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海洋保育署,台灣的海洋保育就一百分了嗎?

聯合新聞網 李柏鋒
photo cedit:Jermaine Hou(CC BY-SA 2.0)

在眾多海洋學者與環保團體的努力之下,《海洋四法》通過三讀,政府組織再造的過程中,出現了全新的單位,而海洋保育署與海洋研究院的成立,真的能讓台灣邁向海洋國家嗎?而台灣的海洋環境真的能比過去更好嗎?

為什麼需要海洋保育署?因為過去像是漁業資源的管理,是屬於農委會漁業署的權責,但是漁業署是對漁業資源的利用進行開發與管理,換句話說,去找到海裡哪裡有魚、蝦、蟹、貝,然後漁民就去捕撈這些漁業資源來創造經濟產值,一切以經濟利益為主要考量,毫無永續利用的概念,這麼一來就造成兩種結果:

    第一,沒有證據證明資源受創之前都不進行管理。對於漁業資源的管理可以有兩種作法,一種是在沒有證據可以確定資源利用額度的時候,採取嚴格的管制,直到科學研究足以確認這些資源要怎麼管理才能永續經營,再擬定明確的規範,開放使用。另一種作法則是找到資源就毫不節制的大量捕撈,而如果想採取任何管理作為,得先證明資源已經受到威脅才可以。然而科學證據的收集與分析至少要三、五年的時間,等到確認資源已經出現受創的明確現象,其實就算馬上積極介入管理,也早就來不及了。很遺憾的,漁業署大多採取沒有證據之前就不管理,結果就是大多數的漁業資源都在耗盡之後才有管理作為。

    第二,沒有經濟價值的資源都不進行管理。台灣的漁業資源管理沒有生態概念,單純只以經濟物種為目標進行管理,但是生物是一個動態而具有交互作用的系統,只管理目標物種其實就等於沒有管理。簡單舉個例子,如果你經營一個畜養綿羊的牧場,你會不管理可能攻擊綿羊的野狼嗎?你會不管理綿羊賴以維生的牧草嗎?但是我們的漁業資源管理就是只管綿羊,而且大部分時間還都不管。

海洋保育署的連署說帖中,一再提起的就是海洋保育署將負責其他部會現在不管的部份,像是漁業署只管理漁業資源或是經濟物種,那麼海洋保育署就接管那些非經濟物種。像是陸地污染防治是環保署來管,那麼環保署不管的海洋污染防治就交給海洋保育署來管。

好,問題來了。以前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資源受創之前都不進行管理,在海洋保育署成立之後,因為漁業資源還是漁業署的管轄範圍,所以這種管理思維並不會有任何改變。以前是沒有經濟價值的資源都不進行管理,在海洋保育署成立之後,終於有行政機關有可能管理這些非經濟物種了。事情就會變好嗎?簡單問一個問題:底拖網同時撈到了經濟物種和非經濟物種,是漁業署負責還是海洋保育署負責,還是都不負責?

所以台灣海洋保育的種種問題會因為海洋保育署的成立而被解決嗎?當然沒有。成立部會從來就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真的有心要解決問題,為什麼不是讓漁業署也管理非經濟物種,而是另外成立一個部會管理非經濟物種,然後我幾乎可以肯定有些物種漁業署不想管就說是非經濟物種,而海洋保育署也不想管就說是經濟物種。又有誰知道,陸地歸環保署管,海洋歸海洋保育署管,河口是誰管?

更進一步說,台灣海洋保育的問題真的出在沒有權責機構嗎?不是呀!真正的問題其實是有法律卻沒有執行,有機構卻不願負責。

此外,過去漁業署的委託研究計畫都針對業務需求為主,例如委請大學教授研究某種魚類的漁業資源是否受到漁業捕撈的影響,這些研究計畫卻並沒有針對海洋生態做全面性的調查與監控,而且往往都是短期計畫,目的是:說服環保團體資源無虞不必管理,或是:說服漁民資源枯竭一定要管理。所以新成立的海洋研究院將負責海洋資源的科學研究與調查。

海洋資源的調查工作其實是一個基本功,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樣的例行公事幾乎看不出重要性,而在科學研究的領域最重要的KPI卻又是期刊論文的發表,但是基礎的調查不是久久才能寫出一篇論文,就是論文很難登上知名期刊。所以如果海洋研究院對科學研究的KPI還是論文點數的多寡,卻不懂基礎調查的重要性,那成立海洋研究院的意義真的不大。

2001年發生的阿瑪斯號貨輪擱淺漏油事件,對墾丁龍坑海域造成嚴重的污染,環保署也提出了跨國求償,結果因為政府對於該海域到底有什麼海洋資源毫無所知,所以對於損失的求償沒有任何證據,到最後只能庭外以3,400萬元和解,其中有一半拿去支付律師費用。而過了十幾年,我們對台灣周遭海域的基礎調查仍然沒有任何進展,又何來的海洋保育呢?而海洋研究院的成立,又能否承擔起這個吃力不討好的重要任務?

對此,我們只能審慎觀察,但或許不期不待,比較不受傷害。

 

李柏鋒

提供一個公民的主觀評論,期許這些「主觀」能擴大成為社會共識,變成主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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