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怡嘉/沒好處,就不用守規則嗎?規則與規範性的哲學討論
守則x:「本公園禁止遛狗,違者罰款」A:那麼我們就不可以帶小狗來玩了,真可惜
B:可是明明守則x也沒說遵守它有什麼好處,我們幹嘛遵守?
B對「為何要遵守守則x」的質疑,對一般人來說,可能顯示了B是個刁民。不過對於哲學家來說,這個提問,則顯示了B對於規則(rule)的「規範性」(normativity)有疑慮。
在哲學上,當我們說某個東西(通常是某個規則或建議、命令)具有規範性,我們是在說這個東西具有「指引人去做特定事情」的效果。在生活中,我們常利用「規範性」來彼此溝通或要求,然而在法理學領域「規範性到底是什麼?怎麼來的?」還是個爭議中的問題。在目前許多試圖說明規範性的理論中,「理由論」具有相當重要性的理論地位。在這篇文章裡,我試圖以理由論的看法,來淺談規範性的一些特殊之處。
所以,到底是為什麼要守規則?
為了說明「規範性的來源」這個大哉問,學者們爭相以心理、道德等不同的角度切入與分析,試圖對這個問題提出解答,例如有一說認為:
規範性來自強制力:人們服從規則或指示,是因為如果不服從,就會受到身體上、自由上或財產上的處罰。
這個說法看似合乎直覺,但卻跟「實然無法推出應然」的原則相悖而受到批評:「一個人被強制去做某事」似乎不代表「他應該做某事」。
近年來,有一派人認為,透過「理由」(reasons)這個概念,我們可以更好的回答規範性的問題,法理學家Joseph Raz就是這派理由論者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認為:
所有具有規範性的事物,都是因為它是理由或者提供了理由,甚至是以其他方式與理由連結。
在這種看法底下,規則之所以有規範性,就是因為規則本身是一種理由,這派人認為,只要我們能對「理由」這個概念做出徹底分析,那麼規則規範性的問題自然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然而,理由到底是什麼呢?對Raz來說,理由是一種「與行動的好處相關的事實(fact)」。一個理由要能正當化我們的行為,它必須指向「這樣做的好處何在」的相關事實,例如:
天氣冷,我穿外套這個行為乃是基於「保持身體健康」的這個好處,因此,「天冷,穿外套有助維持健康」就是我穿外套的理由。
在哲學上,Raz這套看法,被稱為「基於價值的理由論」(a value-based theory of reasons),因為它主張某行為的理由與該行為帶來的好處有緊密關連。藉由這個理由論的論點,我們可以回答很多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為什麼我應該這樣做」的問題。
由此,規則規範性的來源問題也可以直接透過這套理論找到解答嗎?我們可以直接宣布規則就是理由,所以規則規範性的問題到這裡就結束了嗎?不,問題恐怕沒有那麼容易解決,規則雖然是一種理由,但Raz認為它是一種「特別的理由」,因為規則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使得我們在嘗試以「基於價值的理由論」來妥善說明規則的規範性時,會遇到一些困難。
規則隱蔽性:規則其實有點傲嬌
規則與一般的理由有什麼不同?讓我們比較一下:
一般的行動理由:透過指出某個行動中的好處(good)來正當化行動的理由,例如,我不帶狗進公園,是因為避免髒亂這個好處。規則作為行動理由:規則雖然作為我們做某事以及正當化我們做某事的理由,但它並不見得指出服從規則所指示的行為有什麼好處,例如,有守則x規定「禁止帶狗進公園」,此時,與一般的行動理由不同,從表面上看,我們看不出遵守守則x而「不帶狗進去公園」會產生什麼好處。
上述規則與一般理由間的差異,正是我們嘗試以「基於價值的理由論」來回答規則的規範性問題時,要面對的難題之一,也就是B提出的質疑:
「明明規則也沒說遵守它有什麼好處,我們幹嘛遵守?」
Raz認為理由必須是與行動的好處相關的事實,因此若規則要成為人行動的理由,它就得指向行動的好處。但目前看來,規則顯然欠缺了這個條件。因此,順著 Raz的說法,我們似乎得問:「一個沒有提供行動的好處何在的規則,要怎麼說服我們相信它能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
Raz 認為,這種「不指向任何其作為行動理由的好處」的特性,是規則擁有的特殊性質,並將它稱作「規則的隱蔽性」(the oqaqueness of rules,或翻譯為「規則的不透明性」)。對 Raz 這樣的哲學家來說,「規則的隱蔽性」的存在,表示我們在概念上還沒徹底了解規則跟理由的關係。
規則的存在本身就是行動的理由?——規範性縫隙
在了解到規則具有隱蔽性後,我們隨之會發現到規則所具有的一個獨特現象,即「規範性縫隙」(normative gap),對這個現象的觀察與分析,就解答規則規範性問題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關於規範性縫隙,我們可以從規則的隱蔽性中觀察得到,舉守則x來說:
守則x:「禁止帶狗進入公園」
首先,我們知道這個規則確實構成了我們行動與正當化我們行動的理由,例如:
我們會說:「因為有規則規定不可帶狗進公園,所以我不帶狗進公園」也會說:「我不帶狗進公園,是因為有規則這樣規定」
但規則根本沒有指出它所規定的這個行為本身有什麼好處,這時候,我們會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情,就是在以下的這兩個面向上,出現了一種不一致的現象:
規範(normative):規則的規範性,即規則作為我們行動與正當化我們的行動的理由評價(evaluate):規則內容的好壞,亦即,作為規則內容的行為所具有的好處為何。
也就是說,規則隱蔽性這個性質,凸顯了規則在規範與評價這兩個判斷上產生的裂縫(gap):
即使規則的內容是有瑕疵的,它還是有規範性,或者說,規則之所以具有規範性,並不依賴於規則內容規定的行為是否具有價值或好處。
Raz將規則的這種「規範與評價分離的性質」稱之為「規範性縫隙」,藉以表示規則在「作為我們行動的理由」與「作為規則內容的行為的好壞」之間不見得表現一致,然而,對一般的行動理由來說,規範與評價這兩者則是難以分離的,我們可以從以下的對比中,更清楚地看到這個有趣的差異:
- 一般的行動理由:規範與評價兩方面的判斷是分不開的,也就是說,作某件事的理由跟做這件事的好處間是相互關聯的,Raz舉了一個例子,在規範的層面上,一本書內容的深刻與精巧,構成了我看這本書的理由;而在評價的層面上,這個看書的理由,也告訴了我們為什麼讀這本書是好的。
- 規則作為行動的理由:規範與評價是可以分開的,亦即,以規則為做某件事的理由與規則內容的好壞間是相互獨立的關係,比方說,公園守則x規定「禁止帶狗進公園」,在規範的層面上,這構成了我不帶狗進公園的理由,但在評價的層面上,這個理由並沒有告訴我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規範性縫隙的存在代表什麼?其實規則在「作為我們行動的理由」與「作為規則內容的行為的好壞」之間的不一致,說明了一件事,也就是規則的存在「本身」就是我們行動的理由。
當然,規則內容可能有瑕疵,或者不被認同,但只要該規則還沒被撤銷,這些都不會影響規則可以獨立自主成為我們據以行動或正當化我們的行動的理由。一般的行動理由必須仰賴該行動會帶來的好處,例如,如果沒有保持自身安全這個好處的話,我就沒有理由在騎摩托車時戴上安全帽,但在有規則存在的時候,即使規則沒有指出行為的好處,你還是有理由遵守規則規定的行為:若有規則規定要戴安全帽,即使規則沒跟你說戴安全帽有什麼好處,而你也不認為戴安全帽有什麼好處,但你還是有理由遵守規則戴上安全帽。
另一方面,如果你知道戴安全帽比較安全,那你有理由戴安全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同時有個規則規定你戴安全帽,那你就因此「更有理由」戴安全帽了嗎?如果規則帶來的理由仰賴於行動的好處,那在你已經徹底了解行動有什麼好處的情況下,規定你要去做該行動的規則,應該不會為你帶來什麼額外的理由,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這正是規範性縫隙這個現象的重要之處,它指出了規則作為理由與一般的理由間的差異:規則的存在本身就是我們一個獨立的、額外的行動的理由。
結語
B的提問「明明它也沒說遵守它有什麼好處,我們幹嘛遵守」看似稀鬆平常,但卻是一個規則規範性的大哉問,它指出了規則作為理由與一般的理由間存在的重要區別,也就是規則的隱蔽性,我們也隨之認識到在規則隱蔽性之下,潛藏著「規範性縫隙」這個獨特的現象。這個現象告訴我們,規則的存在具有一種特殊的性質,即「無論規則所規範的內容是好是壞,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是我們行動的理由」,對這個現象的認識,讓我們能夠以不同的角度重新看待規則的存在與規則的規範性問題,並在這個基礎上,能以正確的觀點去討論,「規則作為一種特別的理由」究竟需要怎樣的理據,才能更完整且合理的說明規則為什麼有規範性。
參考資料
- John Austin, Wilfrid E. Rumble Ed.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Joseph Raz, Reasoning with Rules, In 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原文也可以在SSRN上下載到:點此下載)
- 王鵬翔(2015),〈規則的規範性〉,收錄於《理由轉向:規範性之哲學研究》,臺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
- 莊世同(2015),〈法律的規範性與理由的給予〉,收錄於《理由轉向:規範性之哲學研究》,臺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
- 顏厥安(2004),〈論證、客觀性與融貫性-由幾篇文獻探討法律論證的基本問題〉,收錄於《規範、論證與行動:法認識論論文集》,臺北:元照。
- 本文感謝烙哲學社群的協助
-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個人部落格:花惹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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