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有缺陷」的犬貓可退貨?——欠缺生物倫理意識的農委會

聯合新聞網 周偉航
圖/美聯社

近日農委會推出〈犬貓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原本是基於善意,想保障犬貓消費者的權益,卻意外捅中了馬蜂窩,引起各方的唾罵。這個尚在研議中的契約範本,把先天性髖關節發育不全、膝蓋骨異位、先天性心臟病、耳聾等遺傳特徵列為「缺陷」,讓消費者得以據此「退貨」或獲得醫藥費補償;但對於被「退貨」的犬貓,則缺乏人道保障,很可能會致使其被拋棄或殺害。

雖然基於最淺薄的愛護動物之心就能看出這個範本的「兩光」之處,但這個範本還涉及更根本的生物倫理議題。對於涉及基因與遺傳疾病的法案,先進國家鐵定會邀集各路生物倫理學專家共同研議,但在台灣,卻只是幾個官員與法制委員覺得沒問題就推出。台灣這些年花了不少錢在專業倫理教育,但顯然許多官員連「合法並不一定合於道德規範」這最基本的概念都沒有。

除了造成顯而易見的棄養危機,平日就在關心動物權的人士還會提出以下的兩點質疑:

第一,政府如果認為應以領養取代購買,就應該想辦法限縮相關消費行為。此契約範本雖是保障消費者權益,卻因為沒有強調續養責任,可能製造出被棄養的帶病犬貓,反而不利於推展領養取代購買。

第二,這種範本認定犬貓是「物」,可以說換就換。在法律上,犬貓當然是「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寵物犬貓擁有的價值與地位明顯比一般物品來得高。若養了一定期限後,發現犬貓帶有先天疾病,就代表這犬貓已和飼主已有一段時間的互動,雙方的情感連結不會如非生物那樣單純;若強調此時可退貨,也就是鼓勵一種「免洗式」的情感關係,這種價值意念若非有誤,至少也相當古怪。

雖然常人所提出的論點已是蠻有力的反對意見,但我認為這個範本所顯現的真正問題,是在於對生物倫理的無知。

該以「工具價值」看待犬貓嗎?

這範本最顯著的概念誤用,就是把對非生物的「缺陷」概念拿來放到犬貓寵物身上。一般的非生物商品,像是工具,當然可能有「缺陷」。但什麼是缺陷呢?常見的解釋角度是「不合使用者對於這物品的功能設想」,像是我買了支鐵鎚,但敲了三四下,柄就斷了,那我可以說這鐵鎚對我來說是有缺陷的,我可以申請退換貨。

你會發現這裡面有一種清楚的「工具價值」關係,鐵鎚好不好,是從能否展現其工具價值來看。但是,如果這鐵鎚只是小孩的玩具呢?又或是用來掛在牆上的裝飾呢?那「鎚幾下就斷」這性質或許就不算是缺陷了,反而是我會錯意,有問題的是我,不是鐵鎚。

好,那犬貓算是一種「工具」嗎?就法律來看,犬貓在中華民國的確是「物」,實務上來講,犬貓也可能具有某種工具價值,像是用來看門、抓老鼠、或者單純就是娛樂用。如果他們達不到這種功能,的確可能被判定是「有缺陷」。

但有些養過犬貓的人,可能會立刻提出反駁,說不應用這麼狹隘的工具角度來看待犬貓。犬貓就算沒有原本預想的看門、抓老鼠,或是陪你玩的「功能」,但在和犬貓的互動過程中,還是可以讓人獲得一些「內在價值」,這是不可量化,難以用錢來計算的價值。

這種內在價值通常會出現在人與人的互動中,並展現為各種「情感」,而人與某些「物」的互動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這種價值。隨著物與人的互動有更高的多樣性,這種內在價值就會更常見;人與犬貓的互動,往往就有不輸給人與人互動的內在價值。

像是兒時用的棒球手套,就算破敗到已不能再接球,看來是有「缺陷」的,但你仍會對此物帶有某種情感,認為不應以工具價值上的缺陷來看待。那就更別說是對犬貓,或更進一步的親友。

有「缺陷」的犬貓就是失職的犬貓?

回到農委會契約範本的內容,在有先天疾病而可退貨的條款中,看來雖然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但其整體條文,卻傳達出「只以」工具價值評價身邊一切的古怪價值觀。養了好幾個月的犬貓,對飼主來說只是種沒有內在價值的「物品」,不好用,不好照顧,就拿去退錢。

就算是不養犬貓,甚至是不喜歡犬貓的人,若看到這樣的狀況,應該也會覺得這位飼主的人格冷酷異常,而農委會的範本卻在鼓勵消費者「展現」或「成為」這種人格。

若農委會內部審議過程中有倫理專家學者與會,應該不難看出這問題點,但就最後條文來看,與會的很可能只有法律專家。合法,並不代表合於道德規範,許多領域(特別是商業界)常以為「法遵」就是完成了倫理責任,但倫理有遠超乎法律的意義脈絡。

像是當範本以特定先天疾病來定義「缺陷」時,就代表農委會接納了一種「官方版」的犬貓工具性定義(某種向度的健康)。犬貓應執行這樣的工具性價值,否則就是「失職」「有缺陷」的犬貓。這當然會引來更進一步的倫理質疑,因為有先天疾病的犬貓,也可以做為考驗飼主道德責任的存在;旁人可藉由觀察飼主是否會妥善照顧生病的犬貓,而推敲他是否會以同樣的「仁心」來待人。

當然,農委會也可能是沒有意識到這個議題的倫理複雜性,只是基於保障民眾權益的想法,而訂定出這樣的範本條款。此窘境也算是倫理學家的責任:這代表平日的倫理學教育失敗,其他技術專業領域並沒有瞭解到這個議題的「厚度」。

生命可否花錢買斷?

那應該如何補強現有條款呢?最省事的做法,就是拿掉「退貨」和「缺陷」這兩個概念。若寵物買來有先天疾病,雖不能退換,但業者要像保險一樣提供相關醫療補貼或退費,甚或不設金額上限與期限,讓業者和飼主都能深刻體認到,生命可不是花錢「買斷」,就能輕鬆結清的事。

在我通勤的路上,有時會看到一位飼主用裝了軟墊的大手推車,推著老病癱倒的黃金獵犬在人行道上漫步,透透氣,曬曬太陽。我覺得這位飼主展現的道德價值,已足以讓他和牠,成為最美的街景。那我們是應該鼓勵這種行為,又或是另外一種呢?

養寵物若真有什麼「功能」,那大概就是讓人學著怎麼做人吧。

周偉航

筆名人渣文本,輔仁大學哲學博士,專長為價值論、運動倫理學、流行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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