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偉光/共有財的悲劇,讓我們用合作住宅解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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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柏林的合作住宅River Spreefeld的一樓商業空間,可供居民開會或是...

▍上篇:

共有財的悲劇,讓我們用合作住宅解決(上)

上篇簡介了合作住宅在台灣實踐的可行性及可能面對的困難。本文說明「共有財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概念後,再討論合作住宅的優勢,及其管理該注意的地方。

共有財(Common good, Common-pool resource)有兩個特性:第一,共有財可以被一個群體的成員所共同擁有,只要處於這個群體內通常就有權利使用(無排他性)1;第二,一個成員的使用會影響另一個成員使用的權益(有敵對性)。像是海洋資源、森林等等,常常都有共有財的特性:大家都可以使用,但是每個人的使用都會減損他人的使用利益。

排他性 無排他性
敵對性 私有財
(市場上的一般商品)
共有財
(草原、海洋資源、塞車的道路等)
非敵對性 準公共財
(高速公路、電影院等)
公共財
(國防、燈塔等)

▲ 表/(高中公民應該上過的)財貨分類表格,筆者整理。

共有財的悲劇是什麼?

正是因為共有財的這兩種特性,使得其管理在理論上出現問題。共有財的悲劇這個概念從生態學家Garrett Hardin在1968年發表同名文章後,開始廣泛被討論。

假設每位共有財的使用者都想要最大化自己的短期利益,因此即使知曉過度消費會傷害整體成員的資源使用,使用者仍會盡可能消耗這些共有財。結果便是,有一定再生能力的共有財因短時間的過度使用,導致快速枯竭或是陷入混亂。簡言之,這些對於個體最有利的決定,疊加在一起的後果反而使所有人的利益受損。

Hardin舉的例子是英國經濟學家William Foster Floyd在1833年的小冊子中所舉的牛群問題:共有財是一塊眾多牛農們共同使用的放牧地。牛群可以在放牧地吃草長大,不過當有過多的牛共同吃草,這塊地便會逐漸貧瘠。

對於單獨的牛農來說,每多養一隻牛,他的獲利便會提高,因此牛農往往選擇養育比土地乘載力更多的牛隻。到最後,放牧地上的草被牛隻吃光,牛農們便集體失業。

Hardin原本是透過這個概念來警示人口過度成長的後果,但共有財的悲劇逐漸被拿來檢視其他問題,像是都市裡的塞車、空氣汙染以及天然資源的開採。而政府介入管理經常被視為共有財的悲劇的解方,希望能透過政策引領短視自利的個體們,做出符合群體利益的行為。

德國柏林的River Spreefeld,是德國近年相當成功的合作住宅。 圖/劉...

如何管理共有財?

在Hardin的論述推出之後,共有財的悲劇不時受到質疑,其中最有力的回應來自政治經濟學家Elinor Ostrom。她的研究顯示出,在一定條件下,地方群體自我管理其實是管理共有財最有效率的方式。她也因為此項研究,在2009年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

依據Ostrom的觀察,世界各地的社區共有財運行狀況,很多都不像共有財的悲劇所闡述的那樣逐漸失去價值。相反的,社區成員們以一己之力建立起一套制度,並按照制度來使用資源、監督他人的使用狀況。

相比之下,政府由上而下的管制措施經常沒有辦法妥善管理共有財,導致其快速枯竭。但這樣的自我組織及管理,Ostrom在天然資源分配(如漁獲、森林木材)或是人為設施(如灌溉渠道)裡面,都有觀察到。

為了深入瞭解人們自主管理共有財的動機,Ostrom與她的同事設計了一連串實驗,來操控不同變因對群體選擇的結果有何影響。實驗的具體進行方式筆者在此不做贅述,我們把焦點放在其結論:在一個共有財兩難的情境裡面,群體的成員們在沒有溝通,獨立做選擇的情境下,的確往往只依照有限的理性做決定,獲得的收益也與理論上能達到的最大值相差甚遠。不過,當成員們有機會在做決定之前,先面對面溝通,便可以透過更好的策略,以及人們遵守口頭約定的特性,大幅增加群體的利益。

實驗顯示出,光是面對面的口頭訓誡,便可以促使互不相識的人們改變自己的行為。同時,當人們有辦法懲罰不符合口頭約定的其他人,相較於獨立決定,大家的舉動也會更符合理想的狀態。

將這兩點結合起來:在做決定之前先集體討論行動策略以及懲罰規則的群體,可以透過完全自主的方式,獲得逼近理論最大值的獲益。簡單來講,只要有面對面的溝通,加上合理的制裁方式,人們便很有機會集體討論出對彼此最好的行為方式。

從現實世界中社區自主管理共有財的方式,加上實驗室裡的分析,Ostrom挑戰了當時(20世紀後半)政策分析的基本假設:

  1. 人們由於普遍短視近利,很難相互合作以分配資源。
  2. 資源分配的規則最好是透過客觀的第三者制定。
  3. 資源分配的組織需要有明確的架構。

相反的,她的立場是:人們一開始運用有限的經驗解決複雜的分配問題。如果沒有溝通的話,便會造成過度使用共有資源。但是,人們往往願意聚在一起討論如何增加自己與他人的收益。當互信存在時,人們也願意建立持續性的約定,而大部分的人都值得信任,也會加強群體間互信。當人們發現不守約定的行為,他們會選擇以不同的方式來懲罰。

Ostrom也進一步提出八個自主管理共有財的原則:

  1. 清楚界定邊界(defined boundaries):有效排除無資格的外部團體。
  2. 有關共有資源的供應與挪用規則要適應地方的情況。
  3. 允許最多數參與者參與決策過程。
  4. 有義務及責任的監督者對參與者有效的監督。
  5. 對違反社區或共有規則的資源參與者,需依比例分級制裁。
  6. 調解衝突的機制要便宜且易達成。
  7. 社群(區)自我決定要由較高層級的當局來認定。
  8. 面對較大的共有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s,CPRs),仍按地方性共用資源的基礎,採多層窩巢式企業來組織。

圖為美國密西根州的Newberry Place合作住宅一景。 圖/美聯社

合作住宅跟共有財有什麼關係?

合作住宅裡面的共用空間以及資源,是最貼近共有財特性之處:生活在合作住宅內的住戶,都有權利使用這些公共服務,因此相對沒有排他性。至於敵對性,合作住宅中並非單純的濫用資源才會影響他人權益;相反的,住戶不使用資源、不參與社交,抑或者過度消費他人貢獻,都會影響其他住戶的生活。

因此,合作住宅裡共有財的蓬勃發展是奠基於良好溝通、充分參與,以及尊重共同約定之上。在這樣的理解下,放牧地例子裡不能被過度濫用的草地,在合作住宅裡就像是眾人的互信以及妥當行為。

有幾個可以繼續討論的特性。首先,這些共有財與天然資源不同,是被居民創造出的產物。這些空間以及資源的價值奠基於住戶建造過程的參與成本,還有進駐之後持續的付出。不管是有形的器材維護、互助制度,或是無形的社區情感,都更加依賴居民本身,以及相關單位跟專業人士的共同合作。同時,正因為自主建造的特性,這些共有財並非固定的資源,而可以經由成員需求的改變及相互權衡,進而有限度的調整。

簡言之,合作住宅裡的共有財與天然資源,皆具有無排他性跟敵對性的基礎。不過合作住宅的敵對性較為複雜、資源也不只要被維護,更得被持續創造。但相對的,居民們更有機會透過參與,來形塑適合自己的公共空間及服務。

圖為美國密西根州的Newberry Place合作住宅住戶們。 圖/美聯社

合作住宅的哪些特性,可避免共有財的悲劇?

既然合作住宅享有共有財的許多特性,我們或許會直覺地聯想到共有財的悲劇。如前所述,公寓大樓裡面住戶疏遠的關係以及經常的違規行為,會讓我們直覺地認為對住戶「要求更多」的合作住宅更不可能實行。

不過筆者認為,合作住宅有不少先天優勢,加上後天的預防措施,應可確保其優點不會被葬送。以下我們用Ostrom的共有財管理原則中,較有關聯的七點來說明。

合作住宅在設計上該注意哪些元素?

接下來幾個原則,不一定與合作住宅的理念同時出現,不過根據Ostrom的想法,這些原則的實踐可能對共有財管理的順利實行有相當幫助。

先天優勢 後天優勢
  原則一:清楚界定邊界

  原則二:適應地方的情況

  原則三:集體決策

  原則四:有效監督
  原則五:分級制裁

  原則六:有效調解衝突

  原則七:高層級當局認定

▲ 表/合作住宅裡的Ostrom設計原則。筆者整理。

結語

合作住宅對於當下台灣社會或許是個值得嘗試的轉型,而它的運行結構牽扯到共有財的其中一種:由住宅中的成員們共同生產、使用及監督的共有財。因此,經濟學上對於共有財悲劇的討論,不只告訴我們合作住宅的「先天體質」有哪些長處;它也提醒人們,這種模式要順利運作,「後天補強」需要顧及哪些層面。

期望在不久的將來,台灣的都市中也出現具充滿韌性及社群能量的合作住宅,並能看到不同的住戶們如Ostrom所觀察到一樣,透過自主管理珍貴的共有財,增益彼此的生活品質。

▲ 德國合作住宅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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