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修法讓人民以更多方式獵殺動物又要人道處理,難道不會精神錯亂嗎?

聯合新聞網 顏聖紘
鳥網是農民最常使用的防鳥害裝置。 圖/吳銘提供

除了阻擋商業化放生管制的修訂條文,2016年4月1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的決議中還出現這一項:

第二十一條、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民眾因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生損害時,准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

媒體報導的重點著重於未來因為野生動物而造成的農損可「准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這個部份,而且幾乎聚焦於台灣獼猴。包含經濟委員會的立委發言,與部份網民的意見,莫不認為這是一項「遲來的正義」。甚至還有立法委員認為最好將台灣獼猴排除於保育類動物之外,這樣才能讓民眾高興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然而當經濟委員會的委員以草率與不專業的態度來面對野生動物議題,並提案擴大可用以獵捕與宰殺野生動物的方式,卻又在同一會議中通過《動物保護法》的修正案來彰顯自己對動物的愛,難道都不會覺得自己神經錯亂嗎?

第二十一條的修法絕對不能被視為處理台灣獼猴問題的萬靈丹,在這次的法案修改中有太多的問題被忽視,而這些細節一旦被忽視,被立委以情緒澎湃、誇張與反智的口吻來左右法案修訂,就註定是一場災難。

一、野生動物眾多,不只有猴子

野保法第三條明文說明「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這也就是說,如果以猴害為由來草率修法,卻在日後產生無法適用於其它動物議題時該怎麼辦?又要再修一次?或是應該在現在停下腳步審慎思考?難道農民種個菜被菜蟲吃幾口也適用此條文嗎?

二、何謂有害?

野保法第二十一條的第一款「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第三款「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第四款「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與第五款的爭議較小。重點在於第二款的「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的認定。這個認定包含「何謂為害」?以及「涉及那些動物類別」?不同的生物資源產業對於「危害」的定義、容忍程度與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農民會以誘集器誘引、網具網捕或毒藥毒殺所謂的「害蟲」、「害鳥」與「害獸」。然而近年來因為大眾漸漸重視農產品食安問題、農業生態系的完整、以及動物福利,因此各地農業單位早已漸漸推廣以有機農法來取代過去傷害土地、水源與生態的慣行農法。而相關的政府與民間團體也努力地為這些友善環境的農產品在市場上打開一片天。例如屏東萬丹的「老鷹紅豆」就是一個嘗試以兼顧農業環境、野生動物保育、動物福利與行銷生產,來降低毒鳥事件的好例子。就算是在台灣媒體上形象不佳的台灣獼猴,也有雲林的「棋盤厝ㄟ猴子柳丁」作為人猴共處的實踐藍本。這也就是說,在許多單位努力降低人與野生動物在農業生產上的衝突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又修法賦予人民更多的權力來處置自己不喜歡的野生動物,是否會讓人與野生動物的衝突更形嚴重?也破壞過去各單位的努力呢?

被毒死的野生鳥類。 圖/吳銘提供

三、如果造成農損的動物是外來種呢?

從上述看來,萬一受到農損,又是野生動物造成的,或許有人會誤以為保育學者都認為「不能碰」?事實上也並非如此。在台灣有數種會造成農損的「野化動物」(意指原來被人圈養,後來逃逸到野外建立族群的物種)都是外來入侵種。例如埃及聖䴉、福壽螺、綠鬣蜥、與各種外來害蟲。不過由於《植物防疫檢疫法》已可處理危害農作物的害蟲與福壽螺,因此與野保法有關的「造成農損的外來動物」至多剩下埃及聖䴉與綠鬣蜥,而以人道手段處理這些外來入侵種,各界也通常不會有什麼異議。

四、什麼是人道處理?

野保法規定,「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那什麼是「人道處理」?

以動物福利論述的觀點來說,只要能讓動物在最快與最少痛苦的方式死亡,都屬於人道處理方式。而各類動物可適用的人道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目前在《動物保護法》與《畜牧法》中都對人道處理有詳盡之規定。例如「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屠宰作業規範」與「屠宰場設置標準」。而這些規定也適用於禽畜疫病發生時的處理。然而因為上述辦法明訂適用動物的範圍,因此野生動物並不在列,而在保育法中,也尚未訂定相關的辦法,因此當立委在二十一條中開放更多捕殺方式時,是否應先思考「如何落實人道處理」?如果一個法律的修訂無法在執行上實踐時,是否可能淪為選擇性的執法?讓知識與技術不足的民眾容易觸法,讓野生動物成為弱勢呢?

被吊索勒死的台灣長鬃山羊。 圖/毛俊傑提供

五、大量開放獵殺與宰殺方式與人道處理原則牴觸並造成執行困難

野保法原先版本提到,「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毒物、電氣、麻醉物或麻痺、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為之。若符合二十一條之情事,則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也就是「炸藥或其他爆裂物」的限制。然而在4月14日的所通過的修正案中卻改為「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而十九條之第七款則被修改成「使用獸鋏。但排除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或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傳統獵具。」

《動保法》所定義的「獸鋏」為「以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以及鋏狀器械等 3 項為認定要件,並以附圖例式列出國內常見之獸鋏型式。」那麼未來各地林管處巡山人員在巡護時,若發現「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或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傳統獵具」時,究竟要要拆還是不拆?請問原住民就不會放置不合規範的陷阱?漢人就不會仿製原住民的陷阱嗎?

此外,十九條所提具的獵捕方式同時涉及造成農損動物的人道處理(原住民與漢人都會面對)又要滿足合法狩獵(原住民)的需求,然而當許多獵具,例如吊索,都能造成動物痛苦死亡時,請問這是否違反人道處理原則?是否違反部落規範?

六、如何改善農業生產設施與環境?

並非所有的農民都喜歡「殺生」,還是有許多農民不忍野生動物慘死在網具陷阱中或被毒死,但是一群鳥過來,一年的收成就血本無歸要怎麼辦?因此各式各樣的防鳥、防猴、防蟲、防鼠、防山豬的方法紛紛出籠。若要增加農民的「防災」能力,就必然要改善生產方式與設施。然而這些設施上的改良就有可能會涉及其它法規。例如從露天改由網室栽培,除了成本的支出以外,還與建築、土地、病害與農糧政策有關。那麼農業生產環境呢?由於我們的淺山森林破壞嚴重,使得這些農業環境的生物天敵大減,或是因為淺山食物來源減少轉而侵擾農作物。但是淺山地區有多少的干擾?是否受到都計、水利、土地、水保、礦冶等政策的影響嗎?如果經濟委員會有意解決問題,除了協調所主管事務的相關行政單位之外,甚至還要與內政部協調辦理。因此光是修理林務局,拿野保法開刀,根本無法完全解決問題,並為各種可行的解套方案找到出路。

能夠開心採草莓是因為野鳥付出死亡的代價。 圖/毛俊傑提供

七、遇到事情只要賠償就好?

二十一條還有一個新增內容,「民眾因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生損害時,准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這個內容聽起來對農民是一個福音,但是請問災害鑑定要如何評估?是否應該要先提高民眾的防災能力與降低與野生動物的可能衝突?如果凡事只要拿納稅人的錢陪償就好,那就不需要主管單位和法律,讓立委拿錢去發就可以了啊。

曾有屏東的果農在某地方政府的座談會上說,「野鳥跑來吃我的蓮霧,但是我不太想要架鳥網,也不想要毒牠們,因為我是茹素的。如果政府一年給我200萬,我就讓我的蓮霧隨便給牠們吃。」

但如果我們沒有這麼多錢來處理因為原生野生動物(例如白頭翁、斑鳩、紅鳩、紅嘴黑鵯)產生的農損,而以友善農業的概念來置入也還無法很快地收效,那麼有沒有解套的方式?

假設果農需要獵人幫忙把吃水果的鳥移除,但不殺死,只是把這些鳥抓起來拿到其它地方施放,那就會再涉及《野保法》第十七條有關獵區劃設(地方政府權責),以及三十二條有關野生動物再釋放的部份。若在捕捉、運送與釋放過程中還符合動物福利的準則,且不影響動物的天然地理分布格局,那麼這樣的流程就能夠在降低政府支出、降低動物死亡,與降低農損的方向前進。

但是我們的立委有這樣想嗎?

雖然說自現代智人起源之初,人類與其它動物的衝突就會因為空間與資源的利用重疊與食物鏈的剝削而不曾止息。但是如果我們同意任何物種的獨大都會造成毀滅性的後果,而人類這個物種還想要在地球,在台灣這片土地上永續生存,那麼我們應該要做的應該是設法解決與降低人類活動與野生動物的衝突,而非回到「放鞭炮趕走年獸」或是「武松打虎」那個民智未開的年代。甚至讓法律的設計自相矛盾且變得滯礙難行。

顏聖紘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專長為系統分類學、演化生態學、擬態生物學...

顏聖紘 公共政策 動物福利 野保法 動保法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