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仲/敲響喪鐘之前,借鏡威瑪共和國的民主滅亡
就台灣人對納粹德國的興趣與理解,納粹黨是以街頭暴動為政治手段的民粹政黨,希特勒則是善於演講的民粹領袖。他在1933年1月30日年被興登堡總統任命為總理,同年3月23日由帝國議會以修憲程序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全權委任給希特勒的《授權法》,希特勒的獨裁自始完成,威瑪共和實質滅亡。
但是,更值得探討的是,怎樣的環境與人事物促成,或者說縱容希特勒的崛起?意即,威瑪共和是在什麼情況下,走向她的滅亡?
沒有民主捍衛者的民主
威瑪共和國的覆滅,就歷史研究而言有許多因素,世界經濟恐慌、世界性孤立、凡爾賽條約的沉重負擔等,但摒除外在因素不論,威瑪共和的民主沒有稱職的捍衛者,才是造成德國人民簽下民主死刑、實行民主自殺的重要原因。
威瑪末期,德國多黨林立無法形成一致的政治共識,更糟的是,大多數的政黨對於威瑪共和與民主制度都不懷好意。
除了一開始就處心積慮想打倒威瑪共和納粹黨外,代表資本家利益的人民黨與代表戎克貴族利益的國家人民黨,則嚮往威瑪以前的帝制時代。
而德國共產黨利用當時德國社會內部的矛盾、國民的不滿而崛起,但他們僅代表特定階級利益,無法承擔代表整體國民利益的民主,亦無意捍衛他們所謂「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威瑪共和,他們敵視當時最大的民主勢力——德國社會民主黨,斥之為「社會法西斯」,這樣的態度就跟納粹對於社會民主黨的敵意別無二致。
然而,堪稱最大民主勢力的社會民主黨是稱職的民主捍衛者嗎?也不是,從以下幾個歷史事件可以看出他們的失職:
一、在通過全權委任希特勒的《授權法》、讓希特勒成為獨裁者的危急時刻,他們當時沒能跟光譜接近的共產黨一起合作抵抗納粹(雖然不全是社民黨的責任)。
二、1932年社會民主黨的重鎮普魯士邦,被當時與希特勒結盟的巴本政府,以納粹突擊隊和共產黨的赤色戰線之間的鬥爭為由,說服興登堡總統罷免普魯士邦政府,並動用憲法48條以軍隊佔領普魯士邦的邦政府,結果擁有9萬警力的社民黨政府居然不抵抗。當時德國最大的民主堡壘遂土崩瓦解,社民黨人的軟弱也成為希特勒相信掌權後可以為所欲為的根據。
三、在納粹掌握政權之際,國會通過《授權法》時,社會民主黨也只是投反對票而已,沒有用盡全力抗爭。
順帶一提,作為《威瑪憲法》守護者的興登堡總統,他也在晚年顯示出失去維護憲法的熱情,成為任命希特勒為總理,讓希特勒得以合法掌權的罪魁禍首。可以說,在威瑪共和的黃昏,德國上自總統下至各大政黨,鮮有決心要捍衛民主的政治家。
放棄抵抗終將招致滅亡
這樣看來,去探討威瑪共和組織最強、人數最多,也是唯一可看作民主勢力的社會民主黨為何失敗,換言之,反省民主保衛戰的失敗經驗,也就成為討論民主防衛的開端。大致上可歸類為幾點:
一、本來社會民主黨並非高舉不抵抗的旗幟,而是揭櫫鬥爭的口號,可是口號與實際作為之間畢竟存在隔閡,他們多半相信馬克思的必然論與達爾文的進化思想,是18世紀啟蒙主義信仰的樂天信徒,天真地認為納粹的暴虐無道不會持久,因此除了溫和的國會投票,並不進行實力抵抗。
二、本來威瑪共和國對於左右兩極的極端主義也有個別的防衛措施,例如《威瑪憲法第48條》:對公共安全與秩序產生重大干擾、危險或之虞者,總統為了回復公共安全與秩序,可採取必要的手段,必要時可以用武力加以介入。
另外,《拉巴洛條約》簽定後2個月,猶太裔德國外交部長拉特瑙於1922年6月24日遭到右翼團體暗殺身亡,因此帝國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課以官兵去取締危及共和國存立的團體,處罰其反抗者義務」,因此可以事先預防極端主義的《共和國保護法》,以及課以公務員擁護共和國及憲法忠誠義務,違反者得以罷免的《共和國公務員法》。
可是如同前述所說,《威瑪憲法第48條》會被惡意地用來打擊政敵,《共和國保護法》則因為民主政黨拘泥於極端團體的暴行「沒有違憲目的、只有違憲手段」,幾乎沒有在現實政治中發揮作用,只有在違反刑法或法律時國家才介入,喪失事前預防的功能。而《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罷免手段在漢堡、巴登等邦幾乎不被使用,即使使用罷免,被罷免的極右翼公務員又會被其他邦撿去,形同虛設。
三、如同法學家Hans Henschke所說,上述的各種防衛手段之所以被躊躇使用,是因為當時的民主勢力(尤其是社會民主黨)忌憚被批評倒退回帝制而罔顧民主有防衛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他們長期忽視了納粹的危險性。
納粹除了街頭暴動,很早就有意圖要侮辱威瑪的民主並加強濫用了,例如納粹德國國民教育與宣傳部長喬瑟夫・戈培爾,1928年於納粹奪權前,就說明了納粹黨用民主手段破壞民主的想法:
我們進入帝國議會,是為了用他們自己的武器提供我們民主的武器庫,我們成為帝國議員,是為了讓威瑪的思想透過它們自己的幫助陷入麻痺,如果這個民主國家足夠愚蠢,幫倒忙地給了我們免費入場券與事前準備,那是他們的事……我們以敵人之姿到來,如襲擊羊群的野狼,我們如此降臨。
而且希特勒本人也表明,他只有在還沒掌權之前會尊重威瑪民主而已。1930年他在共和國法庭前就表明這樣合法戰術(納粹稱為合法革命):「憲法只不過規定了鬥爭的基礎,並沒有規定鬥爭的目的,我們進入法定機關,以這種方法,讓我黨掌握決定權,等到我們擁有憲法權利的黎明,我們就會以我們認為正確的形式來鑄造國家。」
看破這個合法戰術的人所在多有,例如當時的漢堡市長,社民黨人羅斯(Rudolf Ross)就說:「憲法竟假定是為了抹殺所有人自由而去保障個別人的自由,這完全是胡扯。暴力、恐怖主義、獨裁的使徒們為民主原則受到壓抑與侵害抱不平,這多少讓我感到古怪。」
但最後還是沒能阻止希特勒的野心,德國人民還是藉由《授權法》的通過,簽下自己民主的死刑判決書。
台灣民主有捍衛者嗎?
上述三個民主捍衛者的失敗原因與最終導致的民主自殺,成為戰後德國民主防衛建立的三大核心概念的教訓:價值拘束性、主動防衛意志與民主陣營的鞏固與壯大。
不過在那之前,我們不妨稍加反省,或者試著理解歷史學家們的悔恨:如果當初社民黨人能夠積極一點、對於自由民主的價值能多堅持一點、對納粹濫用民主制度能多抗拒一點,希特勒的野心是否不會得逞?邪惡是否不會得勢?弊端是否不會失控?或者至少,希特勒進行個人獨裁與暴政的膽子是否會小一點?
當然歷史沒有如果,可是今天同樣的課題擺在我們眼前:假新聞肆虐、部分台灣人只想發財而隨民粹起舞、「民主不能當飯吃」的口號喊得震天價響、促統的候選人堂堂進入國會殿堂、街上的五星旗隨風飛揚、滿是懼怕戰爭而放棄抵抗的人們,更甚者,台灣某些自由派不乏有如同威瑪共和時期,忌憚國家干涉會侵害自由,不使用防衛措施、不積極抵抗的社民黨人之鄉愿,反對政府訂立相關法規積極進行民主防衛。
只能說,威瑪共和的教訓歷歷在目,對岸的滲透與統戰堂堂入室,就算沒有「自由之敵不值自由以待」(Keine Freiheit für die Feinde der Freiheit -Saint Just)的覺悟,至少也要承認,去捍衛台灣那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Freiheitlich 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是我們今天尚能稱自己為自由派的一切前提吧。
我們是否有喊出「全台灣的民主捍衛者,聯合起來!」的一天?我們是否能在民主喪鐘敲響之前,保護自己所愛的一切?
(原文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Voicettank」,原標題:〈民主國家敲響喪鐘之前——威瑪共和國的民主是如何失守的?〉)
- 文:陳信仲,努力學習外語、攝取外國新知卻(暫時)出不了國的、自我意識過剩的悲情研究生。關懷德國、日本,當然包含祖國台灣在內的種種人文社會思想議題。希望有天渺小的自己能為臺灣及其周遭的弱小民族盡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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