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犯罪專題(三):司法精神鑑定的任務及法院澄清義務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示意圖。 圖/美聯社

近年來,因為精神疾患犯罪的議題在我國屢屢成為輿論焦點,在某些媒體片面的標題、社群網路欠缺專業又流於情緒化的渲染下,不少人民對於「司法精神鑑定」帶有偏見與誤會,甚至發生網路言詞攻擊鑑定人的「獵巫」亂象1

事實上,並非如外界對於精神疾患汙名化從而帶有有色眼光「偏袒精神疾病犯罪人」的錯誤想像,司法精神鑑定事實上是一種調查事實的證據方法,且具有彙整不同領域專業的科際整合之重要功能,透過司法精神專業的專家參與鑑定,以協助重建被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等事實,並將鑑定結果交由法官進行規範面的判斷2

鑑定人的鑑定項目

有鑑於刑法責任能力的判斷採取「生理原因」、「心理結果」二階層模式3,德國精神障礙被告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鑑定主要分為以下二階段鑑定步驟:

第一步驟:精神疾病之診斷與初始特徵的歸納

鑑定人診斷被告是否有精神疾病或損傷,在臨床的精神診斷上,為求明確與可理解性,應該以目前有效的分類手冊(ICD-114或DSM-V)為基礎5

但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符合刑法上定義的精神障礙生理初始特徵(即「生理原因」),如果診斷出精神疾病,應釐清被告在行為時表現出來的症狀現象、症狀程度等予以詳細說明,交給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刑法規範的生理初始特徵6

第二步驟:評估精神症狀對於辨識與控制能力的影響

精神障礙的症狀並不必然會對於辨識與控制能力產生影響,發病時的影響程度也不一而足,而精神醫學上的疾病,並不一定會導致刑法的責任能力喪失或減低的程度。

因此,鑑定人的第二個任務,是判斷行為人的精神障礙對於其辨識與控制能力的影響程度,但是這個影響程度不是抽象的說明此類症狀病發時的影響程度,而是必須在個案中依照被告在「行為時」的具體狀況來認定7

司法精神鑑定事實上是一種調查事實的證據方法,透過司法精神專業的專家參與鑑定,以協...

罪責關聯事實之調查

鑑定人固然必須依照當代醫學標準的適當診斷方式對於被告進行相關的醫學檢查,但是僅僅檢查臨床症狀,並不足以還原被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必須全面考慮行為人的人格、過去經歷、犯罪的原因、行為時與行為後的各種行動舉止8

因此,鑑定人只有在充分掌握所謂的「罪責關聯事實」(Anknüpfungstatsachen)9,才有可能重建行為人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檢察官或法官在委任鑑定人之前,就必須保全並調查與罪責有關的事實與證據,並完整的整理在卷宗中。檢察官或法官不應該選擇性的自行決定要把哪些卷宗事實和資料交給鑑定人,而是必須將警卷、偵卷和院卷「全卷」交給鑑定人,由鑑定人本於其專業自行判斷在精神醫學上重要的事實,以及還有哪些事實需要進一步釐清10

如果鑑定人在閱卷後,本於其專業的角度判斷而認為需要進一步的資訊,也可以要求檢察官或法官進行調查和澄清,或是提出與調查罪責事實有關的跨領域專業建議。從這個角度來看,鑑定人能夠以其專業領域的角度來協助檢察官或法官調查和澄清被告在犯罪時的罪責相關事實。就實際上來看,稱職的鑑定人也可敦促檢察官或法官妥善調查(本來可能被忽略的)罪責相關的證據和事實。

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補充了上一篇〈精神障礙犯罪專題(二):德國偵查中的司法精神鑑定如何進行?〉所述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之重要性,在偵查中透過其他領域專家的參與,協助檢察官及早發現漏未調查的罪責關聯事實,以避免證據在偵查中被忽視甚至滅失。

示意圖。 圖/美聯社

鑑定人的地位與權責

鑑定人不必、也不應該對刑事案件中的關鍵法律問題做出結論性的決定,因為他既不是法官,也不是當事人或追訴機關,司法精神鑑定就是「鑑定」的一種,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屬於證據方法,鑑定人在性質上是「法官的助手」(Gehilfe des Richters)11

因此,鑑定人不能逾越他的法定權責,其只能在以上二步驟判斷的範圍內重建行為人於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並進行事實面的評估,亦即提出其診斷結果,並評估精神障礙對於被告在行為時的辨識與控制能力的具體影響程度;但是他不應該在鑑定報告中直接指出被告是否具備責任能力,或是否達到嚴重減低程度的結論——因為規範面的判斷仍屬於法官的權責12

法院澄清義務所推導出的「強制性義務」

基於德國法上的法院澄清義務(Aufklärungspflicht),被告精神狀態的調查與判斷,特別是其精神症狀的專業鑑定等,涉及精神醫學或心理學等跨領域科際整合的共同專業判斷,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13認為諮詢專家意見通常是必要的,從而是強制性的義務14

在德國刑事訴訟實務上,固然只有在對於被告的精神狀態是否異常存有懷疑時(也就是對於被告的責任能力有所疑慮)15,才必須踐行委任專家鑑定的義務,但由於實務判決認為所謂的「法官自己的專業」通常不足以判斷刑法第20、21條的前提要件,因此在遇到被告責任能力的爭議時,往往必須進行司法精神鑑定16

德國司法實務的結論是:一旦法官懷疑被告行為時可能有精神障礙狀況而影響其責任能力時,就「必須」委任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鑑定,提供跨領域學科合作的專業協助。而在目前德國實際運作上,大多重罪案件、性侵案件,早在偵查階段便已指定司法精神醫學或心理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鑑定,而審判程序中當然也必須參考鑑定意見。

示意圖。 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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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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