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不好品行不良都不該是體罰的理由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日前要求治平國中承諾「取消髮禁、落實零體罰」,卻引來許多校友批評,甚至引發正反方爭論。
關於學校老師可否體罰,現在當然是「不可以」。《教育基本法》第8條早就載明:「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法》第14條也明訂教師若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事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既然法律條文已經這麼清楚,多年師資培育的過程,相信所有老師也都知道體罰的嚴重性,那為什麼這件事直到今天還依然存在某些校園?
又或者,我們該問的是,為什麼會有老師要體罰學生?目的何在?體罰不是兒戲,老師之所以會這麼做,也許可以分兩個層面來看:
一、關於成績
最常聽到的大概就是因為學生不好好唸書了吧,比如作業不交、考試考不好之類的。俗話「教不嚴、師之惰」、「不打不成器」,所以老師為了學生的學習,只好拿起教鞭體罰。直到考試成績「理想」的那天為止。
要檢視一個行政行為合理與否,行政法上「比例原則」可以用來做為檢視標準,這個行政措施或手段必須要能達成所期待目的。就體罰而言,我們要問的是,體罰這個手段可以達成學生讀書的目的嗎?
我先講我自己,從小讀書的過程中,我都很苦惱我智商不夠、很不聰明,如果打了會變聰明,那先請老師好好打我吧!
根本不可能。腦子怎麼可能打了就變聰明。如果有人要爭論說學生怕被體罰所以因此會「讀書」,那不叫學習,那只是制約反應,就跟你訓練動物吃飯排泄一樣。
況且只以考試成績來決定「讀書」的成就,事實上完全忽略多元智能的可能性,哈佛大學教授霍華.嘉納(Howard Gardner)曾提出「多元智能理論」,認為每個人都有語言、邏輯、肢體等多種不同思維方式,駁斥智力至上說。
二、關於品行
每個班級或多或少都會有所謂「品行頑劣」的學生,校園「品行頑劣」其實很難定義,翻閱各校校規,大致指上課吵鬧、不服師長管教、吸菸喝酒、霸凌同學等,但還未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所指有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法之虞的程度。
老師最頭痛的當然是遇到這樣的學生,特別在國小國中階段,班級經營著實要花上老師不少心力。學生頑皮搗蛋怎麼辦?師資培育課程教過「訓導原理與實務」,老師只要按照學程所學的來輔導學生從良,這樣就好啦!
青春期的學生,如果光用講的就聽得懂,那辦公室就不會看到老師在流淚了。
體罰顯然是某些老師管教學生的最後手段。先不論違法,這對老師太危險了,「君子報仇、三年不晚」,每年畢業典禮時生教組長都要警察保護就是典型的例子。其實不只畢業典禮,當你每天下班走在路上都得提心吊膽被蓋布袋,這些仇家可能是在學的、更多是已畢業的,我真不知道當老師當到這樣還有什麼意義可言?
溝通、盡可能的真心溝通。只要真心對待,我相信再頑劣的學生也能了解老師是願意站在他的立場為他前途著想。但是國有國法,真的觸犯刑罰法律,也只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請少年法庭來接手。學生也必須學著成長,總不能仗著自己年紀小所以什麼壞事都能做吧。
20年前,初任教師時的一次體罰,讓台中一位國小老師這樣反省自己:
我懊惱的是,我竟然不知不覺中傷了一位孩子?讓他誤以為所有的老師都很壞,對「老師」留下這麼不舒服的印象。為此我深感抱歉,自責不已。
我所教過的孩子啊,若老師曾經在過往讓你感到不愉快,老師要在這裡致上最深的歉意,原諒當時老師還沒有足夠的能力可以教會你。
我會一直學習,一直傾聽,一直反思,在我當老師的每一天裡,直到能有資格當你們的老師為止。
體罰真的會遺憾終身。所以,為什麼還需要爭論體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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