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司法不法」?戒嚴體制下,司法與軍法的距離

聯合新聞網 司法流言終結者
2018年10月5日,促轉會舉行「反省記憶:平復司法不法之第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

10月14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於臉書貼文,開頭即以「#平反司法不法」的聳動字句吸引網友目光。

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為想進一步確認,是否有什麼司法冤案在促轉會的努力下獲得平反,便細細拜讀該篇貼文。豈料,貼文所陳述的案件,從頭至尾與司法無關,甚至司法根本無從介入,因為整起案件都是「軍法事件」。

以下,本文將為各位說明,為何一件被送到綠島服刑12年,看似司法冤案的事件,其實從頭到尾都與司法無關?

你的軍法不是我的司法

促轉會貼文指出,一名1927年生,現年92歲的顏世鴻前輩,在就讀台灣大學醫學院時,於1950 年6月21日在宿舍遭到逮捕,並拘禁在「軍法處看守所」。遭判刑後,顏前輩被送到綠島服刑12年,卻在1962年刑期結束前,遇到一位分隊長向他索取2萬元結婚禮金,顏前輩拒絕支付這樣不合理的費用,而被以「未完成思想改造」之由,移送小琉球留訓,直到1964年1月21日才獲釋。

從上述內容看來,在大多數不熟悉相關歷史背景及法律專業的大眾眼裡,好像真的是一件司法冤案。然而,這起案件卻從頭至尾都是「軍法」案件;一字之差,其實差很多。

我國於1949年5月19日頒布戒嚴令,明令5月20日0時起全省戒嚴,直至1987年7月15日才解除戒嚴;換言之,上述不義案例中所遭遇之事件,乃在戒嚴期間發生。

戒嚴法》第7條規定: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也就是說,在戒嚴期間內,行政、司法歸「軍方」最高司令官掌管,所有行政官員及司法官均應受「軍方」最高司令官之指揮。簡言之,戒嚴期間無論是軍人還是一般民眾,所有司法案件「都是」軍法案件,不歸一般法院管理。

或許會有人質疑,同樣都是審判案件,軍法還是司法,有什麼差別嗎?事實上差很大,軍事法院隸屬於國防部,而一般法院則隸屬於司法院,這也很清楚的劃分出界限。

雖然《戒嚴法》第8條第1項明定,戒嚴時期若觸犯刑法上的特定罪名,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看似有所選擇,然而,我國卻直至1967年4月1日,行政院才頒布《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並以第2條明確劃分出軍法機關審判案件之範圍(如軍人犯罪、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在此之前,所有司法案件都歸軍法機關管轄。

轉型正義需建立在正確的法律史觀上

從上述說明可清楚得知,促轉會所指不義案件既發生於戒嚴時期,因此依照《戒嚴法》之規定,案件由軍事法院處理,司法無權置喙,顏姓前輩所遭受之冤獄,亦是軍法機關等相關單位一手造成,並非司法機關所致。

既然戒嚴期間的司法案件均交由軍法審判,與司法無關,促轉會卻用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案件來質疑司法的公正性,渠等把馮京當馬涼的錯認,對於釐清事實顯然無濟於事。

自蔡英文政府上任之後,轉型正義便是任內重大政見宣示,認為政府應正視並處理那些歷史遺留的傷痕;無論你是否支持轉型正義。

司法流言終結者認為,轉型正義的前提,首先便是要能夠分辨事實為何,才能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釐清、追究相關人士與機關單位的責任,以還給政治受難者一個公道。

轉型正義並不意指要讓不相干的人來背上莫須有的罪名,戒嚴時期的司法實情上對軍法案件沒有置喙餘地。難道在實踐轉型正義之際,我們還要再一次地製造「冤案」、甚至「錯殺」嗎?固然司法改革有其必要,但建立在錯誤認識上的法律史觀,真能夠促成轉型正義嗎?

小結

本團隊對促轉會積極處理戒嚴時期冤獄案件無任何異議之處,但也誠摯呼籲,既然軍法事件與司法無關,那麼貼文開頭的「#平反司法不法」應該修正為「#平反軍法不法」才為公允。

名不正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儘管對外界來說僅是一字之差,但「正名」也才能讓真正的加害者從歷史塵埃中現身,並給予公眾正確的認識。

畢竟,軍法與司法是兩套不同的法律體制;前者強調統帥權,後者應該遵循普通審理程序,軍事統帥無權逕予置喙。兩者的獨立性有不小差異。

司法流言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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