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法家「人性化」的下場 | Cheng Lap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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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法家「人性化」的下場

photo credit:Tori Rector(CC BY-SA 2.0)
photo credit:Tori Rector(CC BY-SA 2.0)

受「被儒家掩護」的法家思想二千年的影響,我們的思想都很受法家影響。

韓非子主張人性本惡,人是自私的,造棺材的人為了自己利益,會想人早死,因此將「道德」視為治國之道,本質上是不可行,不切實際的。法家強調先頒布法,再以獎罰的方式去執法,特別是重視刑罰。因為只有令所有人害怕「犯法的後果」,才會令大家完整執行君主的號令。

很多人對法律的理解就對此為止,通常,這些人也最容易覺得嚴刑峻法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因而把現代的法律也看成法家裡所謂的「法」,導致他們主張法律管得越多越好,越嚴越好,刑罰越重越好,並要完整執法,一點也不放過,認為這樣就能夠天下大治。

法家更深的內涵,在於我們都聽說過,法家思想裡的所謂「法」,「術」,「勢」。其中值得留意的是,「術」是甚麼?最重要的參考,在這一句「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

所謂「術」,是統治群臣的技巧,就是利用君主的人事任命權,隨君主喜好任意解釋定義,並在標準不明下,令所有人恐懼而服從。最後才用「法」去作為獎罰的理由。故此,術,就是權術,統治術。

術大於勢,而法也只是術的工具,故此,「術」才是法家的本質。法家的法律,建立在對無標準與未知的恐懼上。結果和很多人想像中的相反,法家不僅一點也不接近現代的法治,反而他提倡的是「人治」,法術勢都只是為了將人類對權力的恐懼無限提升的工具。二千多年前,法家思想的最後勝利,建立了沉迷權術與追求權力的文明,延續至今天,我們都還在受它的影響。

而我們都知道,秦帝國最後亡於由陳勝吳廣開始的動亂。他們的起義,則是建立在法家的一個重要漏洞上。

如同前面所說。被法家影響的人,總會為了行政方便,不斷製造新的法律,不斷把法律標準提高,不斷增加懲罰,然後再不斷地強化術與勢。而這裡會出現的結果是甚麼?就是行政成本的不斷提升。

因為越嚴謹的標準,要實行,就需要越複雜的檢查,而這必然涉及更多的人力。每增加一條法律,整個體制就會變得負擔更重。最後不外乎導致兩個後果,第一個就是政府變得過於冗重,需要巨額收入才能夠維持。第二個則是在無法提供這麼沉重成本下,變得鞭長莫及,嚴厲但無法達到那些人所想要的「完整執行」,那全是行政成本使然。

既然行政成本無法達成,那在法家邏輯下該怎樣辦?答應是利用「恐懼」去解決問題,也就是加強刑罰,讓人自律。可是這正正是最後的邏輯漏洞,「無限提升刑罰儘管不以導致恐懼為前提也能無限提升」,人類的刑罰,最多就是去到死,而且人類可以自殺。

陳勝吳廣因為天雨所誤,而無法如期帶兵到達目的地,在秦律中,要被判死刑。最終他們知道必死無疑,就放棄了再理會秦律,索性反抗,最終引發的效應導致了秦帝國的滅亡。

故此,若當事人從「法」已知自己必死無疑,恐懼達到總和,會有甚麼後果?那就是整個法家系統瓦解的時候,因為服從這系統亦不會減輕恐懼,不會減低代價,亦即這系統對於已犯死罪的人,完全失去了存在和服從的價值。

當然這也是日後中華文明發明諸多酷刑,例如凌遲,誅九族之類的原因,因為他們發覺死刑已不夠用。越嚴酷的刑罰,導致了想要瓦解系統的行為越徹底。這也是為何大部份朝代的毀滅都十分血腥。因為舊系統不徹底瓦解,任何剩餘都可能會導致極危險的結果。

這種血腥導致了大家對亂世的恐懼,與對治世的留戀,又因為法家思想的滲透而重新回到嚴刑峻法之道,不斷的惡性循環下去。最終我們得回到一個建立在恐懼上的文明,同時承受對動亂和峻法的恐懼。

有著這麼巨大的問題,但法家卻存活下去了。這就是「外儒內法」,甚麼是外儒內法?事實上就是法家的改革,他強化了將「權術」應用在平民身上的部份。

陳勝吳廣的問題,在於「秦法」那種信用,那種不可動搖,法律說死,你就必死無疑。 那麼,要怎樣解決這問題?答案就是腐化法家。只要弱化「法」,變成「法律說死,你有可能不死」就行了。給予權力者更多的權力,讓法律的標準變得含糊,執法可以隨執法者的好惡和心情,龍門可以任搬,標準可以任意調整。讓大家心存僥倖,覺得事情可以有轉機,那就不會被迫反抗了。

換句話說,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以及「潛規則」,就形成了日後那個標準不明確,有門路即貪污腐敗,靠關係裙帶關說的社會。一方面訂下了嚴厲的法律,另一方面又提供了大量渠道讓你不去遵守它。

然後,大家不斷推廣一些嚴厲或有問題的法律,當被質疑時,則推出「法律這樣寫,但執行不會這麼嚴」,「平時不會隨便動用,當有需要時才用」作為辯護。其實這全都是腐朽之後的法家思想所導致,這些人會這樣主張,打從一開始已經將法當成術的工具,而這使我們的社會總是在停滯,貪污,標準鬆散當中無法脫身,因為我們對法律的指導思想,就是那麼的原始,粗糙,不嚴謹。

當我們提倡法律時,很多時根本就不考慮他是否可行,是否合理,需要多少行政成本去執行,只是興之所至,只是做為我們攻擊他人時,有法可依,而從沒有想過法律的本質是給予「所有人」的規則,而不是只有在對待不聽話的人時才有的規則。

而過度嚴厲的法律又會在「法律不外乎人情」下,而大部份時間無法執行,最終使法律條文的誠信破產。因為大家都知道他大部份時間不會執行的。當法律經常脫離現實,就變得形同虛設,最終法律就變成了紙上文字。這也是落入為何我們的社會總是容易腐敗,鬆散,沒有條理的原因,因為秦帝國時是「原教旨的法家」,而我們現在的是「人性化的法家」,而人性化的法家,就是永恆的腐敗。

這不僅是在法律上,法家思想同樣地滲透到我們社會每一角,當我們涉及規則的時候,都會面對同樣的問題。不論是企業管理,不論是學校,不論是家庭,也是一樣。我們在任何地方都會面對相似的問題。

而我們總是不考慮一個可能性:其實就像大禹治水一樣,是否治水就一定是堵塞?倒過來說,其實真正的解,是否我們根本盡可能避免設立過多的規則,以及不再讓規則的標準,隨好惡的胡亂提高?這樣,規則才可以合理地被嚴謹執行,因為他會被控制在合理的執行成本,以及遵守規則本身也是能令人服氣的。實際上,我們就是要節制對人的控制癖而已。

這樣文明才能夠從腐敗中走出來,因為執法者不再需要為了不合理的規則,運用自己的權力去「格外開恩」,不再有跟人性相違的嚴厲天條。今天我們走進了民主政治,好歹也真的開始了「立法本身要得到眾人的同意」這個基礎,但是要再進一步,我們就要節制過去那種靠改變規則去控制人的欲望才行,例如,認知到立法議會是用來探知多少人會抵觸新的規則,而不是為了屈服別人使其遵守規則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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