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怡嘉/規則沒有指出好處,為什麼我們還有理由照著做呢?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製圖/沃草烙哲學

守則x:「本公園禁止遛狗」

哲學家:那麼我們就不可以帶小狗來玩了,真可惜。

友人:可是明明守則x也沒說遵守它有什麼好處,我們幹嘛遵守?

哲學家:恩?它有啊,只是你沒看出來罷了。

友人:你說什麼?我不懂,不如你來解釋給我聽.....。

一般來說,規則的內容,正如守則x,並不會指出遵守「規則規定的那個行為」(不要在公園遛狗)有什麼好處。然而,對一些哲學家來說,若要能夠指引我 們的行動,規則就必須指出「做這件事有什麼好處」才行。因此,一個重要的問題出現了:「如果沒有說明遵守規則對我們有什麼好處,我們為什麼有理由依循規則 行動?」,以下讓我們跟著法理學家拉茲(Joseph Raz)的腳步,去看看他怎麼回答這個問題吧!

▎理由、價值與規則的隱蔽性

「行動理由」是那些能指引我們做或不做某件事的事實,然而,一個事實要能夠發揮指引的功能,可能還需要具備一些其他的性質。在法理學家拉茲看來,理由是一種「與行動的好處相關的事實」:一個理由要能正當化我們的行為,它必須指明「此行動的好處何在」,例如:

天氣冷,「我穿外套」這個行為乃是基於「保持身體健康」的這個好處,因此,「有助維持健康」就是我穿外套的理由。

拉茲的這個看法,被稱為「基於價值的理由論」(a value-based theory of reasons),因為主張「做某行為的理由」與「該行為帶來的好處」之間有緊密關連。由此想法出發,我們可以回答很多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為什麼我應該這樣做」的問題。

在日常生活中,基於價值的理由論能解釋許多關於行動理由的問題,然而,它能處理關於規則的問題嗎?仔細一想,會發現一般的行動理由跟來自規則的理由之間,有一些顯著差別:

一般的行動理由:透過指出某個行動中的好處(good)來正當化行動的,例如,我不帶狗進公園,是因為避免髒亂這個好處。

規則作為行動理由:雖然也是行動以及正當化行動的理由,但規則並不見得指出服從規則所指示的行為有什麼好處,例如,有守則x規定「禁止帶狗進公園」,此時,與一般的行動理由不同,從表面上看,我們看不出遵守守則x而「不帶狗進去公園」會有什麼好處。

拉茲將規則的這個特殊性質稱作「規則的隱蔽性」(the opaqueness of rule),並指出,正因為規則有這種性質,從而在「規則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與「規則內容要求我們做的行為的好處」之間存在不一致的現象,拉茲稱這個現 象為「規範性縫隙」(normative gap)。以上的這些論點,在〈沒好處,就不用守規則嗎?規則與規範性的哲學討論〉這篇文章裡有過簡要的敘述,然而該文還有一個問題尚未回答:

若規則不直接指出好處所在,那我們到底為什麼有理由遵守規則?

▎遵守規則的好處不是來自於我們對規則內容的評價

拉茲認為,規範性縫隙並不是絕對的,當問起「規則要如何能夠作為我們行動的理由」時,我們的回答,終究要回歸到評價性的判斷上,也就是勢必要去追尋 「規則作為行動理由指向什麼好處」。規範性縫隙的存在告訴我們,規則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但規則並不指出它所要求的這個行為會帶來什麼好處,這構成規則的 一個重要特性:若要能合理地說明為什麼規則可以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我們所要做的不是考慮「規則內容所要求的行為有什麼好處」,而是規則構成行動理由這件 事「本身」有什麼好處。換句話說,「規則為什麼可以構成我們的行動理由?」以及「規則內容所要求我們做的行為的好處為何?」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是相互獨立 的。拉茲將規則的這個特性稱之為「獨立於內容的證立」(content-independent justification),舉例來說:

守則x:「公園不可以帶狗進來」

守則x之所以可以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不是因為「不帶狗進來」這個行為帶來的好處,而是因為「遵守由公園管理處所定的規則,可以帶來秩序與社會協調」這個好處。

「規則作為行動理由指向了什麼好處?」面對此問題,我們可以這樣回答:遵守規則的好處與規則所規定的內容的好處無關,因為規則之所以可以作為我們行 動的理由,是本於另一個跟「規則所規定的內容的好處」無關的好處,也就像是「公園管理處所訂的規則會帶來秩序與社會的協調」這樣的好處,同時,「公園管理 處所訂的規則會帶來秩序與社會的協調」這個好處在正當化「公園不可以帶狗進來」(守則x)構成我們的行動理由之餘,也可以用來說明另一個完全相反的規則:

守則~x:「公園可以帶狗進來」

若公園真的有守則~x,那麼,守則~x之所以可以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不是因為「不帶狗進來」這個行為帶來什麼好處,而是由於「公園管理處所訂的規則會帶來秩序與社會的協調」這個好處。

我們會發現,拉茲之所以藉由獨立於內容的證立來說明為什麼規則能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其背後的真正意涵是:規則是藉由權威機關(國家、管理處等等) 訂定的,而正當化權威機關訂定規則的理由之一正是「藉由權威機關訂定規則可以為我們的生活帶來秩序與協調」。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拉茲認為藉由獨立於內容的 證立,我們便解答了規則隱蔽性的難題:

規則雖然沒有告訴我們遵守它所要求的行為有什麼好處,但它之所以能夠作為我們行動的理由,其理由是因為,規則作為行動理由 並不是基於「規則內容要求我們做的行為的好處」(例如「不帶狗進公園」這個行為帶來的好處),而是與之無關的其他好處(例如「由公園管理處所定的規則,可 以帶來秩序與社會協調」),由此,我們就回答了規則為什麼能夠成為我們行動的理由。

▎規則帶來了新的、獨立的理由

更進一步,拉茲從獨立於內容的證立得出了所謂「自主性命題」(autonomous thesis):

規則的存在本身就構成了行動的理由,而這些理由是沒有這些規則存在的話,就不會有的理由。

這個命題表達了規則的存在本身能夠指引我們做或不做某件事情,亦即,我們會因為一項規則的存在便擁有了一個新的、獨立的行動理由去做或不去做某件事,舉例來說,對於友人的疑問,我們便可如此回答:

  1. 如果要尋找不帶狗進公園的一般性行動理由,我們可能會找到「避免製造環境髒亂」、「避免傷害他人」等等的價值或好處。
  2. 然而,一旦是以守則x的方式規定「不可以帶狗進公園」時,守則x便構成了一個額外的理由來支持我們不要帶狗進公園,亦即產生了一個「守則x要求我們不可以帶狗進公園」的新的行動理由。

自主性命題總括了規則相對於一般行動理由的特殊性,也就是規則本身就是我們賴以行動的理由,並且因為規則的存在,我們會有一個截然不同的理由去做或不做某件事。

▎結語

近年來「理由」作為規範性研究領域中的一個熱門概念,有許多理論家相繼提出截然不同的論點,本文引述拉茲的看法其實只是對「規則為什麼能作為我們的 行動理由」這個問題的其中一種回答,有些哲學家同意「規則可以是我們行動的理由」的主張,但對於「為何如此」則採取與拉茲不同的見解,更有些哲學家認為規 則並不是我們行動的理由,囿於篇幅在此無法詳細說明,但當代哲學的「理由轉向」,為我們在規範性的諸多問題上提出了很多深刻的思考,值得我們持續留意。

▎Reference

  1. Raz, Joseph (2009). Reasoning with Rules. In 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 (pp.203-219)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王鵬翔 2015 〈規則的規範性〉,收錄於《理由轉向:規範性之哲學研究》,臺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
  3. 莊世同 2015〈法律的規範性與理由的給予〉,收錄於《理由轉向:規範性之哲學研究》,臺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
  4. 顏厥安 2004 〈論證、客觀性與融貫性-由幾篇文獻探討法律論證的基本問題〉,收錄於《規範、論證與行動:法認識論論文集》,臺北:元照。

 


 

  1. 本文的撰寫承蒙沃草烙哲學寫作社群提供的諸多指教與協助,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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