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定義的問題就這樣面對吧!「我是不會承認的!」婚姻表態牆

聯合新聞網 朱家安
圖/路透社

日前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引起廣大討論。例如臺灣反對同性婚姻的保守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就表達不滿

同性婚姻不是擴張婚姻的定義,而是徹底改變婚姻的本質,同性婚姻把「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定義與觀念」改變成為「只要兩人相愛就可以結婚」

從概念定義出發,來反對某些意見,在認識這些保守派之前,我還以為只有哲學家才會做這種事情。然而,以下我將說明,在同性婚姻的討論裡,這類意見背後的合理性非常有限。

護家盟自己也沒有認真看待他們提出來的定義

保守派常說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並認為法律應該要符合如是定義。不過,我國法律允許離婚,因此在現在的臺灣,「婚姻的定義」已經不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了。

護家盟的支持者長期生活在一個法律允許離婚的社會裡,但並不對此表示異議,一直到有人倡議同性婚姻,他們才挺身守護「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觀。

為什麼護家盟不守護「一男一女」就好了,要把「一生一世」放進來自找麻煩呢?我想除了念起來很順之外,應該是因為「一生一世」呼應了護家盟心裡「長期、穩定的愛情和家庭」願景。不過出來玩總是要還,當你看出對於護家盟來說「一生一世」只是口號,你也會知道,就算他們真的把「長期、穩定的愛情和家庭」在心上當成願景,在身體上,也沒有用力推動。

總之,我認為護家盟沒有認真看待他們提出來的定義,與其說他們是為了婚姻的定義而戰鬥,不如說他們只是把該定義當成藉口,或者他們並沒有想清楚自己要支持的到底是什麼。

法律沒有能力決定定義

對於同一個詞彙,法律定義和一般人使用的定義不見得相同。握有實權的立法者有能力改變法律詞彙的定義和相關的權利義務,但他們不見得有辦法連帶改變一般人使用的概念和詞彙。例如兒少法規定,未滿12歲者算是「兒童」,而滿12歲但未滿18歲者算是「少年」。在法律上這並不是空洞的定義,它們直接決定哪些人適用於哪些法律責任和保障,然而很少有人在日常生活中真的嚴格依循這套界定來使用「兒童」和「少年」這兩個詞。二十幾歲的人持刀尋仇,在新聞上依然可能會被描述成「惡少」。(*1)

當然,法律定義的改變還是可能對一般概念的定義權衡產生影響。你可以想像:若我國將成年的歲數從18歲改為16歲,16歲的人跟爸媽爭執時可能就更有力道要求「我已經長大了(我是政府認可的成年人),我可以自己做決定」。

然而,若我們有好理由改變法律上的定義,通常他們也會連帶構成影響一般人使用的定義的好理由。若我國在80年後發現因為科技和教育的進步,使得孩子比過去早熟,平均而言在16歲時就已經有過去18歲時的心智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但有好理由將「成年」改為16歲,父母在一般而言也會有好理由提早讓孩子獲得做各種決定的權限。

在現在的臺灣,這就是發生在同性婚姻上面的事情:我們(竟然這麼晚才)發現同志也應該享有一般人享有的保障和尊重,因此考慮踏出實踐這件事情的第二步:讓他們跟一般人一樣可以結婚。(第一步是忍住不動用私刑處決他們,在這種意義上臺灣已經領先世界上某些國家)如中正大學哲學教授謝世民就認為,「承認同性婚姻」是一項有力宣誓,可以舒緩社會歧視同志的嫌疑。(*2)在這種意義下,在法律上改變婚姻的定義,是社會補償道德缺失的機會。

同性婚姻入法,並不是強迫你認同同性婚姻

對於某些人來說,「承認同性婚姻」代表性別觀念的進步,但不是每個人都這樣認為。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可能會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於強迫他們也承認同性婚姻,這妨礙了他們依照自己的觀念去理解婚姻的自由。

這種意見乍看之下有點奇幻,因為法律沒辦法控制人的想法。例如,根據現行法律,馬英九目前還是臺灣的總統,但許多人並不這樣認為,也不給予馬英九總統應有的尊重和思量。同樣地,即便同性婚姻在臺灣合法化,這也不會導致臺灣反對同性性行為的人忽然改變價值觀。

在我看來,在這裡我們面對的,並不是同性婚姻入法會強迫保守派認同同性婚姻的這種問題,而是更生活化的問題:在同性婚姻入法後,實踐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的人,就必須負擔更多討厭的事情。

「討厭別人」的代價

例如這些:

  1. 護家盟成員的女兒可能會跟另一個女人結婚。
  2. 護家盟成員經營的蛋糕店,可能會收到同性婚禮的訂單。
  3. 擔任神職人員的護家盟成員,可能會被詢問是否能幫同性伴侶證婚。

我可以理解,這些事情都會讓人心情不好,甚至可能會導致家庭不和、親友衝突。不過說實在的,這就是生活在包容多元的社會的人必須付出的代價。社會應該包容多元價值,如此一來才能讓具備不同喜好和價值觀的人都有實現自己想要的人生的機會。當然,這代表有許多人可能選擇進入某些我所鄙視的生活方式,並且在不可避免的社會互動中不斷提醒我他們其實過得還不錯。然而,我難道可以僅因為這會讓我覺得不愉快,就請求政府禁止那些生活方式嗎?

更何況,一般來說,面對這些令人討厭的情境,就是討厭別人的人必須付出的代價。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越看不起別人的人、慾望越多的人、對別人要求越多的人,生活中會遇到越多不愉快,護家盟應該接受這個事實。

「討厭別人」的權利

當然,說社會中的法律應該「容忍」不同的價值觀,不代表我們總是必須「配合」別人。考慮到目前臺灣社會的態勢,即便同性婚姻合法化,我認為法律也應該容忍保守的糕點師傅和神職人員不為同性婚姻服務的權利。若一個人的核心價值觀必須藉由歧視來表達,我認為他有歧視的自由(講起來有點可憐其實),這些歧視應該藉由社群的公評來協調解決,而不是藉由法律來遏止

寫到這裡,我回想起前幾段提到的,那些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強迫我認同同性婚姻」的人。雖然如同前面所述,我認為這樣的想法是多慮了。但我依然認為政府應該盡量幫助大家實現價值觀的表達,如果這些人非常擔心自己的價值立場會被臺灣官方的選擇淹沒,我認為我們可以考慮類似這樣的方案:

「我是不會承認的!」婚姻表態牆

政府做一個網站,讓所有具備臺灣公民身份的人都可以在上面建立屬於自己的「這段婚姻我是不會承認的!」小檔案:

  • ________!雖然臺灣法律讓你們有結婚的自由,但是你們的婚姻,我是不會認同的!
  • 空白處可以填入族群,也可以填入人名,例如:

  • 同性戀!雖然臺灣法律讓你們有結婚的自由,但是你們的婚姻,我是不會認同的!
  • 林冠廷!陳怡君!雖然臺灣法律讓你們有結婚的自由,但是你們的婚姻,我是不會認同的!(就算他們還沒有要結婚,也是可以先寫起來放)
  • 然後呢,在網站首頁,會統計所有族群和配對組合遭到反對的資料,然後用一目了然的方式展示出來。這樣我們就知道哪些人雖然在臺灣有結婚的自由,但他們的婚姻並不受到多少人歡迎。

    好啦,我知道有人覺得這個方案既無謂又沒品,可能還有點幼稚,在一些情況下,或許還會造成欺凌的問題。然而,這就是護家盟給我的感覺。容忍護家盟、不以法律來限制護家盟伸張他們的價值觀的自由,這是生活在多元社會的人必須接受的,我希望護家盟能體會這件事,並進一步理解自己對社會的要求的不合理之處。

    NOTE

    1. 此處感謝我的臉書伙伴們提供的種種靈感
    2. 謝世民2012〈政府應儘速承認同性婚姻〉新新聞

    朱家安

    多年來面無表情地致力於哲學教育,雖然人稱「雞蛋糕腦闆」但其實不受兒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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