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旻杰/「Try共」時代:回應多元社會,合作住宅沒有理由缺席
「為了找回昔日鄰里間的互助情誼與互相聯繫,共居(co-living)與共同住宅(co-housing)的概念遂成為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案。當孤獨成為一種病,全球以『共居公寓』作為人際關係的解藥。」這段出現在台北某租賃公寓網頁的主標文字,似乎要揭櫫一個「共居時代」的來臨。
名為「共居公寓」的租屋形式,開始以各種共生訴求,回應年輕都會租屋者為大宗的居住與生活想像,在台灣疏離租賃關係的租屋市場打開了另類活路。但這些新形態的共生公寓究竟是如M.Stewart(2016)所論,是一種新自由主義話術下,將1930年代現代主義集體共居的原型商品化為新風尚,或是真實反映了當下對社區感與共享生活的渴求,仍有待時間檢驗。
從共居到合作住宅
除了少數原住民部落及宗教團體,居住共生的文化鮮少在台灣現代地表著床。台灣高等教育一直缺乏自發性的合作社學生宿舍,學校政策不鼓勵,經常是因為宿舍床位嚴重不足,年輕學子被迫在學校附近選擇低租金、隔間品質極差的套房落腳,很少有機會與同住一起的室友或屋友進行交流,更遑論基於共同意向(intention)形塑「共居」理念。
時下租賃導向的共居公寓,大多只能先透過空間氛圍的形塑,提升寓居內租客的日常交往,改變其間的「人際關係」;至於是否得以在生活中建立合作互助的機制,或落實對環境及社會議題的關懷,則端賴共居者集體的共識意向或經營者的理念推動。
從co-living到co-housing,意味著生活與住宅緊密的關係。住宅是生活的實體容器,無論租賃或擁有,共居的社會想像必須仰賴特定住宅形態的支持。前述網頁將co-housing翻譯為「共同住宅」,對照近期中文出版的《合作住宅指南》(Cohousing Culture)則刻意將cohousing譯為「合作住宅」。
如何轉譯cohousing的確是個挑戰,co-確實包含系列相關但差異字源,如「住宅合作社」(housing cooperative)的角色,但cohousing在不同文脈中又未必單指涉住宅組織的法人實體,因而以「合作住宅」的翻譯替代「合作社住宅」,兼顧了合作協力、共享共有、及社區導向等相關機制,可能更切合原意。
「共同住宅」的翻譯雖顧及共居的部分意義,卻容易忽略cohousing案例中住宅合作社及「合作社住宅」(cooperative housing)的關鍵意涵。翻譯選擇的掙扎,或許也反映了cohousing本身蘊含的豐富面向,下表的概略歸納可見一斑:
概念 | 中譯 | 意涵 |
---|---|---|
"Co"operative | 合作 | 住宅合作社、合作社住宅,以合作為基礎的規劃、設計、營運,合作與分工,會員制度,兼顧生產、生活、生態的合作模式。 |
"Co"llaborative | 協力 | 協力設計,協力營造,協力經營,協力照護,協力生產,協力維護日常環境。 |
"Co"mmunity oriented | 社區導向 | 社區鄰里感,以居民為主體及家園導向的規劃設計,公共空間與私密空間的層次交織,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共享空間的經營,日常生活的往來交流,社區自治組織的運作。 |
"Co"llective | 集體 | 由個體而集體,集體決策的機制,集體間的個別差異,集體共有,民主及參與,集體意識與集體記憶,集體而成為一整體。 |
"Co"mmon | 共同 | 共同管理,共同空間的社區作用,共同廚房與餐廳,共同菜園、果園、花園,共同價值與共識,共同意象。 |
「co」的字首甚至可更激進指涉「公社」(communal)或各種產權、物權「共有」(co-owning)的可能性,只要經由住宅成員間民主協議,都有機會落實。簡言之,若co-living描述的是共居狀態,cohousing則為倡議特定住宅概念與實務的相關制度及運作機制。
合作住宅發展的源頭接近摩爾(Thomas Moore)勾勒的烏托邦社會,類似的例子如英國社會主義之父歐文(Robert Owen)強調自給自足且合作共有的「平行四邊形」社區(Parallelogram),或法國哲學家傅立葉(Charles Fourier)由勞動者共有共居、自主自營的「法朗斯岱爾(Phalanstère)」等,都是基於去科層化的平等分工,將工作與生活的合作模式落實於住宅計畫之中。這類烏托邦的想像,對後世的住宅規劃設計產生關鍵影響,如柯比意的現代主義傑作「馬賽公寓(Unité d'Habitation)」,原始構想即源自法朗斯岱爾的理念。
要理解合作住宅,也可以從「家」的角度——一種非原生家庭、可自主選擇家庭成員、一起分擔責任義務的居住形式。這樣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成員可能來自不同背景和年齡,在成家的過程中,透過集體決策和密集參與,差異個體不斷討論協商,從規劃設計到營運管理,逐步形塑出共同價值和共居模式。
而其中日常生活的平等分工,打破了傳統女性操持家務的性別刻板,而當個別家戶勞務可再藉由社區大家庭擴大的分工減輕,便由此長出共享空間的原型。合作住宅最常見的共同廚房及餐廳,實則為兼具性別意識和協力共享原則的規劃設計回應。
合作住宅的「共享空間」配置,也反映了建築計畫內容,從孩童日托到烘焙工作坊、從公共洗衣間到藝術教室,社區居民透過公私空間的調配和自主營運,展開和市場住宅或社會住宅大異其趣的生活及社會想像。合作住宅揚棄了對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依賴,透過共居生活的集體實踐,表達某種環境或社會的共同意向。如果放在一般大學的脈絡,學生宿舍成員當然更可自我組織,推動意向性的合作宿舍,由「被管」轉向「自營」。
共有「價值」的意向性社區
「意向」不止關乎現象學觀點的心智再現(mental representation, Siewert 2016),還指涉了某種引導行動的價值和取徑。在一多元社會中,特定意向性社群有如一個被認同邊界包圍的圈圈,當社群的認同邊界劃定出實質空間領域(例如住宅或聚落的範疇),即成為一領地性清晰的意向性社區(intentional community),而在共居的狀態,此領地也正是社區成員的共同生活所在。
但並非每一處具有清晰領域邊界的生活社區都是意向性社區,有些個人或家戶只是經由不同途徑入住同一生活圈,但彼此的社會及鄰里關係從未建構出共同的覺知意識。反倒當一群具激進意向的社群,集體決定以「共居理念」成為一生活領地中的意向性社區,往往在個性相對模糊的週邊環境間凸顯出「飛地」(enclave)性格。
尤其當此意向性社區內聚力強,但與主流社會價值差異顯著、甚而格格不入,如許多帶有無政府主義性格的佔屋團體,旗幟鮮明、主張強烈,其邊界即可能演變成社會張力或衝突根源。但激進意向性社區同時也常在有限的共居場域佈署積極的行動,抗拒資本開發的商品邏輯及機構的壓迫,銘刻了城市多元社會的另類光譜與進步價值。
歐洲城市經由佔屋/佔地運動形塑的激進意向性社區屢見不鮮,有些甚至維續半世紀以上,如哥本哈根的Christiania、蘇格蘭的Findhorn、或柏林的ufaFabrik(烏發片廠),既建立激進實踐的堡壘,又逐步敞開大門吸納更多新世代與外部成員,成為城市重要的人文及空間資產。
這類意向性社區的典範也影響了某些強調自治自足、由下而上的環境規劃設計概念,特別當面臨同樣因佔屋/佔地脈絡長出的非正式聚落,或是領域感強烈的村落空間時,激進意向性社區的運作機制即被視為聚落活化規劃的參照。
台北寶藏巖聚落經驗:以「聚落」想像合作住宅
台北寶藏巖聚落早期的保育再發展規劃,曾經參考柏林ufaFabrik生態實驗村落的營運模式,更邀請當時進駐於ufaFabrik的團隊「id 22 創意永續中心」(Center for Creative Sustainability)到寶藏巖交流,擬由ufaFabrik從佔屋運動轉型意向性社區的經驗,構思台北城市邊陲聚落的動態保育,作為「藝居共生」的可行性。
ufaFabrik實驗轉型後的空間計畫包含了住宅、自由學校、全區生態基盤、馬戲團、有機耕作、烘焙房、旅宿、社區咖啡店、NGO工作室、鄰里與自助中心等,其中鄰里與自助中心甚至向外擴延到柏林市區30個以上的社區,擁有290個正式雇員和許多志願義工,儼然是一個極具競爭力的機構。
但寶藏巖聚落原本是一處混雜了溪畔散戶、非列管眷村榮民家庭、經濟/社會弱勢城鄉移民住戶,自力並協力營造的有機住居群落,而非基於共同企圖、有意識自我組織的意向性社區。當外來規劃概念嘗試結合藝術的觸媒與違建社區網絡,將聚落整體活化為某種兼具生活感及藝術行動的共生社區,原居民的覺知、參與和認同,無疑是聚落空間與社會轉型的關鍵。
共生若非基於志願,即使外來觀念帶有理想性或進步性,也可能只是規劃者的一廂情願。真要趨近「藝居共生」,意味著社區成員需擴大參與公共事務或共同營運的責任義務。原本只求落腳的非正式聚落家戶,有些在轉型過程選擇進入公共生活,進而組織了「寶藏巖文化村協會」,有些則接受聚落空間社會轉型,但單純以過往角色繼續生活在公共化的社區場域。
外來的共生夥伴「國際藝術村」依循原本藝居共生的意向命題,引入混合藝術生產與聚落生活的營運計畫,以準公部門的角色,將意向性社區的概念發展成一種文化治理模式。而寶藏巖聚落土地公有、只租不賣、租金低於週邊市場住宅的居住條件,屬性原可歸類為另類的公共/社會住宅,但是若將國際藝術村視為社區成員而非物業管理者,從意向性社區的角度,聚落整體其實更接近一種非以量為優先、非新建、以建築再利用及聚落尺度為導向、與原弱勢住戶共居共融的「合作住宅」。
寶藏巖藝居共生的住宅計畫,不只影響鄰近蟾蜍山聚落保育活化的想像,也提醒合作住宅除了集體買地、新建並參與規劃設計流程的典型之外,也包含了共同進駐閒置建築或聚落、以再利用或與原居民共融為前提、建立意向性社區的類型。對台灣當前的住宅研究與實務來說,合作住宅承襲了過往社區營造的精神、住宅政策的實踐乃至都市保育活化的價值,似可從房地產住宅和國家公共住宅之間另闢蹊徑。
合作住宅的產權持分光譜可能包括了成員共同持有土地、地上權設定、住宅信託、長期租賃、公有土地建物營運管理等不同機制,但都強調分享合作、自我組織、可持續、社區導向等基本共居原則。Wright (2010)在《真實烏托邦》(Envisioning Real Utopias)中提出社會轉型策略所區分的三種邏輯:斷裂式(ruptural)、間隙式(interstitial)、和共生式(symbiotic),先擱置革命性瓦解資本主義的「斷裂式」策略不談,若堅持無政府主義的激進意向性社區屬於「間隙式」策略的回應,合作住宅則更接近「共生式」轉型中,帶有社會民主色彩的自主社區和制度性產物。
「Try共」時代:共居、共生、共好的合作住宅
合作住宅並非一獨立於國家及資本運作的獨立自治體,相當程度上仍依附於法令制度的設計,但在強調集體決策與共生的前提下,不自我隔絕於都市及主流社會體制的合作住宅,既是邊界可滲透的開放意向性社區,也是Wright所謂別具意義的「公民復興運動」(civic renewal movement)。
而從都市及文化治理面向,合作住宅的意向性及「共生式」社會轉型提供了一種介於實驗與實踐、或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之間的生活社區形態。這個共同體奠基於成員間的信任和互助,具現一處包容開放的都市村落,當合作住宅營運財務得以自主,政府部門的管理干預也可轉為尊重社區自治的信任關係。道理很簡單,治理技術不必然依賴國家扮演家長威權侍從的角色,放手讓家庭成員自治合作,公民社會的素養反倒越趨成熟。
台灣許多閒置眷村和公家宿舍,原本就屬住宅使用,再利用後過度「博物館化」和「文創化」,不僅空間計畫內容變得同質,也導致具有聚落社會特質的地方生活味盡失。作為一種開放意向性社區的合作住宅,其實值得在這類合宜社區尺度的空間實驗推動,生態或藝術、生產或製作、照護或療癒、文化或文資,都可以在居住生活的底藴交錯共融。
《合作住宅指南》書中引介的案例各具共居特色和清晰的意向目的,但落在本地的社會土壤,仍需要民間部門的主動播種,並經由適當的技術工具轉化或培育。無論合資買土地興建、或由政府釋放土地建物資源改造,混合不同空間計畫的合作住宅將是回應「try共」時代趨勢的住宅替選。共居、共管、共好、共老、共產、共享、共生,社會轉型對應必然的空間轉型,朝向多元社會的住宅文化,合作住宅沒有缺席的理由。
參考文獻
- LaFond, M. (2012) CoHousing cultures: Handbook for self-organized, community-oriented and sustainable housing, id22: Institute for Creative Sustainability: experiment city (ed.), JOVIS Publishers - JOVIS Verlag.(中譯《合作住宅指南》,台北:行人文化,2019)。
Siewert, C. (2016) Consciousness and intentionalit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EP),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CSLI, Stanford University.
- Stewart, M. (2016) The collective is not a new way of living – It's an old one, commodified. Failed Architecture. Retrieved 2020/07/23.
- Wright, E.O. (2010) Envisioning real utopias, London: Verso.(中譯《真實烏托邦》,黃克先譯,台北:群學出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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