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韻詩遭潑漆案:法治還人治?羈押也要符合社會期待?
9月29日,全台多處有以「撐香港,反極權」為訴求的聲援香港反送中遊行活動。然而,當日上午遊行出發前,香港歌手何韻詩在接受媒體聯訪時,遭到胡志偉、梁太富兩人喬裝成香港示威者接近並潑灑紅漆,兩名犯嫌犯案後也立刻遭民眾及警方逮捕。蔡英文總統更在稍後的媒體採訪中表示應當嚴辦,強調「千萬不要挑戰台灣的民主法治」。
當胡志偉與梁太富經警移送北檢偵訊後,認為兩人涉犯《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54條毀損罪、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等罪嫌,並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然而,台北地院卻認為,雖然確實犯罪嫌疑重大,也有勾串、滅證之虞,但無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事實,而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被告所犯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因此分別裁定以20萬、10萬交保。
裁定出爐後,輿論也一如既往充斥著痛批司法的聲浪,內政部長徐國勇更一馬當先於臉書貼文表示「失望」,更直指法院無視社會觀感。隨後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接連在媒體採訪時表示「期待整體司法機關能體現社會正義」、「執法者應知道社會的期待」,形同暗示司法機關該如何作為。
針對此次事件,司法流言終結者認為,仍有應與社會對話之處。
「社會期待」是不是羈押事由?
無論是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還是內政部長徐國勇的談話與貼文,都可以看出他們都圍繞在同一個重點,也就是「社會期待」。
然而,社會期待是不是法官在審酌應否羈押的事由呢?《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非常顯然的,根本找不到「社會期待」四個字,如果本件不羈押就不符合社會期待,那麼當年判決徐自強有罪,是否便是符合社會期待?W飯店小模命案,另一名小模遭檢方不起訴,是否也不符合社會期待?柯市長的MG149案不起訴,是否又符合社會期待?或者這麼問:案件的起訴、不起訴,被告的羈押與否,應該要符合「誰」的社會期待?
羈押要件法有明文縮限
縱使是以「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為由聲請羈押,就是所謂「預防性羈押」,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明文規定的林林總總的犯罪,以及從被告犯罪前科紀錄來判斷,是否有重複實行同一種類犯罪的可能。
而這類羈押的目的,與為了預防勾串、滅證的「保全型羈押」不同,預防性羈押的目的在排除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犯罪有反覆實施高度危險之行為人,為保護社會(區)公眾安全,避免這類行為人反覆犯同類型犯罪所為的一種羈押處分。
此外,為避免對人身自由過份干預,這類的羈押要件必須在法律規定上有明確限縮,也就是,仍必須在行為人「犯罪嫌疑重大」前提,且重點在「法有明文」的罪名(如:放火罪、強制性交罪、竊盜罪、恐嚇罪、詐欺罪……)及本次所犯的是該「同種類犯罪」。
例如,你多次公然問候別人老師的腳好不好,符合「同種類犯罪」沒錯,但101-1條規定可以羈押的罪名並沒有包含「公然侮辱罪」這個罪名,所以法官不能依法羈押你。
再如,一個有多次竊盜紀錄的人,只是某天有人欠他錢不還,他就把對方困在車上還錢才能走,又被抓到法院,妨害自由罪雖然有在刑法101-1條裡面沒錯,符合「法有明文」,但他這次犯的不是竊盜罪,就不符合「同種類犯罪」。
順帶提一下一個小爭議點,關於算不算「犯罪組織」這件事,依照《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重點在於「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然而,該組織是否具有牟利性,依然有待論證。
另外,根據台北地院公開的資料顯示,檢察官所提供的開會影音及譯文,是在行前2小時所發生的事,是否符合所謂「具有持續性之有結構組織」還是臨時召集討論?這些都需要更多的證據佐證。畢竟法官審案是依證據而不是看新聞;縱使新聞把人家祖宗18代都挖出來。
小結
審酌是否應羈押,目的在於確認是否能夠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以及是否有反覆實施的高度危險,而非認定是否犯罪,因為那是起訴後的事情,不是羈押程序應該審酌的事項。社會期待更不是審酌羈押與否的要件之一。
蔡英文政府上任後高舉司法改革大旗,司法流言終結者始終認為,司法確有需改進、革新之處,無論是人事改革亦或者是程序改革。
然而,再怎樣的司法改革,都不該是讓行政、監察機關、甚至是一國之首來「指導」司法應該判誰有罪或無罪,以及該不該羈押誰。尤其是挾帶所謂「社會期待」而枉顧自身專業,來「暗示」司法就範的某些政治動作。
最後再次重申,羈押不等於有罪,交保不等於無罪。雖然我們相信這篇文章,很快就有再次回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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