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偵查一路大公開的「泰安休息站」
民國95年3月17日晚上9時40分,台鐵96次莒光號,晚間於屏東內獅段發生火車出軌事件;而全案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71號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歷時十年,最後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在105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駁回李泰安的上訴,李泰安被判13年有期徒刑定讞,目前入監服刑中。
為了保險金,決心謀財害命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矚上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李雙全從93年1月1日起,陸續以越南籍妻子陳氏紅琛(以下稱「陳氏」)為被保險人,投保兩項人壽險、一項旅行平安險、一項團體意外保險。如果陳氏在「意外」中喪生,李雙全總計可以獲得新台幣7100 萬元之保險理賠金。
之後,李雙全和哥哥李泰安,為了殺害陳氏以詐領保險金,便由李泰安破壞南迴鐵路枋寮站起點11公里又890 公尺處海側鐵軌,意圖使陳氏在火車翻覆事件中身亡。
李雙全則在3月15日先購買「意妥明」藥物,於3月17日攜陳氏搭乘火車赴機場之際,在陳氏不知情的情況下,使陳氏攝入「意妥明」,讓她上火車後,即開始昏睡。
3月17日晚上9 時41分火車翻覆,但此時陳氏並沒有喪命,而是安然昏睡在未翻覆的車廂。李雙全在火車翻覆後,將陳氏帶往已翻覆之車廂,之後,又將陳氏帶往火車翻覆地點。3月17日晚上11時,救難人員發現陳氏,將陳氏送往枋寮醫院救治。醫生診治之後,將陳氏送入加護病房觀察,此時,陳氏意識已漸漸恢復正常。
3月18日凌晨0 時40分,時任內政部長蘇嘉全前往醫院慰問傷患,李雙全趁機進入加護病房,趁護士不留意之際,將酒精注入陳氏的點滴。陳氏在10分鐘後,突然心跳降低,經醫護人員急救無效後,宣告不治。
李雙全於陳氏死亡後,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因為檢察官發現陳氏之死因可疑,繼而展開偵查。
偵查不公開,卻成為「泰安休息站」
從最後一次的二審判決102年矚上重更(三)字第1號判決來看,可以發現法院在南迴搞軌案的認事用法,實有諸多問題。如整起犯案過程,都是靠人證建立、沒有任何關鍵物證;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泰安確實有破壞鐵軌的行為。
而本案另一個重大的爭議,則是在審理過程中,媒體報導與偵查不公開間的緊張關係。
本案自案發起,即成為媒體矚目焦點,以新聞價值來看,本案確實有值得探討的社會議題,如:新移民女性的處境、保險監理等。然而,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後,媒體竟也持續更新案件進展,不只收集相關周邊新聞、更長日駐守在李家門前。在新聞事件發燒之際,李家甚至被暱稱為「泰安休息站」,本案也一再成為談話性節目的主題,供許多名嘴議論。
媒體報導多以「史上最詭異的南迴搞軌案」、「全台最驚悚的南迴搞軌案」、「百年奇案 南迴搞軌案紀事」等字眼,彷彿已對案情瞭若指掌。而且,媒體的緊迫盯人,也對嫌犯和家屬帶來龐大壓力,案發之後數日,李雙全便自縊身亡,李家人數度透過媒體表達「司法不公」,李雙全母親面對媒體時也一再表示:「媒體不要再拍,人都已經死了。」盡顯本案在「偵查不公開」VS.「新聞自由」界線的爭議,也充滿了家屬面對社會公審的無奈。
依照刑事訴訟法與《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的規定,媒體對於南迴搞軌案的再現,與偵查不公開的精神有所背離。法規限制司法機關發言人在發布新聞時,內容不可對犯罪行為作詳盡深刻的描述。
但是,在本案中,我們看到,媒體對於偵查進度鉅細靡遺的報導,很難想像檢警內部真的沒有洩漏過多消息給媒體。而若是要利用媒體營造社會輿論,帶動辦案風向,那麼,檢調的行為,儼然背離刑事訴訟的法治精神,又如何能使人信服?
台灣自詡為法治國家,但卻仍然不能避免媒體辦案與社會公審,在此類社會事件的報導與偵查過程中,「公共利益」與「保護合法權益」等抽象的法律內涵,以及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內涵,是否相同?若兩者相同,更具體的內涵何在?若兩者不同,彼此的界線又在哪裡?這些問題,值得每個法律人、媒體人和全體國民一同深思,唯有時時將這些議題放在心中,台灣的司法環境才可能真正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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