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會改變什麼(上)婚姻只能專屬異性戀嗎?
婚姻平權,會改變什麼?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反對婚姻平權人士的發言,除去那些大量的誤解、錯誤引用、宗教話語、歧視言論、惡意謊言與可笑類比之後,我們或許會發現:反對或質疑同性婚姻的人們,他們對於婚姻平權運動的反對最重要、核心的理由是:「一夫(男)一妻(女)」作為婚姻基本形式的不可動搖。他們相信那就是婚姻的核心、關鍵。他們擔心一旦落實婚姻平權,婚姻的核心將隨之消散,而構築在婚姻之上的血緣社會組織制度,或者用更常見,但不那麼精準的話——人倫——將會消滅1,這樣一來,他們就不曉得要如何教小孩。
反對論述者或上接傳統、歷史,或援引宗教教義,或訴諸自然,一再試圖說明「一夫(男)一妻(女)」作為婚姻基本形式的不可動搖,《民法》不應修改。但筆者認為,這些論述事實上並無法支持《民法》應繼續維持一夫一妻的論點。
在這裡,筆者將要討論這三種論述類型中,除宗教論述外的兩種論述:傳統/歷史論述與自然論述2,說明為什麼這兩種論述不是支持《民法》繼續維持一夫一妻的理由,進而提出觀察:
婚姻平權改變的不是婚姻,而是異性戀霸權。
常在並不等同本質:傳統論述的問題
「傳統」是許多反方論者論述的重要依據。傳統論者認為:「一夫(男)一妻(女)」之所以作為婚姻基本形式而不可動搖,是因為它在長久的歷史持續存在,或留存迄今。我們可以說,這是一種「常在即本質」的主張。(延伸:同婚一過天搖地動?傳統婚姻價值是什麼?)
「常在即本質」的主張乍看之下合理。然而,我們只要試著移動一下時間——例如,往回推兩百年的漢人社會,那麼我們就會很容易發現這種主張的盲點。
當我們把時間回推兩百年,我們會發現:「常在即本質」也可以適用在主張「一夫一妻多妾」是婚姻的基本架構上。3但我們都知道,兩百年後的今天,我們並不以那為婚姻的基本架構,百餘年來,那樣的婚姻已經被基督教文明視為「不文明」的習俗,而在各國學習西方文明時,藉著西方法體系的擴散,在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剷除了。今天,主張一夫一妻制,拒絕同性婚姻的人們,恐怕也不會贊同改回一夫一妻多妾制。
「常在即本質」主張的盲點是:一個制度長期保有此種樣貌,並不代表其制度本質即是如此,更不代表未來即是如此。而「常在即本質」論者也鮮少注意到自己對該制度淵遠流長的主張,是否正確。
就如大多數社會長期以父系社會存在,並不代表那就是人類社會的本質,也不代表那是人類社會的未來樣態一樣。人們觀察到某種事物以特定姿態長期存在,並不一定代表該姿態即是該事物的本質,我們最多僅能稱之其為人類社會當今的(多數)樣態。
同理,一夫一妻也不過是婚姻的當前多數樣態,並非婚姻本質。到頭來,「常在即本質」的論式並沒有解釋或證成什麼,它不過是一種修辭,而非具有因果關係,足以確認本質的論證。婚姻的性質與內涵,仍必須自其他方面探尋。
繁衍不是婚姻的唯一內涵:自然論述的問題
此時,自然論述往往被抬出作為支持一夫一妻制的論述。自然論述通常主張:婚姻具有繁衍的功能,因此必須是異性結合;同性婚姻違反此一自然律,因而不能享有同等地位。4
自然論述的問題在於:單就繁衍而言,婚姻—夫妻—家庭並非是唯一選項,但當今社會並不允許其他的伴侶制度,無論是單一或是多重配偶;但同時,我們也不會將無繁衍可能性的男女們排出婚姻之外:我們不排除不孕者進入婚姻,也不將不孕者強制逐出婚姻關係,我們不強求婚姻一定要有孩子。顯然,繁衍可能性並非是婚姻的必備條件。
是的,人類為了性交、為了繁衍而有了性伴侶,但如何在社會制度中安排性伴侶卻是另外一個問題。自然論者的問題在於,他們將作為社會制度的婚姻,直接等同物種繁衍的性伴侶,忽略了其社會面向的構造與意義。作為社會基本組織的婚姻並不只是為了繁衍,還有「共同生活」。(延伸:單一伴侶制一直是妥協,而非必然,更不是童話)
社會中的婚姻與法律中的婚姻
區辨生物性的性伴侶/繁衍機制與社會性的共同生活制度的差異是重要的。因為當前的爭議焦點:《民法》中的婚姻——也就是法律中的婚姻,並非為維繫生物繁衍機制存在,而是針對具有社會意義,實存於社會之中的婚姻所建立的輔助規範。因此,與《民法》規範相關的社會實存的婚姻,才是我們應當關注的對象。
當我們把眼光聚焦在社會實存的婚姻時,我們會發現,在當代,婚姻「繁衍」的考量漸漸被「共同生活」壓過:
婚姻不僅是繁衍的安排,更重要的,它是穩定情感/性伴侶、共同生活的社會制度。
當共同生活成為婚姻的主要目標時,以繁衍可能性為前提的自然論述,便無法給予「一夫一妻」足夠的論證支撐。即便單一異性伴侶是人類演化迄今的繁衍機制,它不僅不能保證是永久的繁衍機制(常在不等同本質),也無法直接支持作為社會制度的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
《民法》親屬篇中的婚姻相關規範,也能與以上的觀察相合。親屬篇有關婚姻各條文的內容,幾乎都是以「共同生活」所需的各種財產、身份安排為主,唯一與生殖直接相關的規範是「不能人道」——而這在法律見解上,往往指涉的是「性行為」,而非生育。換言之,法律中的「婚姻」,是一種針對願意共同生活的情感/性伴侶所做的制度安排,而非對人類生物繁衍機制的安排。
簡單地說:討論婚姻平權議題時,由生物性的性伴侶/繁衍機制出發的各種論述,是無關且無須討論的論述。一個有效的婚姻平權相關論述,至少必須將焦點放在作為社會實存的婚姻上。
更進一步地說,而法律中的婚姻,也不能與社會實存的婚姻混淆,這只需要看一下2005年吳俊立鄺麗貞夫婦、2009年傅崐萁徐榛蔚夫婦的「離婚」便可清楚明瞭。法律中的「婚姻」與社會實存的「婚姻」不同,法律中的婚姻是為了安頓、支持社會中的「婚姻」所產生的各種身份、財產問題所做出的安排。它是婚姻制度的一部分,而非婚姻(制度)本身。一對伴侶可以有事實上的婚姻(事實婚),但卻沒有法律上的婚姻身份(法律婚)。
婚姻平權是為了爭取法律的婚姻保障
討論到這裡,我們才真正進入了婚姻平權議題的核心:同性婚姻是否應享有法律婚的制度待遇?
反對婚姻平權的許多論述,事實上並非討論法律中的婚姻制度,而是作為生物繁衍機制的性配偶制度,以及由此發展出的實存於社會之中異性戀婚姻。但這些論述都與眼前的問題無關。
婚姻平權,並非同志要能互相結婚——實存於社會中的事實婚早已存在,他們早已為此與「傳統」價值奮鬥多時,也在不少家庭中取得了肯認。同志爭取的是,讓事實婚擁有法律婚的各種制度待遇,讓法秩序落實共和國的平等與人權承諾。婚姻平權真正的提問是:
作為事實婚的同性婚姻,憑什麼不能享有法律婚姻的各種制度待遇?
眼前的問題,並非要改變生物的繁衍機制,或實存於社會中的異性戀婚姻,而是社會上已經存在的同性婚姻(事實婚),除了配偶生理性別為同性之外,都符合法律婚規範要求,那麼為什麼,只因為他們是同性伴侶,就被排除在共和國的法秩序之外,不令其享有同等的制度待遇?
婚姻平權沒有改變婚姻定義
當進入此一問題時,《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以及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便成為主要的爭議所在。反方認為一夫一妻作為既有社會秩序,國家實有維持之必要。但筆者認為,納入同性婚姻並未妨害社會秩序,更是增進公共利益。
同性婚姻作為一種社會事實,是今日、當下存在的;同志家庭作為一種社會事實,也是今日、當下存在的。這些當下存在的社會事實,並沒有造成異性戀婚姻、異性戀家庭的崩解——也就是反方強調的社會秩序。
究其原因,並非是我們不將其納入《民法》保障,而是同性婚姻本來就不會中止異性戀婚姻的繼續存續——人類沒有因此滅絕,世界沒有因此滅亡。作為生物繁衍機制的性伴侶制度,與作為社會實存的異性戀婚姻並未同性婚姻而受到威脅。在以上的理解之下,筆者並不認為作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能以「社會秩序」為由排除同志。5
這個事實,使得一句簡單的口號——「人家結婚,干你屁事」——得到廣泛的認可與傳佈。6
- 傳統上,人倫不只是指涉血親制度,而是指各種社會關係恰當行為模式,血親制度不過是其中一部份。
- 之所以排除宗教論述的原因是因為宗教論述對非信徒來說,沒有意義。我們並非是受到宗教影響深遠的歐美社會,宗教中的婚姻不具顯著的社會意義,宗教論述自不構成公眾討論的重要理據,沒有討論必要。
- 許多人會強調,一夫一妻多妾是一夫一妻,並非一夫多妻,但其仍是多配偶制,而非單一配偶制。
- 在這種論述裡,自然律往往同時混有科學的與宗教的意含。
- 類似思路更為詳盡的法學論述,可參考民間團體舉辦之模擬憲法法庭所為「模憲字第2號判決」。反方經常會援引歷來大法官解釋,認定一夫一妻屬憲法保障之社會秩序。但,模擬憲法法庭認為制度性保障係為保障基本權利,著重其中保障婚姻自由之實踐之面向。
- 有些討論者會認為,同性婚姻將要面對如何與傳統家族秩序、價值共處的問題。但那個問題是每個同志在選擇出櫃、決定結婚時,他與他的親友們就必須面對的問題。這個問題只要同志存在、同性婚姻存在,就會存在。那不是修法之後會產生的問題,而是無論是否有修法,就已經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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