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社團的權利與義務—王院長啟示錄

聯合新聞網
圖/嘆剩金

人生於江湖,漂盪浮沉在人際社團之間,豈可不知自己之權利義務哉?

趕個流行,先讓我們「穿越」一下:話說時光荏苒,到了西元3102年,某星球上有一個「灣台國」,在其他國家都已放棄政黨制度時,依舊勉力維持著。

某日該國的甲黨決定開除黨員A君,但甲黨之前已經任命他擔任甲黨在「全國不讓你開門研究會」(簡稱「不開會」)的不分區委員,且A君還當上了「不開會」主席。

但現在A君不是黨員了,所以甲黨基於其黨員身分所託付他的職務也自然全數消滅。A君必須和「不開會」說聲:「掰掰~!」

A君的同事朋友們大吃一驚:「不行!我們要拖延甲黨的開除程序,而且在甲黨成功開除他之前,我們也要保有他黨員的『權利』!」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A君的主席身分攸關「不開會」的運作,而「不開會」肩負著研究怎麼用機車鎖等方式把門關得更好的重大使命,可不能停擺啊!但幸好上天賜給了這個宇宙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於是這件事鬧上了「灣台國」的法院。

由於A君的黨員開除程序被因故拖延了,所以要怎麼處理A君的黨員「權利」,讓灣台國法院日以繼夜的思考。終於,在審慎參考了過去各星球的各國判例後,法院鄭重地做出了判決:

「我說你們啊,知道權利和義務是兩回事嗎?」法官親切的說:「我兒子的課本裡都寫了,『義務通常伴隨權利而來,享權利也要盡義務』。」

法官接著解釋:「A君在『不開會』的身分並不是由民選獲得,而是來自甲黨的託付,這就是一種黨賦予的義務,而不是權利。所以A君的『不開會』委員與主席身分將被取消。」

A君的好朋友們開始鼓譟:「不服!不服!」

法官生氣了,扳起臉孔嚴肅地說:「黨員的基本權利只有『集會』與『投票』,這個入黨時不早該明白了嗎?黨章四條黨員權利都沒看啊?你們看過哪一個老百姓黨員有擔任不分區委員的『權利』——不分區委員讓你要當就當啊?」

法官敲下手中的槌子,朗聲說:「在A確定被開除黨籍之前,我們法院會照你們的要求,保障他的黨員『權利』不受損害。」

A君的好朋友個個吹鬍子瞪眼睛,快把腳上的鞋子都拿在手裡了……

法官:「欸那個,法警、法警!好了,你們別太難過啦,2013年地球的台灣也發生過類似的事。哎,可惜我生的太晚啦,那時候太空船『企業號』也還沒發明,不然我就搭船過去幫他們法官的忙了!」

緩緩神,回到此刻的台灣:日前高等法院針對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假處分案,判給王「二連勝」,因法官主張「擔任不分區立委是一種黨員權利」,必須以假處分保障。

但問題正在於:黨員受黨之託擔任不分區立委不是「權利」,而是「義務」!王的不分區立委身分根本不在高院假處分的保護之列!

權利,是用來享受的,義務,是享受的同時必須付出的。人若不是黨員,當然就不用盡黨的義務啦,比如公司規定員工每天要去掃廁所,現在不是該公司員工了,還每天去掃嗎?

你說且慢,王金平院長現在還不確定其國民黨黨員資格的官司贏不贏、輸不輸?

說的也是,那就請法院繼續以假處分保障《王黨員》在黨內開會、投票等等「權利」、務必確保他不損不失,至於「義務」就不用錯當成權利來保護了。拿掉義務後,王黨員也沒損失任何他應得的東西,保護甚麼?

眼下「假處分」的威力被無限上綱、做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分。正在讀小學的小朋友們,若不清楚自己與他人各有哪些權利與義務,不但處於社會團體裡會吃虧不完,任何社團也會被那些目球裡只有權利的假同志們吃到垮啊!

嘆剩金

曾旅居大陸,喜歡研究視覺、科技人文等新事物,除了編輯、採訪類工作外,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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