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兩岸貨貿又來了!總統候選人,文化例外、不例外?
▎兩岸、台美自由貿易:文化例外是總統候選人不容迴避的課題!
繼兩岸簽署服貿協議之後,兩岸貨貿的談判日前已經悄悄地進行到第12輪會談。雖然貨貿談判的項目和結果還不清楚,但貨貿所涉及的文化貨品涵蓋了書籍、期刊、雜誌和CD、DVD等貿易項目,與台灣的出版、新聞、影視、廣告業息息相關。年前的兩岸服貿協議,則涉及了電影、印刷、展演、翻譯口譯、運動場館經營與線上遊戲的開放。至於台灣政府部門反覆表達強烈參與意願的TPP(跨太平洋經濟夥伴關係協議),則更觸及美國要求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從作者死後50年延長至70年的議題(顯然是與美國迪士尼產業的要求)。
兩岸、台美、跨太平洋自由貿易,文化究竟例外?不例外?依舊是各黨總統候選人不容迴避的課題。而涉及敏感的台美和兩岸關係,台灣的政府部門和幾位檯面上的總統參選人,在文化與自由貿易的議題上,卻依然未見任何明確的主張,也沒有將國家文化政策、文化利益、文化價值和文化安全的判斷,置於國家經濟發展、經濟利益、經濟價值、經濟安全同等的高度考量。
文化與經濟是生生相息的,我們當然希望台灣的經濟能夠在全球的自由貿易市場中成長茁壯。文化經濟確實重要,藝術文化人都需要生活,而文化貨品與服務貿易或許能為臺灣文化注入一股活水。相對地,文化確實也可能為台灣困窘的經濟開闢出一條創意的活路。然而,在台灣積極發展自由貿易的同時,也要避免將文化的主體性與藝文創作的多樣性等核心價值,置於貿易市場中面對自由競爭、弱肉強食與適者生存等社會達爾文主義殘酷的叢林法則。
文化例外並不是主張將文化排除於貿易之外,而是希望各國對於文化貿易能有對等、特別的考量和待遇。適度「保護」市場的目的,就在確保臺灣內部(沒有錢、沒有權、沒有社會地位,但卻希望先站穩文化底蘊、先活絡創意的)一般人和微型產業,擁有真正可以選擇的自由。
▎自由貿易:歐洲的文化免議、美國的文化反議
2013年4月22日,歐盟執委會負責大西洋貿易及投資協定談判TTIP的貿易部長Karel De Gucht強力的宣示,歐盟文化例外的主張不容妥協。2015年11月7日,德國貿易部長及文化部長則再次重申TTIP談判中文化免議的強烈主張。今日的歐盟、日本、韓國、紐、澳,乃至對岸的中國,在文化經濟貿易談判的策略基礎,皆不止於單純的文化經貿獲利和產業產值的評量,更在確保對外文化關係,以及國內文化藝術永續的生命力、創造力、豐富性與多樣性的關懷,也就是從文創經濟的核心本質著手。
同樣地,幾位參選總統的國家領導人必須意識到,台灣若不將文化主體性和多樣性的議題,置於國家文化安全、文化利益、文化認同等國家文化政策與國際文化策略的上位架構;以及非以文化產值、商業營利為目的的微型藝文團體、文化生活等實質內涵的微觀文化權利思考,就難以跳脫一直以來,台灣以WTO國際貿易規則為框架的「文化貿易」談判策略和現實,也就是持續地對文化弱勢「束手無策」。
其實,鮮少人知道戰後國際間首先提出主張文化例外主張,保護其影視產業的國家,正是當前主張文化自由貿易最力的美國。1960至1970年代後才是歐洲、加拿大和亞洲國家的跟進。而時至2005年,美國和以色列則是UNESCO成員國中,唯二投票反對「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表達公約」通過的國家,這也是國際文化社會的現實,明顯地與WTO的現實及氛圍有別。
▎WTO自由貿易:台美的不平等文化貿易必須重新審視
談及自由貿易的文化例外,無可否認,也無可迴避的現實是,我國目前在文化貿易上所受到最大的打擊和損害項目,無疑為影視產業。而造成台灣影視產業損害最鉅的國家,則是台灣長期依賴重要的友邦美國,其次才是兩岸經貿協議生效後可能造成影響的對岸中國。
確實,基於加入WTO的台美關係現實,台灣在1990年代加入GATT/GATS的協議中,均未對國民待遇原則之例外加以保留。但較難理解的是,台灣在「2000-2008多哈回合」服務業貿易談判中,不但沒有為多年來台灣的影視產業加入WTO後造成的實質損害發聲,反而竟成為協助美國推動電影市場自由化的5個推手(日本、中華台北、香港、新加坡、墨西哥)之一。但當前台灣民眾必須面對的國內現實則是,台灣加入WTO之後,對影視產業所造成的「實質損害」十分明確。
台灣的國片市場雖然長期積弱,雖不影響台灣電影院線業者的持續獲利。不過台灣電影院線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好萊塢電影充斥,對台灣民眾的文化價值觀和自我認同所產生的長期文化影響,似乎從來沒有政府部門認真評估過。或許是基於台美敏感而友好的政治關係。只是,若不對過去二十年來台灣影視產業已經造成的實質損害,以及文化影響評估作明確掌握,就難以評量是否應主張在WTO啟動台灣影視產業受到「嚴重損害」,而對美國提出影視貿易的重新協商。
▎文化例外、文化不例外的代價是甚麼?
談及台灣的對外文化關係和國際文化策略,檯面上幾位總統的參選人應該深思幾個問題:若我國基於國家文化安全、文化利益的立場,片面不遵守WTO入會承諾,或者台灣在現階段及未來文化貿易談判策略中,針對特定(影視)產業與美國重啟協商,那麼美方的接受度如何?美方又如何看待、解釋好萊塢電影產業過去二十年來在台灣造成的實質損害?台灣可能面對的報復為何?而台灣可以接受被貿易報復的損失底線為何?產業成本代價為何?是否值得?我想一位負責任的國家領導人,必須對此有所判斷思考。
相對地,若政府基於整體國家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和台美關係的現實考量,而決定不對(美國)影視產業啟動防衛措施、片面不履行國民待遇承諾,或者重啟影視產業協商,那麼國內的影視產業是否有管道就其過去已造成的實質損害提出救濟?未來國內法規應如何修改以保障國內影視產業的權利?國家領導人若能將國家文化政策、文化利益、文化價值和文化安全,置於與國家經濟發展、經濟利益、經濟價值、經濟安全同等的高度考量,相信對於決策者的政策、談判策略判斷上,將可能產生明確而實質的差異。
▎台灣該不該、能不能採取文化例外?
台灣究竟該不該採取文化例外呢?這個問題雖然在國際政治關係上複雜,但單純從文化貿易的層次,其實不難回答。也就是相對於韓國、日本、加拿大、歐盟、中國大陸,台灣的文化貨品及服務貿易,究竟有什麼本錢不採文化例外措施呢?若不採取文化例外措施,對於我們的影視產業和內部文化多樣性受到的影響持續加劇,那麼台灣民眾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文化多樣性、創造性的同質化,以及台灣影視產業是否可以承擔?何以加拿大、大陸甘冒在WTO被美國貿易報復的風險,仍執意採取文化例外的保護措施?這些核心問題的判斷,若跳脫WTO的思考邏輯,勢必改變政府文化與貿易部門對整體文化貿易談判的策略。
至於台灣究竟能不能採取文化例外呢?台灣對外現有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如2013年12月1日生效的台紐經貿協議,兩岸服貿協議等,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協議內容所做的開放承諾,均低於台灣在WTO所做之開放承諾。台紐對於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也採納文化例外原則。說明針對文化貨貿、服貿「對等開放原則」,甚至更嚴格的文化例外原則,仍被雙邊經貿協議(乃至複邊經貿協議)締約國所採納。台灣現階段未必要在雙邊、複邊經貿協定中,拘限於WTO最惠國待遇原則。
▎文化與經濟價值的爭議:回歸文化整體影響評估與跨部會協調機制
文化自由貿易涉及深層的文化與經濟的價值爭議。面對經濟貿易與商業邏輯的強大主導力,英國、澳洲、紐西蘭、法國、加拿大等國家,無不堅持保護內部文化多樣性,避免一昧地將藝術自由表達、文化認同,以及文化永續生存發展等核心價值,附帶於經濟與商業的產值之下。
文化經濟的發展在鼓勵企業、財團、資本家投資文創產業的同時,在為企業生財的同時,如何使文化藝術不淪於商業化、庸俗化等負面效應,成為侵蝕核心藝術文化美學、創新、歷史、社會價值和主體性的威脅與掠奪者,而在法規制度中明確規範、設計商業獲利回饋的機制,使得經濟利益的活水真正能回歸藝術創作與文化創意端,才是文化與經濟價值發展的相容思維。
經濟價值、文化價值必須放在整體的框架上來評量,文化多樣性國際網絡INCD在2004年提出了文化影響評估框架。自2010年來英國、加拿大、紐西蘭的國家「文化價值評估指標」,對於文化認同、文化多樣性、文化資產保存近接、社會和諧、社會幸福、文化互動參與(含就業)、文化經濟發展、文化產業獲益等都制訂整體的評量框架。韓國依據2013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KCTI業已完成了「文化影響評估制度」的數百頁的研究報告,結合「文化權利」理念,在評估的程序上、範疇上、對象上、規模上都有實質進展。歐盟亦開始了「文化整體影響評估」(integrated cultural impact assessment)的作法。
在台灣,雖然筆者知悉文化部門也進行了若干對於文化例外原則和文化產業衝擊影響評估的研究計畫,但目前仍沒有明確的兩岸服務貿易、TPP的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報告。TPP、兩岸經貿框架協議以及服貿、貨貿議題,不僅涉及國家文化安全、文化利益、文化認同,更涉及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以及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和文化多樣性議題,其影響遠遠超過文化產業衝擊影響評估的架構內容。總統候選人、政府的經濟和文化部門都應該對此重新審慎評量,盡快建立評估制度。
最後,文化貿易涉及文化與經貿部門的跨部會協商。如同歐盟的經驗所揭示,文化部與經濟部國貿局的對外談判代表、談判策略,如何建立常設機制,在談判前即與文化部形成共同立場,建立常設的跨部會協調溝通機制,都是當前台灣文化貿易談判的重要課題。期待未來在國際談判桌上,台灣的經貿談判代表,能夠為台灣的文化部門強力地捍衛文化主體性與文化多樣性的共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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