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事】石牆上的我愛你——荷蘭的同志血淚史

聯合新聞網 陳宛萱
photo credit:Roze Maandag

人們都說荷蘭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他們誇讚荷蘭人的寬容與尊重,說這是一種難能可貴的「民族性」,好像他們天生就是如此,社會的公平正義完全不費功夫。

的確,今日的荷蘭社會自由度極高,尤其是在阿姆斯特丹這樣的城市,你可以看到人們坐在大麻咖啡館吞雲吐霧,紅燈區裡的性工作者毫不扭捏地招攬客人,隨時就在你行經的櫥窗裡、窗簾一拉就辦起事來。這些在台灣的衛道人士、或是評斷起他人道德要求特別高的網民眼中,簡直是敗德到不得了、會把整個社會都敗壞掉的事情,在荷蘭就是這麼雲淡風輕地存在著。而且你看看,這個社會也沒有因此崩壞,絕對大多數的荷蘭人一輩子都不曾感受到這些「罪惡深淵」的致命吸引力;那些從業人員與顧客,也因此可以驕傲地站在陽光下,不必被衛道人士逼進陰暗的後巷裡。

當然當然,還有那些一對對在街頭牽手親吻宛如「一般」(直)情侶的同志愛侶了。因為荷蘭社會對同志的寬容度極高,我認識好多對來自其他國家的同志情侶選擇來此定居,我也接待過許多台灣的同志友人來此共享浪漫假期。不為什麼,就為了對非同志情侶來說平凡無奇的「權利」,比如說,在大街上牽手的自由,在浪漫的燭光晚餐上、深情擁吻的自由,在數百座阿姆斯特丹的橋上任選一座、從背後環抱著自己的愛人,任那北國有時凜冽的風吹過,讓赤燙的臉頰貼著溫暖著彼此的那種自由。也就是說,相愛的自由。還有呢,就是做出種種愛情傻事的自由,像是一早醒來突然被強烈的愛意席捲,決定跟眼前這個剛起床一頭亂髮的傢伙共度餘生,像是愛到昏了頭願意相信永遠,像是如此相愛決定要共組家庭,用從彼此的愛情中壯大的愛滋養一窩毛頭小孩,任他們是自己的骨肉還是風的孩子。

我說的是這樣的權利,我們這些異性戀每天都在行使、濫用、拋卻、不屑一顧的自由。

漫漫長夜

這樣的自由,當然不是一夕得來的,雖然不像德國的同志在納粹時期大量地被逮捕甚至送進集中營慘死,荷蘭的同志解放運動一路走來也是艱辛無比,一直到上世紀七零年代才有了根本的改變。在基督教會主宰歐洲社會的時代,同志性行為被視為一種罪惡,在十九世紀以前人們並不認為有「同志」,只有「雞姦」這樣不道德的行為,犯下這種罪刑的人除了要面對最重可達死刑的罪責,死後還要永生永世地在地獄的火焰中受苦。直到法國大革命後,許多被拿破崙的鐵驥征服過的國家才一起揚棄了雞姦的罪刑,荷蘭也是其中之一。

1811年後雞姦在荷蘭被除罪化,但這只是官樣的表面文章,事實上警察、城市裡的夜巡隊仍四處搜尋在城市的陰暗角落幽會偷歡的同志,將他們以在公共場合做出不道德行為的罪名起訴。雞姦的法律上除罪化也從來不曾免除他們在宗教、在道德上的罪惡,同志因此只好徘徊在歧視仇恨的永恆黑夜之中,將自己的情感與愛慾深藏起來,只有在最黑暗最見不得人的大橋下、溝渠旁,短暫地釋放自己的慾望,這也讓他們更容易受到衛道人士與公權力的騷擾。

除罪化百年之後,同志的法律權利再度受到限制,1911年在保守基督教政黨執政的影響下,荷蘭通過了248法案,將同志性行為合法年齡提高到21歲(同時異性戀為16歲)。當時流傳的理論是同性戀是一種病毒引起的疾病,抵抗力較差的少年如果發生同性戀行為,會感染上「同志病」,後來這個荒謬的理論被醫界揚棄,但人們仍然相信同性戀是一種性病態,「無辜」的青少年容易受到不正當的性誘惑,因此要特別加以保護。這其實不是荷蘭特有的作法,在英國、德國都有類似的法案,這也使得同性戀早期時常與戀童癖的惡名掛勾,因為只要發生性行為的一方年紀低於21歲,就構成了與低於法定年齡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罪名,最高可以處以4年的徒刑,這個法案也因此成為保守勢力打擊同志族群的利器。

最黑暗的年代

雖然德國佔領期間的荷蘭同性戀族群並沒有遭到德國籍同志的悲慘命運,整個同志社群還是不得不特別小心謹慎,戰爭前期開始萌芽的同志權利運動也只能偃旗息鼓,靜待解放之日。二戰後,「文化與娛樂中心」(Cultuur en Ontspaaings Centrum,簡稱COC)成立,旨在提供同志社群免於騷擾的社交場所,同時也成為同志權利運動的中心組織。但與此同時,在想要恢復戰前社會秩序的懷舊精神影響下,保守主義勢力再度抬頭,被視為敗德表徵的同志社群自然首當其衝。在同志行為仍然被當作精神疾病的情況下,醫師們開始使用各種極為殘酷的「治療」手段來「矯正」同志傾向,其中最駭人聽聞的,就是閹割。

根據荷蘭官方資料,在1930年到1968年間,就有384例男同性戀自願被閹割的案例。這些人通常是在被逮捕後,在矯正官或來協助罪犯矯治的天主教教士的誘導下,決定「徹底根除自己的病根」。當然這個數據遠遠低於實際的數量,最惡名昭彰的「割手」Aimé J.A.M. Wijffels醫生據估計就曾閹割過兩千多名病患,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同性戀者,荷蘭詩人Jan Hanlo據說就是他的受害者之一。因「錯誤的」性取向被閹割的絕大多數是年輕男性,甚至有許多是未成年的少年。當孩子表現出特定的傾向,或天真地向信任的教士或神父表達自己的性苦惱,這些家長與教士們為了保護這些孩子的「靈魂」,或擔心他們做出違法(發生同性戀行為?)的行為來,就會把他們送到某些比屠夫好不到哪裡去的專業閹割醫師那裡去,一勞永逸地解決他們的性煩惱。

其中最悲慘的例子,就是1956年天主教寄宿學校爆發虐童性醜聞,勇敢告發自己遭到神父性侵的少年在報案後又被警方送往同樣由天主教會經營的精神病院,隨後因為他的同性戀行為遭到閹割。這些被閹割者的命運鮮少再被提起,少有人關切他們此後的生活,僅有若干報導指出多人以自殺終結自己悲慘的一生。

從平權運動到主體認同

當美國的同志社群因為不堪警察的長期騷擾發生石牆暴動(Stonewall Riot,1969年6月28日),不僅為美國的同志人權寫下一頁新的歷史,也推動全球各地的同志平權運動風潮。在荷蘭,這波浪潮來得稍微慢了一點,主要是因為當時的荷蘭同志權利團體,比如說COC,仍然相信他們的目的是將同志融入主流社會之中,而非強調同志的獨特主體認同;他們追求的是同志除罪化與同志平權。

這個理想終於在1971年、248法案頒發六十年後,獲得初步的實現,248法案被廢除了。往後的三十年,COC致力於推動反歧視法,同性戀者在各個領域都可以與異性戀者享有類似的權利。與此同時,荷蘭同志社群也開始勇敢地站出來表現自己的不同,建立獨特的同志主體認同。從1977年就開始的、從美國的同志大遊行(Gay Pride Parade)得到啟發的粉紅星期六(Roze Zaterdag)每年輪流在荷蘭不同城市舉辦,將同志平權的理念更加深入相對保守的荷蘭內地。

今日,荷蘭的同志社群擁有豐富的主體次文化,也能夠毫無困難地進入主流媒體與文化之中,甚至我們可以說,它就是荷蘭主流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但當初被排擠被壓迫的陰影仍然如影隨形,這也是當80年代同志婚姻的議題浮出檯面,荷蘭的同志團體表現地相當冷感,因為他們好不容易建立起自己的主體價值,以反抗那些曾經壓制他們的僵化傳統體制,嚮往這樣象徵著反動的(男女)婚姻關係,好像是一種對整個運動與同志歷史的背叛。尤其是當登記伴侶制問世後,結婚與否似乎不再重要了,為了這個議題再跟那些保守份子針鋒相對,到底值不值得呢?

最後,COC等同志團體依然選擇投入推動同志婚姻的行列中,理由很簡單:他們爭取的是選擇的權力,而非意識形態的誰對誰錯。你說婚姻關係反動也好、是不可取代的情感結合也罷,這應該讓同志們自己去選擇。就像異性戀一樣,不論是為了愛、為了錢、為了方便、為了節稅還是為了什麼更奇怪的理由選擇結婚,這是他們的自由,誰有資格阻止他們呢?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說,同性婚姻會破壞家庭的價值,好像說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就是「家」唯一可能性。這其實只證明他們對家的想像力很薄弱、對現實中人們聚合成家的多元形式瞭解很少。他們說家是生兒育女的地方,卻忘記了很多異性戀婚姻也沒有產生任何子嗣,卻不妨害兩個人選擇共度終生。

在荷蘭的同性婚姻裡,另一方可以透過領養方式成為其伴侶孩子的父親/母親(繼父/繼母)。由於同性戀長期來受到社會壓制,許多同性戀會勉強自己進入異性戀婚姻,甚至生兒育女,後來因為無法長年活在欺騙與自我否定中,最終選擇離婚,當他們終於找到面對自己的勇氣,還幸運地遇見自己的想要共度一生的伴侶、愛護自己孩子的好父親/母親,為什麼社會不能給予他們成家的自由?真誠、勇敢與信念,不正是我們希望教給孩子最重要的價值?難道為了迎合某些人對家庭的狹窄想像、以道德之名對他人生活極盡壓制排擠之能,我們寧可教導我們的孩子欺騙、怯懦與失望?

在情人節前夕,僅以這篇不小心又變得很長的文章,祝福這世界上的所有人都可以找到幸福。要找到一個值得愛、又愛你的人很難得,相愛又能夠相守的就更少了。所有的愛都是一種奇蹟,它所誕生的都是美好且燦爛的,正是在這愛裡,讓不信神的人也開始相信一種宏偉的可能。神如果真的萬能,祂一定也創造了這種愛,來感動我們、開放我們的心胸、讓我們超越自己的界線。但願我們都愛著,也容許他人去愛。

陳宛萱

陳宛萱,畢業於政治大學新聞系、哲學研究所,荷蘭Erasmus大學文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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