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撒個小謊騙人上床,有事嗎?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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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天恆/撒個小謊騙人上床,有事嗎?

圖/烙哲學提供
圖/烙哲學提供

前天一則新聞「澳洲媽媽閉眼跟白人做愛,睜開看到印度人」講印度男人冒充白人約砲,約定對方全程閉眼,結果女方張開眼睛發現對方不是白人,憤而提告。這個事件戲劇性很高,可以討論的議題也很多(歧視、審美、性關係……),這篇文章主要想討論一個問題:騙人上床是否ok。

在交友、約會的過程中,許多人會有所隱瞞甚至撒謊。謊言可能包括謊報年齡、學歷、職業、收入、想不想認真交往、當前感情或婚姻狀態等等。或許有些人會認為說謊沒什麼大不了,畢竟在交友時大家都會說點謊,相互欺騙。有些人更進一步認為為了把對方騙上床,撒個小謊沒什麼大不了:不是說完全沒瑕疵,但是算不上重大的道德過失。Tom Dougherty〔i〕稱這種觀點為

微罪論點:在原本髮色為何、職業、交往意圖等特定個人特質上欺騙對方讓對方願意上床,在道德上僅是輕微的錯誤。

Dougherty反對這個論點。而他主要的論證是

1.在缺乏別人道德上有效同意的前提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在是嚴重的錯誤。

2.騙對方上床就是在缺乏道德上有效同意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3.因此,騙別人上床是嚴重的錯誤。

或許有些人很直覺地接受這樣的論證,或者至少接受這個結論。但事實上也有很多人不接受,覺得騙一下沒什麼大不了。由於這個論證在形式上明顯有效,〔ii〕反對結論的人就必須設法反駁至少其中一個前提。Dougherty所做著,則是分別捍衛1.、2.這兩個前提;如果他的捍衛成功,其他人就必須接受3.這樣的結論。

前提一:沒同意就上床

針對第一個前提

1.在缺乏別人道德上有效同意的前提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在是嚴重的錯誤。

Dougherty提供了兩個子論證支持這個前提。這兩個子論證他分別稱為「權利論證」與「性方面嚴重錯誤論證」。前者是說我們有權利支配自己的身體,在未擱置權利的情況下,別人不得與我們發生性行為;後者則是說「未經同意」可以充分解釋為什麼某幾類的性行為在道德上嚴重錯誤。

權利論證

Dougherty首先主張,我們在道德上有權利支配自己的身體與財產。所謂的有權利支配自己的身體與財產,是指說別人沒事不得干涉我們自己的身體與財產。權利可以擱置:我們可以藉由道德上有效的同意(morally valid consent)讓對方干涉自己的身體或財產,此時對方的干涉就不會是道德上錯誤的。(至少就權利這個理由來說如此。)舉例來說,

染髮:一般來說別人如果沒經過我的同意,趁我不注意時把我的頭髮染成別的顏色,是對我的侵犯。但是我可以同意讓理髮師幫我把頭髮染色。此時我的同意可以視為擱置我對我身體這方面的支配權利,而理髮師幫我染髮就不算侵犯我。

別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干涉我的身體或財產,道德上錯誤的嚴重性取決於這些權利重要的程度。舉例來說,我對自家草皮有權利支配,但是這是 相對 不重要的權利,所以當別人干涉時對我的侵犯 相對 比較小。但是幾乎所有人都同意性的自主是非常重要的權利。既然我們對於性有權利支配,而這個權利相當重要,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就是嚴重的侵犯,是道德上嚴重的錯誤。

性方面嚴重錯誤論證

針對第一個前提Dougherty提出的第二個子論證是一種「推論至最佳解釋」(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的論證。〔iii〕有幾類性行為我們覺得明顯在道德上有問題,而對於我們的這些直覺,「未經同意」是最合理的解釋。Dougherty提出了四類思考案例:

    1. 強制性交;

    2. 欺騙性行為的目的,比方說對一個想墮胎的人說性交是必要的手段;

    3. 冒充對方的愛人與對方上床;

    4. 趁對方昏迷時性交。

這四類行為都是道德上嚴重的錯誤,但是為什麼?Dougherty的解釋是這四類行為都「未經同意」。然而,真的是這樣嗎?你可能很容易就可以想到另一個解釋:

傷害解釋:藉由欺騙對方或趁對方昏迷時與對方發生性行為,錯誤的嚴重性取決於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的程度。

所謂的傷害,可以包括身體上的傷害、不愉快的經驗、(事後知道的)心理創傷。

Dougherty認為這個解釋比較不理想。他的理由是這樣的:雖然傷害解釋可以有效地解釋為什麼強制性交是嚴重的錯誤,但是對於欺騙或昏迷的案例解釋就沒那麼好。雖然可能性不大,但是我們的確可以想像辦事很小心不弄傷對方,過程夠愉快或對方不省人事不知道,隱藏得又夠好的案例。但即使加害人可以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我們仍覺得道德上是嚴重的錯誤。由於傷害解釋會說沒傷害所以沒錯,但「未經同意」卻仍可以宣稱是嚴重的錯誤,「未經同意」便比傷害解釋更為合理。由於沒有比這兩個解釋更為合理的解釋,我們就必須接受「未經同意」這種解釋。

前提二:被騙上床就是沒同意

或許會有人說,即使過程中的確有騙對方,但至少對方有同意跟你上床。Dougherty反對這樣的看法。他認為被騙上床就是沒同意,而他提供三個子論證: 反泛道德主義論證吉娃娃論證特定同意論論證來支持第二個前提

2.騙對方上床就是在缺乏道德上有效同意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反泛道德主義論證

思考這樣的案例:

一方想進入時尚界,另一方就趁機冒充時尚攝影師,藉此與對方上床。

支持微罪論點的人,往往會認為這種行為即使不大好,也算不上是嚴重的錯誤;至少與冒充對方愛人比起來,明顯算是小事。這是因為一個人是誰,是不是自己的愛人是非常「核心」的特質;但是職業是較為「邊陲」的特質。關於核心特質的欺騙足以瓦解同意的有效性,但是關於邊陲特質的欺騙則不會。

Dougherty認為這樣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在劃定核心與邊陲特質的界線時,根本沒有共識。進一步來說,那些主張有所謂客觀標準的人,往往是訴諸性泛道德主義,認為性行為有特定的正當目的,而牽涉正當目的的就是核心特質;相對地,涉及不正當目的地就是邊陲特質。然而在當前的社會中,什麼不是正當目的也有所爭議。進一步來說,就算有標準答案,也不代表追求不正當目的的人被騙沒關係。道德不是零和遊戲,即使其中一方追求不正當的目的,也不會合理化對方的欺騙。

吉娃娃論證

Dougherty似乎不太喜歡吉娃娃:

假設我很喜歡狗,但是痛恨吉娃娃。假設我朋友問我能不能帶狗到我家,但他知道我很痛恨吉娃娃,於是騙我說是隻大丹犬。我答應讓他帶狗到我家,並且把鑰匙交給了他。我回家後發現有隻像是過大過毛蟑螂的吉娃娃在我家地板上亂跑,就超不爽。我朋友說:「你不是答應讓我帶狗到你家嗎?」

在這個案例中,朋友的說法絕對站不住腳。當Dougherty同意朋友帶狗到他家的時候,有個明確的破局條件:吉娃娃就是不行。他朋友在得到他點頭時隱瞞了這個破局條件,但他如果知道是吉娃娃,絕對不會同意。藉由隱瞞破局條件獲得的同意,不算有效的同意;這是因為對方如果知道就絕對不會點頭答應。

同樣的,在騙人上床時,隱瞞的正好就是破局條件。一方如果明確知道對方真正的年齡、學歷、職業等等,就不會點頭答應。此時藉由隱瞞破局條件得到的上床同意,就算不上道德上有效的同意。就此而言,藉由欺騙而上床就是未經同意的性行為。

特定同意論論證

在這個子論證中,Dougherty闡述一種對於道德上有效同意的理解。他介紹

意圖論點:我們擱置的權利是我們所意圖擱置的權利。

我們在同意時會擱置一些權利,但是我們所擱置的範圍具有一些侷限性,即使我們沒有明確把範圍表達甚至想清楚。舉例來說,如果我想買一隻狗當寵物,但我從來沒想到狂犬病的問題,所以也沒有特別詢問店家。然而縱使這樣,對方也不能賣一隻染病的狗給我。這是因為我的意圖隱含我不要帶有狂犬病的狗。

同樣地,在同意上床時,人的「同意」有侷限性:有一些特定破局條件,如果一方知道就絕對不會同意與另一方發生關係。同意的範圍由意圖所決定,如果對方隱瞞了一些特質,而這些特質正好落在同意的範圍之外,同意在道德上就是無效的。依據這種對同意的理解,此時藉由隱瞞而上床,就是缺乏道德上有效同意的性行為。

結論

在缺乏別人道德上有效同意的前提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在是嚴重的錯誤。這是因為人有權利支配自己的身體,而只有在道德上有效同意的情況下,才會擱置這些權利。更進一步來說,是否獲得同意更可以有效解釋哪幾類性行為是嚴重的錯誤。騙對方上床就是在缺乏道德上有效同意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這是因為一方隱瞞了一些破局條件,而另一方如果知道這些事實就不會同意上床;騙來的同意不是道德上有效的同意。

3.因此,騙別人上床是嚴重的錯誤。

有兩點或許值得補充。首先,Dougherty特別澄清他並沒有探討騙人上床到底是不是強暴。他認為這只是定義上的問題,可以自行去解讀。他所關注的,是要論證欺騙上床是道德上極為嚴重的錯誤。其次,Dougherty特別強調被害人有機會避免被欺騙,甚至從明智的角度來說應該格外小心不要被騙等等考量,都不減輕加害人騙人上床道德錯誤上的嚴重性。在思考這些案例的道德評價,要避免淪為責難被害人。

NOTE

〔i〕本文盡可能忠實重現Dougherty, T. (2013). Sex, Lies, and Consent. Ethics, 123(4), 717-744.中的論述。

〔ii〕所謂的形式上有效的論證,是指說任何相同形式的論證,皆不可能出現前提皆為真結論卻為假的狀況。在論辯上的好處,就是如果論證的形式有效,就只要努力說服對方分別接受自己所有的前提就好。相對地,無效論證則有可能出現前提皆為真結論卻為假的狀況,此時即使對方接受所有的前提,也不見得需要接受結論。

〔iii〕推論至最佳解釋簡單地說,就是把最合理的解釋當成正確的解釋。對於同一件事情可能有不同的解釋,但是有些解釋聽起來比較合理,有些則聽起來很扯。扯不扯、合不合理往往牽涉到是否簡單又具有解釋力:簡單是說不會預設一些很奇怪的東西;有解釋力則是說除了當前所要解釋的事情之外,還可以解釋其他的不同東西。我相信烙哲學以後一定會有相關介紹。另外值得一提,有些人喜歡用“abduction”,但是至少目前使用“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比較流行。


*感謝朱家安與許伯崧提供寫作上的建議,感謝公民學院交誼廳提供寫作平台。

*作者為澳洲國立大學博士生,哲學家闖蕩天涯哲學講網站粉絲專頁編輯群成員。

*公民學院交誼廳: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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