的證人,其筆錄是在中國公安詢問下所做,也因為台灣三度傳喚未果,而根本沒來台灣接受訊問。
而本團隊發現,判決書中指出被告曾拿拖把清理地上血跡,但是也未見該拖把被拿去驗血跡反應甚或扣案,疑似也是疏漏了?亦或是拿拖把清理一段也是推測?
6.所有的證物都沒有到台灣
本案所有的扣案證物,全部都未到台灣,送來的通通只有「翻拍」的照片。然判決書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然翻拍後的照片與原證物有「同一性」,礙於政治現狀考量,所以沒關係。
7.鑑定方法疑義
本案的鑑定方法,除了測謊由我國刑事局執行外,其他所有的指紋鑑定、封口膠碎片鑑定等均由中國公安提供「鑑定報告」,並由我國的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長翁景惠出面作證,針對中國公安所稱的「鑑定方式」做鑑定,而並非傳喚中國的鑑定人來出庭,未審查中國公安的鑑定資格、鑑定內容、鑑定答案,單憑中國公安之「身份」及書面報告,認定這些鑑定沒問題。
也就是說,假設你算一道數學題,你說你用的公式是A,老師就問其他人說用A公式對不對,但是實際上並未去檢查你是不是真的用了A公式解題,更未檢查你的答案。
8.傳聞證據的疑義
判決書中多數的證據均為各種人證於警詢中的筆錄,然而判決書中卻屢屢認為中國公安為該國公務員,並在疑似無勘驗警詢錄音光碟的情況下,逕自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第1款,指稱顯無不可信之事由,因此通通有證據能力。
但在我國,通常警詢筆錄是沒有證據能力的,也就是為何常常在警詢時問過的問題,檢察官與法官還要再問一遍的原因。換言之,我國的警詢筆錄都沒有證據能力,中國公安的卻有,當年的最高法院是與中國統一了是嗎?
9.中國司法可信度?
判決書指出,中國已於西元1979年7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又於西元1996年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修正,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但是,法律有無訂定是一回事,如何執行又是一回事,否則我國怎麼屢屢傳出員警濫權執法之情事?而國際間又為何需要有各種國際公約審查委員會,「實地」審查各國所簽署的各種公約有否落實?若照最高法院邏輯,那就都拿法條進行條文審查就知道答案,這樣的表面功夫誰不會?
小結
正當台灣社會因香港司法獨立恐因送中條例斷送而聲援的此刻,我們也需關照,就在近年我國也有少部分司法人員枉顧證據嚴格證明法則,逕自各種推測、類推適用,進而稱讚中國司法已達「可資信賴」之程度,而全面採用中國送來的「書面資料」。
本團隊認為,杜氏兄弟案,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最好的負面教材,應成為所有司法人警惕的案件,與其說杜氏兄弟兩條人命在證據不明情況下葬送,不如說兩人成為「送中變送終」的最佳政治犧牲品。
畢竟,所有的證物都中國說的算,中國說他們殺人,台灣也就在未嚴格檢驗中國提供之證據下配合判死。當年遭全面棄守的司法獨立,實在是我國司法史上難以抹滅的重大污點。
這樣的污點,是你我在聲援反送中時需時刻警惕在心的歷史。反送中之際,希望杜氏兄弟案能為送中條例帶來更多本地的參照,值得你我反覆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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