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作為一面鏡子:在六四前夕遙想白色恐怖
2012年以來,李明哲頻繁進入大陸活動,與大陸有關人員勾結,制定行動綱領,建立非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家政權的活動。(新華社,2017.05.26)
5月26號,李明哲失蹤第69天,湖南安全單位依照顛「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李明哲,使他成為第一個法律意義上意圖顛覆中共政權的臺灣人。
李明哲獲罪後,媒體指出「顛覆國家政權罪」類似於臺灣威權時其的刑法100條,用以對付政治異議者。更有評論指,該罪與孿生兄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都是對付異議者、反對者、維權人士的政治迫害罪名。
在六四的前夕,李明哲的事件恰如一面鏡子,讓我們看到兩岸近30年來在政治改革上的差異。李明哲被指控的重罪,猶如沉重的歷史枷鎖,也曾經被威權時期國民黨套在臺灣無數民主化貢獻的前人身上。
李明哲偏偏不走「明哲保身」之道,他以身犯險以自己的自由去幫助別人爭取自由,其動機亦啟發吾人思考,究竟是讓我們憑藉著臺灣海峽的屏障而背對中國,自絕於中國的歷史命運的不可測之外,或思考李明哲選擇的命運一般,以自身承擔兩岸命運的牽連與臺灣民主運動的可貴。
刑法100條是「言論自由罪」
如果從「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政治作用來看,此條罪責幾乎就是臺灣威權時期刑法100條的翻版,果真歷史為鏡,在威權末期,國民黨也都這條用來壓制清肅異己。(原)刑法100條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為實行圍堵共產主義政策,恢復對國民黨的支持命令第七艦隊駛入臺灣海峽,不僅拯救內戰崩盤危在旦夕的蔣政權,雖使臺灣免於赤化卻也使蔣政權開始進一步對內開始肅清共產黨員與同情者,形成特務濫權清洗政治異議人士的白色恐怖風暴。
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後,主張臺灣獨立與親共者的言論與思想皆觸犯刑法100條,由於只需要言論、意圖與思想即可獲罪,刑法100條政治濫用於構陷異議者,被視為妨礙言論自由、迫害人權、妨礙自由的白色恐怖法條。
白色恐怖期間,島內政治犯最怕的就是俗稱「二條一」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1刑法100條加上二條一等於是死刑的代名詞。
然若只是一條罪名甚不足以戕害社會與思想,唯中華民國在臺灣實施世界上最長的戒嚴法,戒嚴時期自1949年到1987年才結束。在戒嚴期間,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言論、出版及政治參與均遭到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特務監控、獎勵告密文化、媒體審查、思想控制以及誇張的愛國教育。在此時期,遠離政治明哲自保成為社會主流價值。
刑法100條的廢除運動,起於1991年「獨台會案」,調查局以加入「獨立臺灣會」為由,進入清華大學逮捕歷史所學生廖偉程,並陸續待補五位學生及文史工作者。事件發生後,學術界及民間社團在中央研究院院士李鎮源為首,聯名號召「廢除刑法100條運動」促使社會響應,在民意壓力下立法院修改《刑法一百條》,同時廢止《懲治叛亂條例》。
在民主化以後出生的一代恐怕也無法想像,臺灣當年大量的政治異議者遭到秘密逮捕甚至政治謀殺,如果不是前仆後繼的民主化運動,以及海外的聲援與支持,恐怕吾人無法享受今天華人唯一的民主社會。為此吾人須緬懷這些曾經挑戰刑法100條的歷史名單,其中包括犧牲自己寶貴性命為臺灣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鄭南榕先生。
「顛覆國家政權」,政治壓制兩岸皆然
中共建國後將反革命明訂在憲法當中,並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用以懲處現行犯、清洗歷史上曾經的反對者,反革命罪猶如中國現代政治史的內部清洗史。
1979年以後,中國改革開放風起,《懲治反革命條例》才遭到廢除,但仍保留了「反革命罪」,將其改列於刑法,並為反革命罪規定了如下的定義:「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法將反革命罪撤除,改列刑法105條第一款「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按照網上資料不完整統計,至少有七十位以上維權人士,已經遭指控這兩條罪名。
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內涵,同是避走海外的律師滕彪有過清楚的闡述,兩相對照,其描述與臺灣威權末期時,國民黨的「被推翻」末世恐懼有很大雷同。在這條法令下中國公民完全無法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保障的言論自由,中國政治體制也沒有任何和平演變的機會,只有繼續一黨專制或者革命一途。
今年的六四我們要紀念什麼?
中共建國後經歷過多次整風政治運動犧牲數千萬人,如同中國公益前輩所言:「沒整死的也嚇破了膽」,遇到任何狀況都不願再發生聲音。79年文革結束、改革開放風起,八零年代中國曾經有過自由的風氣,敢於發聲的年輕一輩知識份子,卻又在六四屠戮之後沉默,並隨著經濟發展而淡化對政治的關心。
隨著2008年京奧過後民間NGO組織的蓬勃發展,又帶給改革派人士一絲希望。民間的自主力量,逐漸透過NGO公益組織萌芽、發展,卻又在近年遭到嚴厲的打壓。這些曾經歷過文革、六四在中國少之一少的敢言之士,此刻猶如風中殘燭。
在兩岸關係當中,大部分人以逐利優先並保持沉默,李明哲卻以臺灣人身分犯險,參與對中國境內異議人士的援助。李明哲的獲罪,來自於他認為有責任以臺灣社會的民主經驗,鋪墊中國大陸朋友繼續追求希望與想像。民主是必須付出代價的,必須要有這社會一部分的先行者願意犧牲。李明哲以自身獲罪,去實踐自己對自由作為普世價值的信念。
臺灣素來不乏保守的政治傳統,對他人勇敢追求公義投以譏笑。有些人士認為李明哲自找苦吃,批評太太李淨瑜高調救夫;也有人為中共的嚴厲打壓民間異議者的手段辯護,質疑維權人士不乏西方勢力干預的意圖,這些說法都可以尊重。在六四前夕,我想起臺灣民主運動史上的刑法100條與李明哲被指控的罪名,臺灣民主運動史上犧牲奉獻過的前人,不分左右統獨都曾被威權政府指控顛覆政府或因言論獲罪。但是如果沒有人敢於犧牲,臺灣又何來自由與民主?
六四來臨前,李明哲被宣布「顛覆國家政權」,臺灣執政者以民主運動繼承者自居,但社會的自私與冷漠令人齒冷。威權對社會的殘害尚未遠去,如果我們不以自由捍衛自由,那終究有一天我們可能失去自由。
- 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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