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的空服員要為客人的損失負責嗎?(不用)
上週華航空服員為了爭取合理工時,通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決議罷工,不但在工會成員中取得九成九的罷工同意票,也在罷工24小時內逼迫華航同意共七項的訴求,可說是非常團結且有效率的罷工行動。即便如此,並非所有人都同意華航空服員罷工的正當性,以下介紹並處理常見的一種看法。
一種反對華航罷工的說法是:罷工讓旅客受到損失。這種說法很容易理解和擴散,我相信部分原因是這些損失很明確,即使你不是受波及旅客,也很容易理解和想像:換票退票龐雜手續的麻煩、更改行程造成的精神不耐、逼不得已必須在機場留宿,並且,旅客也可能因此錯過重要會議、出國看病機會、無法見到親人最後一面等等。我們很容易認為,只要證明某人是自己的損失的原因,就可以把損失歸咎於對方,認為他沒有盡好自己的責任。然而,這類「從損失到責任」的推論,至少有三個地方需要注意。
▎真的「有損失」嗎?
要談「空服員罷工造成乘客損失」,得先證明有損失。當然,退票換行程很麻煩、錯過重要活動看起來都很像是損失,但所有的損失都需要跟替代方案比較:你認為無法上飛機是損失,因為你預設了準時搭上飛機相較之下比較好。然而,這個預設的成立,其實需要一些其他條件配合,例如:你的空服員沒有因為高工過勞然後犯下一些影響飛安的錯誤。
▎造成損失,原因不只一個
「如果他們不罷工,我現在已經在飛機上咧!」我們容易判斷罷工是影響自己行程的主要因素,然而這是因為我們習慣在一大串因果連結中抓離自己最近的那個,這讓我們忽略:造成罷工的原因——也就是華航的高工時政策——其實也算是造成自己行程被耽擱的原因。如果你追究後面這個原因,你追究的對象就會是華航公司,而不是空服員。
「華航的高工時政策」是造成乘客損失的原因,「空服員罷工」也是。然而,把後者當成主要原因來行動,會讓你傾向於把心力花在責備空服員。
即便不管道德層面,純粹以理性自利、只管自己能不能搭到飛機的角度而言,責備空服員也不是很理想。因為首先,華航才是會賠你錢的單位。再來,在這次事件裡,你大概難以取得足夠的社會關注,達成阻撓罷工的效果,即便真的有這個效果,對於早就錯過班機的你來說,「挖哈哈罷工失敗了吧沒用的東西」只是出一口鳥氣而已,並沒有真的補償到損失。
當然,或許你尚未錯過班機,只是擔心再這樣罷工下去,會影響到你幾天後的班機。在這個情況裡,以理性自利角度而言,你該做的是判斷自己比較可能因為哪些方案準時搭上飛機,並想辦法讓那個方案實現:
- 罷工迅速成功,空服員及時回到崗位。
- 罷工迅速失敗,空服員及時回到崗位。
- 換票迅速成功。
▎造成損失不代表需要負責
在社會上走跳不只需要理性自利,也需要對道德有常識。若我們把人與人互動的一般規則加入這個討論,會怎麼樣呢?首先我們會注意到:別人讓你受到損失,不代表別人需要對你負責。最簡單的案例就是比賽,第二名的人永遠都可以抱怨第一名讓自己受到損失,因為「如果你沒來,我就可以拿更大的獎」,但這並不代表第一名因此對第二名有任何責任。
當然你會說,損失確實常常伴隨著責任,若我因為錯誤的行車判斷撞上了你停在路邊的車,我理當要負責賠償你的維修和時間心力上的損失。確實是這樣沒錯,但這是因為當我撞到你的車的時候,也同時侵犯了你的權利。車禍跟比賽不一樣:人有在路邊合法停車、車輛不被其他人損害的權利;但是人通常沒有在比賽中獲得第一名的專屬權利(除非你是北韓唯一擁有PS4的那個人)。
了解這個道理後,我們也會知道,要用乘客的損失來譴責罷工,需要預設一件事情:乘客有不被罷工影響行程的權利。就像我們預設自己有「把車合法地停在路邊時,車輛不被其他人傷害」的權利一樣。
乘客有這種權利嗎?可以確定的是在法律上沒有,因為臺灣的法律是有條件允許工會罷工的(當然,法律也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因此受波及的旅客)。那麼在道德上有嗎?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我們在道德上有這種權利,就代表我們有權要求空服員為了我們的行程繼續面對高工時的工作環境,付出生活品質和健康。
你可能會想到,空服員如果對待遇不滿意,其實也有其他不會造成旅客損失的選擇,例如辭職,或者使用不會妨害旅客的方式表達抗議。然而,以前者來說,只要航空公司的待遇不變,遞補上來的空服人員,還是必須付出一樣的代價。以後者來說,在法定程序上,勞工取得合法罷工權,意味著曾經試過勞資爭議調解但無效,因此其實已經可以算是嘗試過「不會妨害旅客的方案」之後的手段了,而且罷工對勞工來說成本也很高,並不是沒事就可以做一下的事情。當然,我們永遠都可以抱怨「一定有比罷工更無害的好手段,只是你沒想到」不過,這種說法有多少道理,取決於那些好手段有多容易想到。要證明那些好手段「真的很容易想到」的方法,我想,就是自己想一個或半個出來給大家看。
或許有人會說,這些代價都是空服人員自己同意的,公司依法行政,若待遇有所變動,也會提前讓員工知道。然而,如果「知情」和「同意」就可以讓令人不滿意的待遇取得正當性,類似的說法也可以反過來套用在顧客身上:當你買機票,就相當於簽了契約,「同意」航空公司對你的服務,以及各種情況底下的應對和補償措施,而在大部分的民主國家,除了天候等因素,你也應該要「知情」你的飛機可能因為其他因素延誤或取消,例如員工罷工。
基於同樣的道理,你也可以理解,在民主社會裡,公司在依法成立的同時,也等於同意了未來員工依法罷工的權利。所以,用「公司依法行政,員工知情同意」來反對罷工,最終會構成自我矛盾。
* 感謝 Justin Yeh、Spoon No和朱宥勳給本文初稿的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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