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總統政見會,看庶民對司法濫權的「期待」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總統候選人在政見發表會上,要特偵組檢察官「像X光一樣嚴密地檢查我」。 圖/路透社

報載,我國第15任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中,有總統候選人揚言當選後恢復特偵組,要特偵組檢察官「像X光一樣嚴密地檢查我」。也向所有法官、檢察官説,若其當選後貪污,「不要假釋!關我關到死!」又向所有典獄長說,「如果貪污!一天給我一碗飯就好!」此番慷慨激昂陳詞的發言影片,也在網路上流傳,引發熱議。

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這段讓「庶民們」熱血沸騰的發言,只要讀過《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系大二學生,就能看穿這是不折不扣、荒腔走板的司法流言,不但扭曲了司法官的職責,把司法官當成可以被政客操弄的對象,更是澈底誤會偵查程序的開始與進行、審判與執行、以及假釋程序,明目張膽地要求司法官違法濫權,在在反映出不少台灣人對刑事司法程序的錯誤想像。

檢察官能夠任意「像X光機嚴密檢查」人民嗎?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檢察官可以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設有偵查開始的標準:「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而這條規定,在理論上叫做「偵查法定原則」,就是地檢署分案的標準,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例如:民眾提出告訴或告發(檢舉)、自首、或其他發現有犯罪嫌疑的狀況(例如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或報告、相驗屍體發現可疑、對於新聞報導或輿論談論的事件懷疑有犯罪嫌疑等),檢察官應開始偵查;但反面來講,如果沒有犯罪嫌疑,就不符合開始偵查的要件,檢察官是不能將所有人民列為被告「嚴密檢查」的。

在21世紀的今天,身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我們實在難以想像檢察官和其所指揮的司法警察可以走在大路上,將毫無犯罪嫌疑的民眾胡亂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把無辜路人「像X光機嚴密檢查」一番。

可惜的是,這位總統候選人以及他的庶民支持者們,似乎還搞不清楚檢察官作為「刑事程序守門員」的定位與「客觀義務」、「透過程序正義實現實體正義」使命,反而很期待檢察官能夠成為政客表現的工具,隨意檢查人民。而他們所期待的,恰好正是東廠橫行或白色恐怖時代的典型現象。

法官、檢察官有權把人「關到死」嗎?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法院對於被告的量刑,只能在行為時的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如果對於某種犯罪行為,法律的最高刑度是有期徒刑,那法官就不能判無期徒刑或死刑。「貪污」是一個很概括的說法,在《貪污治罪條例》中,針對不同的貪污行為態樣,有不同的規定,也並非所有的貪污行為都有無期徒刑的規定,例如該條例第5條第6條的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5年,縱然有加重事由,法官也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加重其刑,但不能判無期徒刑。

即便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最重本刑有無期徒刑的規定,假如其情節嚴重,經法官量處無期徒刑,判決確定由檢察官指揮監所執行該無期徒刑後,對於行刑的程序、假釋的規定,矯正機關也必須依照法律來執行。

關於假釋之要件與程序,則規定於《刑法》與《監獄行刑法》。《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的原則是:「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因此,在符合以上要件,又沒有同條第2項不適用假釋規定之情形者,即得依照以下《監獄行刑法》所規定的程序審查是否得假釋。

《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這條條文白紙黑字明明白白規定,決定受刑人能不能假釋出獄者,並非法官、檢察官,而是「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法務部」核准。

至於「假釋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其成員「除典獄長、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7至11人組成。實務上,雖然有部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經推派兼任假釋委員,但在委員中並非決定性的多數。是以,一個受刑人能不能假釋,不是法官、檢察官說了算。

綜上所述,在身為法治國的台灣,法官和檢察官並沒有把人「關到死」的偉大權力。該總統候選人在政見發表會中的呼籲,根本就是法律上做不到的事情,欺騙欠缺法治觀念民眾的選舉芭樂票。

「庶民」的假想

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的法治素養與思辨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人民的選票與輿論,將會決定的國家未來。因此近年來,我國教育政策將法律與公民等課程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課綱中,而法律學界與司法實務界也力推「法普」教育,嘗試提升全民法治素養。

遺憾的是,我們在全國人民共見共聞的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中,卻看到一個總統候選人信口開河,將法官、檢察官描述成可以不守法律規定、胡作非為、聽從總統指令「像X光機嚴密檢查人民」、「把人關到死」的濫權角色。總統候選人吆喝司法官違法濫權,公然疾呼違反法治國原則的主張,輕易抹殺我國教育體系、法律學界與實務界多年來法普教育、捍衛法治國的努力。

而這番政見的背後,或許也反映出許多人民認為司法可以濫權,甚至期待司法濫權的心理。因為政見發表會的目的,是要讓人民買單爭取選票,候選人公然呼籲司法濫權,不正是人民內心期待但不敢明詔大號的心理嗎?

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有律師惡意詆毀「有5至10%的法官與檢察官收賄」,許多民眾也看似充滿正義感地跟著胡亂咒罵,好像對於司法官的廉潔有多期待似的。卻忘了,「收賄」是典型的「對向犯」結構,如果收賄,就代表有人行賄,所以言下之意,是否也指「有5至10%的律師或涉訟當事人行賄」?

其實在司法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司法官比人民更痛恨關說、走後門、透過民代施壓。以2019年司法圈內轟轟烈烈的「前法務部長關說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案」為例,便是基層檢察官不滿檢察長接受關說後的指令,在檢察官論壇揭發,引發高檢署調查並認定:

彭檢察長自陳受理口頭陳情,且口述讓楊襄閱製作新聞稿,惟未作成紀錄,亦未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似有違上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請託關說」,彭檢察長未依規定通知政風機構致不符規定」。

而這件關說案之所以引發高檢署調查並公諸於世,正是基層檢察官拒絕關說並勇於揭發的成果。

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特別是在偵查初期的警方調查階段,時有民意代表嘗試透過政治力干預警方高層,連案件到了檢察官手中,都還有民眾絞盡腦汁透過民代施壓法務部要求檢察官與法醫改變決定,或是插隊優先處理自己家屬的相驗案件。諷刺的是,當執法人員堅持依法行事時,反而會被指責「不通人情」,簡直秀才遇到兵。

為何會有民眾涉案時想辦法找民代、靠關係、走後門?不正是因為他們一廂情願地認為執法人員可以被收買、可以違法濫權,甚至希望司法枉法而偏袒自己?

詐騙集團的溫床

三年多前,筆者擔任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時,曾經承辦一件讓我與承辦員警均印象深刻的詐欺案件。被告冒充「澎湖地檢署一位女檢察官的書記官」,佯稱:「那位女檢察官要結案了,你趕快把錢匯進來,這樣書記官才能將案件銷案。」

問題在於,澎湖地檢署當時只有一位女檢察官,就是我。澎湖是個小地方,少有大新聞,所以檢察官到職時,都會被地方報特別寫報導批載,被害人也表示曾經在報紙上看過我的相片,然而他沒有收過地檢署的傳票、當然從來沒有被我傳喚過、連有沒有刑事案件被我偵辦都不知道,卻相信被告說的話:「只要交出錢,你的案件就可以『銷案』。」殊不知,地檢署分案的案件,不可能由書記官上下其手「銷案」。於是,當時我的配股書記官就這樣「被(被告假冒)收賄」了。

筆者無意檢討被害人,但是我們必須正視「冒稱司法或警察人員」類型詐騙集團橫行的背後原因。正因為很多人民認為司法可以違法濫權,也深深期待違法濫權,所以詐騙集團才能以極其拙劣的方式冒充法院、地檢署書記官或是假警察,輕輕鬆鬆騙取信任。因為他們根深柢固地堅信,用錢可以收買司法警察、檢察官與法官或司法機關內之其他行政人員,他們也希望執法人員被收買,讓他們「花錢消災」、「安全下庄」。

報載,刑事警察局統計去年「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詐騙手法,被害者年齡為50歲以上者占71%,且平均財損金額達新台幣百萬元以上,顯見高齡者為該種詐騙被害高風險族群。而高齡者容易被假警察、假法院、假檢察署等假公務人員詐騙,背後是否意味著「年長的庶民們」對於司法誤解的代溝?

更悲哀的是,當第一線派出所員警苦口婆心勸告不要上當,被騙民眾仍堅信不疑,寧可相信那張假傳票、假書記官或假警察的電話,也不願意相信眼前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的真警察說的話。筆者曾經偵辦一件被害總金額上千萬的詐騙集團案件,當我與偵查隊員警整理出被害人清單,逐一通知或傳喚時,還有被害人深信自己沒有被騙,彷彿眼前這些殫精竭慮偵辦集團犯罪的檢警人員才是騙子,甚感諷刺。

一場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的信口開河,活生生揭露了台灣的「庶民們」披著正義的外皮,內心卻暗暗期待司法可以被政治權力操弄、違法濫權的真實慾望,這也是詐騙集團得以生生不息地冒充司法與警察人員輕鬆行騙的溫床。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2020大選 法律評論 司法 檢察官 吳忻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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