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決定你有沒有資格使用跟他一樣的婚姻制度?
身為一個男同志,我不意外的支持婚姻平權法案,但卻很少在臉書上反駁反同婚者的言論,因為絕大部分的反同婚論點邏輯貧乏的程度,實在讓人提不起勁來打字。這種感覺就好像一個電腦苦手問程式設計師「你到底是在說你的電腦還是我的電腦?」;音樂劇演員聽到朋友說「可是我對歌劇沒甚麼興趣…」;或是早餐店老闆娘被質疑「你們家的蟹殼黃裡為什麼沒有蟹黃?」你會不禁長長的嘆息一聲,心裡尋思:「我真的必須認真回答這個問題嗎?」
這幾天因為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排定審查婚姻平權法案的關係,出現在身邊的反同婚言論特別多,大部分也還是一些「我要怎麼教小孩」、「台灣要變愛滋島」、「為什麼不准我的小孩叫我媽媽」之類令人大腦細胞停止運轉眼神放空的口號。
不過,昨天我注意到一個以前未曾注意到的論點:
同志要結婚可以討論,但是不可以動到我正在使用中的法條!
首先,單純的「動到」某人正在使用中的法條,應該不會是反對的原因,因為「動」有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當然也可能產生有利的影響。
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例如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五。如果我們修法,把稅率往下調到百分之三,原來適用百分之五稅率的人想來應該不會跳出來大喊:「不可以動到我正在使用中的法條!」
所以,「動」應該沒關係,反對的應該是「動」之後產生了讓我感到不利的影響才對。
婚姻平權法案的核心,是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目前三個修法草案版本都主張改成:「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它是將婚姻這個制度,由原來的只有男女組合可以適用,擴大為不限性別的組合都可以適用。
這樣的適用對象擴張,對原來適用制度與法條的人造成了甚麼不利的影響呢?
持這樣說法的人,也可能支持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特別法,他們並不是因為什麼同志結婚世界會滅亡、性病會氾濫巴拉巴拉等理由反對同婚的,他只是說:「同志要結婚可以,但不可以更改我正在使用中的法條的方式來結婚」。(延伸:差異不應該成為歧視的理由——從基督信仰看《同性伴侶法》)
這讓我想到一些類比。
如果我們修勞資爭議處理法,給予教師罷工的權利,那麼原來依法可以罷工的勞工們,會不會覺得不開心?
「老師要罷工可以,但不可以更改我正在使用中的法條的方式來罷工。」
我們在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將免徵奢侈稅的對象擴大到自住換屋者時,原來依法免徵奢侈稅的人,會不會覺得不開心?
「自住換屋者要免稅可以,但不可以更改我正在使用中的法條的方式來免稅。」
去年我們修「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保障的時候,原來可以依法申請核發保護令的受暴者,會不會覺得不開心?
「兒童少年要保護令可以,但不可以更改我正在使用中的法條的方式來得到保護令。」
如果不是因為納入保障後會造成資源排擠,而單純只是因為「跟我用一樣的法條」、「跟我享一樣的保障」、「原來只有我可以用的制度現在竟然別人也可以用」。
那麼,這就是赤條條的歧視。
因為你設定了某條法律,某項制度或政策,是專屬於某一群人的,其他人也許可以用別的方法達到他們的目標、滿足他們的需要,但是這個「你的」婚姻制度,他們別想要。
但是,現行的民法雖然規定男女當事人才能訂定婚約,但它從來也沒有說,當發現其他人有相同需求的時候,在宇宙恆久的未來中,這個婚約都不能納入保障其他人。
就像勞資爭議處理法,當我們發現教師有足夠的罷工需求的時候,它也許就可以納入;就像奢侈稅,當我們發現自住換屋者有足夠的免徵需求時,它也許就可以納入;就像家暴法,當我們發現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有足夠的申請保護令需求時,它也許就可以納入。
為「婚姻」這兩個字設下永恆的,不可更改的,專屬於一男一女的無可挑戰的定義的,不是法律,是你的上帝你的神。(延伸:「反同教義」並非神的教導,而是保守思潮的反撲)
是因為你想要保守上帝的話語,是因為你想要祂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所以你對世俗法律的婚姻制度才有了這樣專屬的期待。
但是,在我們這個政教分離的國家裡,制定律法的,不是你的上帝你的神,而是所有生活在這片土地上,擁有人民主權,各自喜怒哀樂的人們。無論男女、女男、女女、與男男,這個國家的法律,不專屬於你或我,而是為了所有擁有真實需求的人們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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