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獵權與生態保育的平衡(下):自族自律、跨單位跨族群的認識

聯合新聞網 陳民峰
狩獵權益與生態保育兩個觀點都需要權衡, 圖/取自銅門部落臉書

上篇說明了太魯閣族的狩獵智慧,是敬天敬地、不貪心所求的打獵文化。接續這議題的延伸討論,依舊是原民狩獵權與生態保育如何保持平衡。

有效方法的之一,是道德自族自律

在山林禁伐、保育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民眾開始嚮往一種「自然感」。過去被歧視、視為野蠻的狩獵或者山林生活,反而成為一種高尚、被敬仰的生活態度。也有不少各族原住民族以此自豪,並且推廣其中的山林智慧。

我認為原民狩獵權的平衡,很大一部分在於自族自律。這次事件中,該部落年輕獵人鍾山子也於臉書發文表示:「身為好獵人,不管CITES怎麼說,我們的傳統本來就不打,我不獵穿山甲」,並呼籲同族族人宣揚這觀念,避免誤會,並提倡避免捕捉穿山甲。

目前很多部落,不只在狩獵方面自律,其他與部落相關事宜也開始自族自律、自治自管。銅門部落所位於的慕谷慕魚就是一個案例,此外其他部落自治的範例,如泰雅族的司馬庫斯,就是以自族成為一個永續經營的生活圈,以同族人的情感連結,彼此約束與互助。

位於慕谷慕魚的銅門部落即採自族自律的管理原則,籌組志工團隊管理過度觀光帶來的混亂...

不該讓原民狩獵100%解禁

然而即使原住民族能夠自族自律,我們可以讓狩獵100%的開放解禁,原住民想打獵就打獵嗎?

原住民族先來到這片山林,原本是可以自由自在的狩獵,看起來我們的確該還給原民、放寬規範。只是因為現在原民的生活重心不在於狩獵了,狩獵是為了維持文化傳承,如此生態保育便更加重要,因此有些「連打獵都不該被允許的物種」還真的要加以限制。

我的觀點是,原民雖然有足以讓他們自豪的傳統文化與道德規範,但是原住民是人。只要是人,我們就必須把人群視為一個均質化的常態分佈,也就是一群人中總有守規範的,也有少數人是害群之馬、被利慾薰心的非法份子。

前文有提過司馬庫斯的自治案例,然而像這類已經自治的共產部落生活中,依然有族人脫離團體成為反對派,進而成為山老鼠。這就是團隊中必有違法成員,因此必須入法限制的緣故。(延伸:司馬庫斯山老鼠3人准押

儘管懂得自治好了,就能確保這是基於自己圈子規範而非內心道德嗎?舉2012年司馬庫斯成員,到其他部落採林木的例子,我們只能說部落自治還是文化規範,都很難有強力的行為約束力,且不能保障原民因此就具備保育心態。

舉了兩個關於原民盜採林木的例子,回到非法狩獵部分,有人認為是「漢人帶壞原民」,若沒有山產店、走私貿易需求,何有非法盜獵。我猜想擁護原民權益者的心態,是在替原住民族受到大小眼處罰抱不平,然而這些非法事項,重點並非擺在原民獵人的原民身分,而是收售的上游端,不論族裔皆應嚴懲唆使非法狩獵的罪犯。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狩獵規範合法化有維持必要,應要鬆綁,但不該完全解禁。

永續利用,不是不能利用

很多人又誤以為生態保育就是完全的保護,都不能利用,因此認為「任何動物都不能捕捉狩獵、任何樹木都不可以砍伐」的狹窄論點就會出現了。

以原民狩獵問題為例,或許會以為原民就要使用「他們想像的、很古老的器具」才叫做維護傳統,然而傳統狩獵,並非很破舊、很不進步的技術才叫做傳統,而是在於狩獵精神。

有人誤會原住民不該有獵槍,但事實上是原民本身就有製造獵槍與火藥的技術與能力;以泰雅族為例,他們仍由家族方式傳承製槍技術。儘管部分原民有參考荷蘭時期的槍枝,但也由原民改造讓槍枝更加進步(甚至嚇慘日本,迫使日本統治時以武力迫使原民繳械)。

即使不談槍械,原民所用開山刀,也因得到日本傳來的鼓風技術,提升了耐久度與硬度而有進步。此外,以太魯閣族來說,他們也知道羅氏鹽膚木是火藥的良好材料,是傳統常用的狩獵工具。因此有些生態保育人反對原民開放狩獵,以槍枝不是傳統器具為理由,實在不是良好的論點;再者,誤以為器物文化不會進化,甚至隱含了歧視原民的心態成分。

回到永續利用這塊,我們人活著必然用到自然資源,合理的狩獵也在我們利用自由。強調「永續」,是因為當代人們覺察目前人類消耗過快,恐有坐吃山空的遠憂。只要不過分利用,讓大自然有辦法恢復到近乎原量,就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工具不是問題,哪怕「手持光劍使用原力狩獵」也不是問題。工具進步僅是增加狩獵效率,但不一定增加狩獵者的狩獵總量,一切取決於狩獵者本身的狩獵倫理。如何開放狩獵不會影響保育?除了用法律脅迫人們規範範圍外,還需回歸狩獵者環境倫理的自我要求。

有人誤會原住民不該有獵槍,但事實上是原民本身就有製造獵槍與火藥的技術與能力。 攝...

工具進步並非問題,僅是增加狩獵效率,但不一定增加狩獵者的狩獵總量,如何維持環境平...

入法鬆綁,總能遏止非法猖狂

有生態朋友的擔憂認為,如果原民狩獵鬆綁了,或者如今日開放了祭祀用途而限時限地限量狩獵,會不會造成非法份子找到非法狩獵藉口?

事實上就是將狩獵入法化,並能確實審核狩獵申請,才能兼顧原民權益,同時又遏止非法狩獵,還與原住民族清白。

去年的狩獵祭就可惜在,銅門部落4名族人正大光明的走經檢查哨,才會發生非法狩獵的誤判,但事實是有些傳統狩獵動物沒有申請之緣故。以此推論,若今年獵人申請合法通過,而且更詳盡的舉列有哪些保育類動物,便可以更加正大光明的走經檢查哨。相反的,其他無持有證照、假借祭祀名義的非法盜獵者,若在部落外被查到時,就顯得更加可疑,也更能抓出非法狩獵、阻擋私下貿易。

從大範圍來看,促使原民獵人願意合法登記,才有辦法監督狩獵者的活動範圍與私下貿易,真正合乎維護傳統文化的原義,且遏止私獵導致的生態浩劫。

自族自律還包括了多方溝通

除了用法律規範、自族自律外,對外溝通也很重要。除了上文提到獵人發起自律推廣文宣外,林務局10月1日也發表公開說明。

慕谷慕魚發展協會鍾理事長與銅門部落主席鍾德光善意回應,均承諾將告知部落獵人禁止捕捉穿山甲,並將積極保護穿山甲。鍾理事長更強調,當地穿山甲數量不多,且捕捉穿山甲須使用陷阱,而這次祭儀狩獵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只有獵槍,既不設陷阱也不使用獸鋏,所以根本也捉不到穿山甲。

其實問題就出現在前兩次的溝通有問題。第一次是去年溝通上,村辦公室沒有申請那麼多種物種,結果獵人也不知情,才導致有獵人被逮捕的誤判。第二次則是今年的溝通問題,由於鄉公所為了避免上次的錯誤,而將申請狩獵物種一次寫滿,上層縣府的審核也不知脈絡即全數通過,而引發保育人士質疑。

到了第三次的溝通,終於有了良好結果。該地部落有善意且明確的說明穿山甲沒辦法狩獵,此次爭議是填寫申請時的問題,並對外說明、消除民眾疑慮。從前兩次經驗可以得知,在行政部門傳遞訊息上,有流程缺失的問題。

釐清了部落的立場,那麼審核端又是出了什麼問題?

認識的太少、誤解的太多

審核端(縣政府)為什麼會全數通過呢?

因為行政單位與原民互相認識太少,我們這些外人對當地生態與文化認識太少。

從人文方面,我們漢人並未了解原民的民俗文化,缺乏調查與研究的結果,就是我們以為原住民族真的會針對性的捕捉穿山甲、吃穿山甲,誤以為他們的祭祀要用穿山甲;連政府部分都在狩獵辦法中列入穿山甲,十分荒謬。

從生態方面,我們漢人缺乏生態調查研究,原民也沒有/無資源提供詳細資料作為法規參考,使政府面對申請時無憑無據,只好全數否決或同意,也引來漢人不知情的指責原住民族。

總之問題鑿因於認識太少、誤解太多,若是沒有評判標準,天平傾向任何一個極端,對原漢皆是潛在危機(完全禁止申請,侵害原民狩獵權益;完全通過申請,會有保育隱憂)。

儘管林務局已經聲明「將要修改辦法規範」,但政府的基礎努力調查好了嗎?

在此有幾個問提,可以提供辦法的行政單位思考:

不是因為被套上保育類的標籤,就完全不能捕獵;同樣的也有部分非保育類動物,在局部地區相當稀少,需要保育,一切評判有賴對當地的生態了解,政府單位必要有深入了解原住民的文化內涵再訂下規範。

例如泰雅族因為神話傳說之故,視殺猴為殺人,那麼政府就不可能將猴子,列為泰雅族可狩獵名單;然而對太魯閣族來說,他們傳統上是有打猴的,兩案無法等同視之。

以這次政府開放狩獵穿山甲的事件來看,顯然政府不曉得穿山甲不是原民主食。「在查看石頭陷阱以前,你不知道被壓住的會是山老鼠還是穿山甲」,若政府可以理解太魯閣族先前是因為這樣,才「順便」、「少見地」食用穿山甲,就不會將穿山甲列為祭祀開放動物了。

狩獵權益與生態保育兩個觀點都需要權衡,這中間的準則如何拿捏需要基層研究;政府若是沒有做好基本功夫,做足人文與生態兩方面的調查,那麼衝突還是不斷、誤會仍舊產生。

陳民峰

國小自然科老師、科普作家。關注性平議題、世俗人文主義、關心教育與動物福...

陳民峰 公共政策 原住民 生態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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