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命下不從:打破警界潛規則的勇氣,與遲來的正義
2019年2月,一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呂姓民眾(下稱O)在新北市三重區因超車問題引發另名鄭姓車主(下稱T)不滿,T拿出一把空氣手槍對O比劃,O見狀害怕是真槍,於是報警處理,警方派出數名員警到場並逮捕T,員警通知O配合回警局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沒想到O到達派出所後,被T反咬一口提告恐嚇,派出所副所長下令要求員警「在派出所內」逮捕O,讓O甚為錯愕。
或許這則新聞讓閱聽者感到驚奇的是新聞標題「被害人竟遭移送」,同情O的境遇。然而,在我看來,這則新聞中那段「承辦員警拒絕副所長命令」的情節,是這則新聞中具有高度啟發性,值得我們探討的故事。
新北地院一審判決背後的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所謂「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至於所謂的「準現行犯」,依同條第3項規定,係指被追呼為犯罪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而依照學說見解,還必須要有時間與空間的密接性,且有保全證據、防免逃逸之必要,而得逮捕。
這件行車糾紛發生後,數名員警前往現場,並沒有任何員警看到O有恐嚇或犯罪行為,且依照現場狀況,是O被T持空氣槍恐嚇,因此於16時10分許以證人(被害人)身分通知O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事情古怪之處就在於,該派出所副所長在派出所內聽完T一方的說詞後,在22時許,明知配合警方通知在派出所製作筆錄的O並非現行犯,卻命令下屬「在派出所內」逮捕O。當時派出所內四至五名員警非常清楚這個逮捕命令違法,集體鼓起勇氣勸阻上司,沒想到,他不聽勸阻,還命令其中一名員警在逮捕通知書上填寫錯誤的逮捕地點,甚至將逮捕時間「回溯」到16時許。
警界向來都有「上命下從」的文化,但這次,該所數名基層員警沒有聽從違法的命令。他們集體提醒副所長,本案非現行犯不應逮捕,並且集體不服從違法命令,拒絕在不實的逮捕文書上蓋章。
但副所長不知道哪來的勇氣,見到下屬集體不服從後,竟然拿自己的職章在內容不實的文書上蓋章,堅持逮捕O並要將其解送地檢署,導致O被剝奪將近一日的行動自由,O發現茲事體大,請家人協助依照《提審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並委任律師對副所長提出告訴。
此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副所長涉及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因而將副所長起訴。本案新北地院於今年2月以108年審訴字第1923號判決副所長有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4場。」
判決理由中更指出:
被告(指該派出所副所長)身為警務人員,職司犯罪預防與偵查,理應熟知法律條文,且應恪遵法令,依法行事才是,然竟無視同仁勸阻與法律規定,恣意下令員警逮捕告訴人,事後復在前開公文書上虛偽記載不實逮捕地點與時間,影響告訴人權益,亦違反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之準則,致使公權力蒙羞......
為強化被告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被告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接受4場法治教育......
拒絕上級違法命令的勇氣
在這件案件中,可能有人看到一場派出所主官把被害人當成被告的荒唐、有人看到離譜的長官命令、有人看到公務登載不實、有人看到副所長被法院認證應該「強化法治觀念」......。
但是我們是不是更應該注意:在這件案件中,五名基層員警當下集體敢於拒絕違法命令的信念及勇氣,在每個人實踐「唯一服膺法律」每個小小行動的當下,警界的盲目服從性及官階大於法律的陋習,是不是已經悄悄被打破了?這才是值得我們關注的議題。
雖然,這件案件在派出所副所長的一意孤行之下,最後O還是被違法逮捕了,人身自由也因此被剝奪約莫24小時,但是,在檢方開始調查本案時,該派出所的五名員警非常勇敢的在偵查庭中說實話,還原當時的經過,也成為本案檢方起訴該副所長的重要證人。
然而,他們憑著對於法律的信念,不服從違法命令、作證說實話,依法行事,卻承受了巨大的內部壓力。
還記得那堂「警察職權行使法」嗎?
2018年上半年度,當時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接受指派擔任新北市警局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法規講習的講師,總計五梯的課程,參與員警總計千餘名。
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引用Hannah Arendt的名言:「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而我當時的這些公開發言,據說也引起了一些「議論」,有人對於我「破壞檢警關係」、「動不動跟上級對幹」、「不挺自己人」等作法感到排斥,甚至批判我「公然帶壞基層員警」。然而,也有不少人願意堅信法治國公務員的使命,並且默默地將信念付諸實行。
在這件新北地院的判決公開後,我收到了一封訊息,來訊者正是在事件中「集體不服從」的基層員警之一,他告訴我,他正是當時我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學員之一,聽了我所倡議的「公務人員只能依法行事」、「違法命令不應服從」的理論並付諸行動,然而在實踐過程中卻遭遇與理論不符合的體系問題:「在案發之後一段時間我背負了莫大的壓力和黑名,今天看到檢座的文章給基層鼓勵,我一定要跟檢座說聲謝謝!社會還是有公理的。」。
短短文句看似雲淡風輕,但只要稍加了解警方體系文化的人,多少都能體會他們承受了多大的壓力。不過,這幾位基層員警或許不了解自己當下本於法律良知的行動,對於法治國原則的捍衛,具有什麼樣的意義——雖然他們處於體系中的基層,看似不具有最終決策權,在這件案件中,對於違法的逮捕決定無力回天,但他們的勇敢、不隱匿,協助司法讓事實得以真相大白,也讓不少司法人員與法律人感到讚嘆與驚艷。
這則有罪判決,宣示公務員應依法執法的法律義務,捍衛了法治國,但何嘗又不是還給這些當初勇敢「集體不服從」的基層公務員一個正義呢?
謹以這篇文章,記錄堅守法治國家公務員使命的勇敢,向這群秉持法律良知,集體不服從上級違法命令的基層員警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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