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毅/大稻埕司法散步:日本時代的台灣人辯護士
根據法律史學者王泰升的研究,日本時代非自然人團體最常使用辯護士,而非自然人團體中,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使用比例達52.7%1,可見商業與辯護士的關係密切。
當時的辯護士幾乎都是日本人,直到1920年代開始,才出現台灣人辯護士。根據歷史資料顯示,在台北的台灣人辯護士事務所,大多位處大稻埕附近。大稻埕作為日本時代的商業重地,辯護士事務所林立也是理所當然。
本文將介紹幾位日本時代的台灣人辯護士,以及辯護士事務所昔日的所在之地。雖然這些事務所今天已不復再,也無法從外觀直接看出,但仍可實地走訪,體驗這些「無地方的地方」2。
1. 蔡式穀事務所:台北市太平町2丁目92番地
蔡式穀,1923年辯護士考試及格3,在台灣文化協會成立後擔任理事,改組後亦擔任委員4。於治警事件發生時被逮補,一審判決無罪後經檢察官上訴,蔡式穀於答辯時稱:
上內檢察官的論告謂被告等藉文化協會之名開演講會,是在煽動無智之島民,使思想惡化,實係誣人之甚,這話是出自無理解的警察之口,自可付之一笑,但是檢察官在此神聖法庭竟也出此爛言,我們絕不能默認。5
後經二審判決有罪,上訴後遭駁回,罰金百圓。學者莊永明稱蔡式穀是「台灣抗日民族運動」的律師群中聲望最高者,「無役不與,而且打死無退」6。
其事務所位在台北市太平町2丁目92番地,約在今日長安西路上,延平北路與塔城街之間,可從從台北地下街前往。此外,也可由南而北穿越北門,體驗昔日人們經由臺北城前往大稻埕的感覺。
2. 李瑞漢事務所:台北市永樂町2丁目59番地
李瑞漢,1929年通過高等文官司法科資格考試,1931年在永樂町開始執業。1938年4月擔任台北辯護士會副會長,1939年11月擔任台北市會議員。
戰後,李瑞漢曾擔任台北市律師公會會長(時稱常務理事)。228事件發生後,同年3月10日在家中被特務及憲兵帶走,從此未歸。一般認為是因代理訴訟時觸怒軍方所致7。其事務所位於台北市永樂町2丁目59番地,約略位於南京西路與西寧北路交叉口附近。參訪完蔡式穀事務所後,可沿塔城街向北前往該處。
3. 陳逸松事務所:台北市太平町1丁目4番地(戰前)/台北市太平町3丁目9番地(戰後)
陳逸松,1931年通過高等文官司法科資格考試,1933年在台北開設事務所,於1935年曾擔任台北市會議員。其曾加入「自由法曹團」,而被稱為人權律師8。
228事件時,曾負責起草「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組織大綱」,然在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回憶錄指出:「軍事部署略定,警總特設別働隊…陳逸松為參謀長…」,這是保密局以台制台的手段之一。學者陳翠蓮曾當面詢問陳逸松此事,然遭其否認9。戰後經歷甚多,實為時代縮影。
其戰前事務所根據1935年臺灣博覽會紀念臺北市街圖,位處太平町1丁目4番地,此地前為安保忠毅事務所,也是陳逸松最初執業所在,約略位於彰化銀行北門分行附近。若從北門出來,較蔡式穀事務所更接近臺北城。
戰後,陳逸松的事務所遷至太平町3丁曰9番地,約略位於南京西路167巷與185巷交接處。參訪完李瑞漢事務所後,沿南京西路往東,途經天馬茶房,在城市商旅南西館及全聯福利中心之間即為南京西路167巷。
4. 葉清耀事務所:建成街附近
葉清耀,1918年考取辯護士考試,1932年以刑法同意論獲博士學位,為台灣第一位法學博士。其於執業期間曾為「治警事件」辯護。其為東勢人,後來移至台中執業。據學者莊永明所述:
葉清耀並不是赫赫有名的大人物,他的事業是法學,他憑藉著淵博的法學素養,在鄉土上,為同胞仗義執言,並以法論法,向執法者抗爭,不僅為同胞爭取法律上的地位平等,進而爭取政治上的地位平等。10
葉清耀的事務所所在地不明,僅查得在建成街即南京西路、天水路、圓環一帶。於參訪陳逸松戰後事務所後,繼續沿著南京西路往東前進即可抵達。
5. 黃炎生事務所:台北市下奎府町1丁目173番地
黃炎生為在台灣第一位台灣人法官(判官),其法官生涯不長。1935年,黃炎生在下奎府町一丁目173番地開設黃炎生辯護士法律事務所,即在現寧夏路上。11
結語
在大稻埕一帶執業的台灣人辯護士,無一不是當時的菁英。隨著時間過去,人們對他們的記憶也逐漸淡忘。這些台灣人辯護士的經歷正是時代的切片,反映出在日本時代的台灣人處境,然而,這些台灣人辯護士仍作為「鬥士」(王泰升語),與公權力拚搏一生。
謹此紀念遙遠的前輩。
- 王泰升著,《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初版,第123頁。
- 意指「作為歷史中曾經存在過的地方,雖然可以確切到其空間位置,但是其建築或事件已經在歷史中消失,被新的建築取代,記憶已被遺忘,地方已經不再是地方」,請參石計生著,《時代盛行曲紀露霞與台灣歌謠年代》,第189頁。
- 1900年「台灣辯護士規則」依用日本辯護士法,辯護士資格之取得,須「依辯護士試驗規則所舉行之試驗及格者」,而於1923年以前,判檢事與辯護士考試是分開舉行,於1923年以後則統一為「高等文官考試司法科」,通過考試者,同時具備司法官任用資格。請參王泰升著,《台灣法律史概論》,三版,第231頁;曾文亮著,〈殖民地臺灣的辯護士社群與法律職業主義〉,收於《「帝國」在臺灣: 殖民地臺灣的時空、知識與情感》,第97頁。
- 林柏維著,《台灣文化協會滄桑》,第75頁。
- 莊永明著,《台灣紀事(上)》,第296頁。
- 同前著。
- 陳銘城等合著,蔡宏明主筆部分,《槍口下的司法天平:二二八法界受難事蹟》,第107至114頁。
- 陳翠蓮著,《百年追求卷一:自治的夢想》,第216頁。
- 陳翠蓮著,《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台灣》,第292至293頁。
- 莊永明著,《「台灣第一位法學博士」葉清耀》。
- 黃炎生的故事詳參拙作〈第一位台灣人法官/判官——黃炎生其人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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