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濱、黃詩婷/劇組為藝術能犧牲工時與安全?影視雇主依法該做什麼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電視劇《初擁》劇組在苗栗神仙谷發生拍攝事故,攝影師黃柏雄因此逝世。 圖/聯合報系...

今(2022)年3月中,電視劇《初擁》劇組在苗栗神仙谷發生拍攝事故,影視產業的勞安問題,引發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像是長久以來,許多台灣影視從業人員未簽約、未投保、工時過長等隱憂,都浮上檯面。

對此,不僅文化部頒布《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之契約指導原則》企圖對業主循循善誘;在勞動部公告的《112年勞動檢查方針》中,更將影片拍攝的安全檢查列為勞動檢查重點。

於是,影視劇組設法因應已勢在必行。本文將簡要介紹相關勞動檢查重點及主管機關的指導原則,以供產業參考。

先盤點一下,誰是誰的員工?

問題起源於:影視產業中,通常會將劇組所需的攝影、燈光、動作指導、音樂等團隊,分別發包給工作室承攬,再由承攬人去僱用基層工作人員。

依照《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第三條第二項:「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依勞動部所訂定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而《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其實就參考法院實務慣用的「從屬性」標準,去認定公司與員工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否為勞動契約。

因此,製片人可以先參照前述「指導原則」及「從屬性」,去劃分出影視公司聘僱的勞工(例如:影視公司的行政人員、會計人員)、承攬人(例如:攝影工作室的負責人)、承攬人所聘僱的勞工(例如:攝影工作室中的助理人員)。

影視產業中,通常會將劇組所需的攝影、燈光、動作指導、音樂等團隊,分別發包給工作室...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如果承攬人所聘僱的員工在拍攝現場發生意外事故,影視公司還是有可能要和承攬人連帶負擔職災賠償或補償責任。

這也讓影視公司在發包拍攝工作給承攬人時,就應在承攬契約中註明勞動法及職安的相關義務,甚至積極查核承攬人與底下勞工之間的合約,並就全體劇組人員事前告知拍攝風險,並建立風險預防程序。

勞動條件該注意什麼?

不論是影視公司本身聘僱的員工,或是承攬人聘僱的員工,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勞動資料備置:像是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工資清冊、投保紀錄等文件,雇主「依法令」都須好好準備並保存1;同時,這也有助影視公司建立完善的勞工管理制度,並培養遵守法律的意識。

另外,影視產業經常有工作時間不固定、工時過長的問題,所以要特別留意「法定工時上限」的規定,如果沒有確實發放加班費,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全額給付工資的義務,衍生民事賠償及行政處罰責任。

不過,依照《勞動基準法》,某些產業如果經過主管機關核備公告,就可以排除某些法定工時上限的規定,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

而目前影視產業中,「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的工作之人員」可以適用責任制。因此,這部分人員的工作時間,若有超出法定限制的需求,即應依法申請核備;而拍攝現場以外的其他員工,就不能任意以契約約定改為責任制工時。

目前影視產業中,「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的工作之人員」可以適用責任制。示意圖,與本...

職業安全也納入指引

勞動部在《112年勞動檢查方針》中,會就片場佈置、舞台架設、布景搭建、道具搬運等作業場所,檢查是否確實針對爆炸、火災、墜落、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溺水等災害,設置相關防止措施。

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尚無針對影視產業制定專章或法令規範,可以先行參考勞動部在111年6月公布的《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由影視公司安排職安管理人員,依循該指引,逐步建立風險告知及預防的流程。

具體來說,在拍攝水中、高空、爆破等風險性較高的場景時,從拍攝前就應該進行完整的風險評估,並參考前述指引制定安全計畫、備置安全措施,在發通告時就一併向現場拍攝人員說明風險。正式拍攝前,也應好好解釋該如何安全使用設備、防免意外,並將以上文件記錄留存備查。

重視影視職安,勞資雙贏

台灣影視產業的職安思維,在現今勞動安全意識的提升下,即有必要針對組織與制度,做出變革。若影視公司可以盡早規畫,不僅有助整體提升拍攝的工作條件和環境,保障工作人員的安全,避免再度發生類似工安意外,同時也能降低影視公司因應勞動檢查和職災事件,所衍生的法律風險及成本。一件勞資雙方都能受益的美事,何樂而不為。

若影視公司可以盡早規畫,不僅有助整體提升拍攝的工作條件和環境,保障工作人員的安全...

▲ 喜歡法律白話文的文章嗎?點圖加入法白募資計畫,你的贊助,讓我們在法律白話文的路上不寂寞!

法律白話文 PLM

我們以法律理論實務為經、以人性尊嚴關懷為緯,透過書寫法律人藏在觀點背後...

影視產業 文化部 音樂 電影 時事觀察 法律評論 法律白話文 PLM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