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豊斯/讀書也犯法?從《國際橋牌社》回顧白色恐怖與「二條一」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國際橋牌社》劇情中,各大學學生集結示威主張讀書無罪,抗議警察強行進入校園。 圖...

臺灣第一部政治職人劇《國際橋牌社》(下稱《橋牌社》)第4、5集中,江志偉的兩位學弟簡正仁和蔡偉明去日本拜訪史明先生,還在大學裡成立讀書會、研讀《臺灣人四百年史》,因而遭警調進入校園拘提。

在偵訊室裡,調查員告知蔡偉明觸犯的法律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下稱「二條一」),將處唯一死刑。氣得蔡偉明忍不住反問調查官:「研究臺灣的歷史、了解臺灣的歷史,錯了嗎?」

簡、蔡兩人被捕後,引起輿論譁然,各大學社團立刻動員學生前往中正紀念堂前面靜坐,抗議白色恐怖進入校園,並主張讀書無罪,要求無罪釋放簡、蔡兩人。為此,國家黨主席、總統黎清波私下密會在野的民主黨主席洪新介,兩人合力促成法院廢止《懲治叛亂條例》。簡、蔡兩人被釋放後,神情憔悴地走出地檢署大門,憤慨地在媒體面前高喊:「廢除刑法100條!」

白色恐怖的奪魂鋸:《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100條

在將上述劇情對照真實歷史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來了解一下,到底《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100條的內容是什麼?以及它們的存在對於國家社會又有什麼影響?

刑法第100條規定:

(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二項)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規定:

(第一項)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第二項)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刑法與《懲治叛亂條例》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的情況下,所有被認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叛徒」行為——諸如「匪諜」或「臺獨」——都能被軍/警/檢,以《懲治叛亂條例》拘提/逮捕、起訴,並受到軍事法院/法院判刑。

如電影《返校》中,成立讀書會的張老師,就是適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2條「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以及《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與第2條第1項,並依第10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最後經軍事法院審判,遭判處死刑。

這裡需補充說明的是,臺灣從1949年5月20日開始實施戒嚴,根據《戒嚴法》第8條規定,在戒嚴時期犯「內亂罪」者,是由軍事法院審判。詳細規定為:

  1.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以下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內亂、外患、妨害秩序、公共危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及海盜、恐嚇及擄人勒贖、毀棄損壞等罪。
  2.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3.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1項第1、2、3、4、8、9等款及第2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獨臺會案」在1991年8月首次審理,圖為被告王秀惠、陳正然等人捧著百合花步入法...

白色恐怖的鏽斑:遲未廢除的「二條一」

歷經長達38年的戒嚴後,臺灣終於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並於同年11月1日開放兩岸探親;後於1991年5月1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6月3日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但相關法令卻沒有一併廢止或修正,尤其是《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100條仍繼續存在,使人民的思想與言論依然在政府的監控與箝制之下,而無法真正自由。

「二條一」和刑法100條在立法上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構成要件不明確。用白話文說,就是法律規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夠清楚,而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以及憲法原則中的「法律明確性」。

刑法第100條第1項只規定了四種思想上的主觀不法意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第2項則是預備犯與陰謀犯的處罰規定,導致人民只要在腦子裡計畫、思考,還沒付諸行動就已經構成犯罪。但人民到底要做出什麼樣的具體行為才算是違法,條文卻沒規定,使得人民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是否已觸犯法律,也使得這條法律淪為執政者維持政權穩固、消除反對意見、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

如1976年,擔任由黃信介及康寧祥創辦的《臺灣政論》雜誌副總編輯的黃華(黃明宗),即因該雜誌被認為有鼓吹臺灣獨立之嫌,而遭軍檢以「二條一」起訴。後經軍事法院變更法條,改用「二條三」(《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以陰謀犯論,認為黃華擬利用《臺灣政論》鼓吹臺灣獨立、惡性重大,故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又如1990年6月,在李登輝總統召開國是會議的前夕,臺北律師公會發表「十項憲政改革要求」聲明並刊登於中國時報。其中第九項「憲法應明文承認臺灣與大陸國土分裂現實。」引發軍法官出身的檢覈律師會員們的強烈反彈,遂以理事長林敏生及理監事等41人為被告,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告發叛亂罪。

由於「二條一」、「二條三」與刑法100條造成無數的冤、錯、假案,使臺灣人民對司法始終無法產生信任。因此,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早在1981年就曾公開指出《懲治叛亂條例》應該要廢止,刑法100條也要做適當處理。其後,他也一直在各研討會上、報紙投書中重申立場。1990年4月間,陳水扁等21位立法委員也曾提出廢止刑法100條的提案(院總字第246號),卻遭執政黨冷凍。

此時,累積已久的民怨就像是一座地底岩漿已蓄勢待發的活火山,而「獨臺會案」正是啟動火山爆發的關鍵。

「100行動聯盟」在立法院89會期開議首日赴立法院請願,要求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新...

斷開白色恐怖的鎖鏈:獨臺會案與100行動聯盟

1991年5月9日,調查局以「接受史明資助在臺灣發展獨立臺灣會」為由,分別於臺北、新竹、高雄三地拘提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Masao Nikar)等四人,並於偵訊後以「二條一」罪名移送高檢署。三天後,調查局又以曾幫助林銀福為由,拘提安正光(Cegau Druluan )。

當時臺灣已經解嚴,但就讀於清大歷史研究所的廖偉程卻是在清大校方根本未獲通知的情況下,遭調查官逕自闖入學校拘提,勾起人們對於白色恐怖再度「返校」的深層恐懼,因而引發各界對政府的強烈反彈,史稱「獨臺會案」。這些人只是讀過史明的著作《臺灣人四百年史》,並曾到日本拜訪他而已,並未加入也不曾參與獨臺會的運作,卻蒙受不白之冤,甚至可能被判處死刑。

5月12日,來自全國各大學的學生、教授群聚在中正紀念堂以靜坐抗議的方式聲援陳正然等4人;三日後,學生開始罷課,並在臺北車站大廳靜坐抗議,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

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但知識界、社運界與民進黨仍發動「五二〇反政治迫害大遊行」,要求「軍、警、特」必須全面退出校園;5月24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也遭到廢止,但被認為是「罪魁禍首」的刑法100條卻依然存在。

因此,9月21日,由陳師孟教授擔任召集人,李鎮源教授、林山田教授、張忠棟教授、瞿海源教授、廖宜恩教授、陳永興醫師、楊啟壽牧師、鍾肇政作家、陳傳岳律師及蔡同榮擔任發起人,匯集學界、醫界、律師界、社運界、宗教界、學生與社會人士,共同籌組「100行動聯盟」。他們以廢除刑法100條、釋放政治犯為訴求,要求政府必須在10月8日前作出明確回應,否則聯盟將於國慶日當天展開「反閱兵、廢惡法」行動。

臺北律師公會也在10月3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後,由理事長林敏生律師對外發表聲明,建議應刪除、修正、增訂內亂罪相關條文。

10月8日,100行動聯盟部分成員在總統府前面遭到憲兵暴力驅離,聯盟因而決定在臺大醫院的基礎醫學大樓前展開靜坐抗議。當時各界人士與團體都紛紛加入靜坐行列,約有5、600人。世界知名的小提琴家胡乃元也帶著他的小提琴到現場,為群眾演奏。

儘管在軍警強制清場與重重包圍下,聯盟的「反閱兵」計畫失敗了,國慶閱兵不受影響照常舉行,但聯盟成員依然堅持「廢惡法」的目標,一方面持續對立法院施壓,另一方面舉辦全臺巡迴演講,用輿論給予政府壓力。

最後終於促成立法院在1992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刑法100條修正案,在第1項中增加「強暴或脅迫」要件,將條文修正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亦即只要不使用暴力,就不會構成內亂罪。

自此,白色恐怖才終於走入歷史,臺灣終於享有鄭南榕所追求的「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人們終於能自由自在地思想、讀書、參加讀書會、研究臺灣歷史、看《國際橋牌社》、提出一個大膽的想法,不用再擔心會不會犯法,更不會被警調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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