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公務員的能與不能
我們也許應該承認,此刻已經不再是過去二十年的後冷戰年代,那個年代正在結束,而我們正在走向一個未知的新年代。
每逢世代交替的時刻,都很可能遇到極端的政府。使用各種過激統治手段,或者嚴苛,或者濫用權力,或是行為有嚴重道德問題、對施政不負責任,不斷利用公權力進行違憲行為,或者是極度腐敗、利益輸送。在動盪的時代中,對於權力的不莊重,總是一種常態。
所謂亂世,往往就是法律和規則與正義經常相違的時代。在一個和平的時代,奉公守法就是好公民,合法也就合乎道德;但在亂世當中,情況卻很常相反,合法的東西反而是不道德的。例如二戰前後的納粹政府,以軍警大規模拘捕、處決異己者,並以毒氣室殺害大量平民;或比如,在共產陣營瓦解前的東德,政府下令射殺逃離國境的逃亡者。
當自己是純粹的平民,事情也許是簡單的,平民只需要選擇加入、屈服、逃離,或者反抗。不過,如果自己的身份是政府基層人員,當政府頒布有道德問題的政策,那就不得不扮演為難的執行者角色。
身為一個政府人員,理應忠於政府的命令,但是當政府本身有問題的時候,處境就變得非常尷尬,不執行是罪,但執行了可否說我只是依法行事?這也許能說服其他政府基層人員,但對整個群體而言卻是無效的解釋。
政府給自己的任務是射殺平民,那是否要射殺平民?有些執行者會義無反顧地認為並非自己需要考慮的責任,其工作只是執行法律與命令,以及維持現有的秩序。只是當社會的不滿越來越多,而某天這秩序翻轉或崩潰、或者政權輪替之時,過去維護的舊秩序將不再有意義,而自己則親手為一生刻上了烙印。
這樣的問題,在二戰結束後對納粹進行審判時,便不斷發生。對於犯事者而言,審判庭上的「犯罪行為」在舊政府執政時期,都是合法並且是履行職務。因而在審判過程,犯事者宣稱Befehl ist Befehl——我只是執行公務——成了常見的抗辯理由。差不多每個公職人員都認為,自己執行公務,不偷不搶,絕不能算是犯罪。
當時的結論是:即使你犯罪,例如在政府命令下鎮壓或射殺民眾,執行公務絕不是脫罪的理由,但是這勉強可被容許為分擔、減輕刑責的辯護理由。
紐倫堡原則第四條,就說:「當在執行公務時,有任何更合乎道德的做法,則不能用執行公務這樣的理由抗辯」,換句話說,重點並非在於執行者做了什麼,而是該行為,是不是執行公務時唯一的選擇。
這樣的原則表達了雖然是執行命令,但仍有不同的執行方法,而執行者,是可以選擇執行方法的。
舉一個常見的例子,政府迫你對平民開槍,但如果你可以選擇目標,你可以盡量使自己不命中,以不令平民有死傷;如果政府叫你毆打群眾,你是否真的要打下去,打下去是否用力,是否要打到他們頭破血流,這也是執行者的選擇。面對不道德的公務,你仍可以選擇將它執行得「無效」。
重點在於被執行的行為是自己無法控制的部份,還是出於自己的意志;只有完全被迫的部份,才可以把責任推給人,任何自己能控制的部份,責任都在於自己。
廣義一點來看,公務是要執行的,但要將公務執行得徹底,或者官僚式的表面敷衍、徒具其形,讓一個有道德問題的行政指令,產生的影響減至最低,卻是執行者的責任。
田中芳樹的小說《銀英傳》中有一段提到,巴拉特的公務員盡可能把所有事情做得很低效,所有事情刻意完全一板一眼,按章工作,以此作為對侵略者集體的抗爭。
諷刺地,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原本是令人難受,低效率的行為,但是,以官僚與徒其具形去對抗不當的命令,卻是最正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