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第四台業者想讓電視頻道搬家,政府為何可以直接插手?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台中的系統台業者(俗稱第四台)大豐、台灣寬頻通訊(TBC),向NCC申請將國內的...

前陣子,在台中的系統台業者(俗稱第四台)大豐、台灣寬頻通訊(TBC),向NCC申請將國內的資深新聞台TVBS,從原先的第55頻道移到第149、150頻道,並計畫由新成立的鏡電視進駐第55台。

雖然在本文截稿之前,NCC已經否決了這個提案,但為何政府機關可以介入第四台的運作,甚至是播出頻道?本文擬從歷史出發、探索答案,介紹台灣電視產業的發展狀況後,針對現況發展,提出幾個我們可以思考的方向作為結尾。

回首台灣電視產業的發展

自國共內戰令國民政府遷台,由於國家居於戒嚴與動員戡亂,且媒體是戰時重要的政令宣傳管道,政府對之施加嚴格管制。

因此俗稱的「老三台」,過往即承載政令宣導的重要任務,並皆屬廣義的國營電視台;像是台視的主要股東為台灣省政府,中視的主要股東為中國國民黨,而華視的主要股東即為國防部。時序到了1990年,既有的老三台已經無法滿足閱聽人的胃口。民眾便開始尋找電視的替代方案,而所謂的第四台就開始因應而生。

相較透過無線電波傳輸訊號的老三台,第四台業者則是用「纜線」傳遞訊號,能夠提供的頻道數量就多了不少;此外,在那個對版權不是很重視的年代,第四台業者常常自己設計頻道,直接播送沒有經過授權的節目,產生許多爭議。無論如何,消費者透過第四台看電視的收視習慣已經慢慢被養成,相關對應的法制也慢慢到位1

簡單來說,第四台在歷史的演化下,對於媒體市場逐漸有強大的影響力,為了令市場不至於失靈,放任系統業者無限宰制市場,法律即有管制第四台的必要。例如,要先經過主管機關NCC的審查與許可,第四台才能夠增設,而不是業者想開播就開播;又或像是,民眾每年繳交給第四台業者的收視費用,都是經各地方政府成立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核准,而不會流於契約自由,放任市場競爭2

相較透過無線電波傳輸訊號的老三台,第四台業者則是用「纜線」傳遞訊號,能夠提供的頻...

而在法制化後(如《有線廣播電視法》),諸多頻道開始成立,其中如國外的頻道業者也開始跟台灣第四台業者合作。大概的合作模式就是:先讓第四台業者向觀眾收取費用後,再支付外國頻道業者授權費。

但個別頻道業者們逐漸發現,這些第四台業者手握許多消費者,已經有了很強的議價力,所以透過各種管道找了「頻道代理商」,先把頻道們集中起來,取得跟系統業者議價的能力,再開始談判,以取得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頻道代理商們很多其實也是系統業者,也就是在某縣市的A系統業者,同時也代理了為數不少的頻道,會以之為籌碼再跟其他縣市的B系統業者談判。

所以,回到題目的一開始,為什麼會有系統業者移動頻道台數的問題?主要就是因為:在第四台上架的頻道,到底該放在第幾台,其實最初是系統業者的決定。但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系統業者設立或變更營運內容(包括向消費者收取多少費用、提供何種節目內容等),都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實行。

問題來了,主管機關又會如何審查?

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系統業者設立或變更營運內容(包括向消費者收取多少費...

NCC會如何看待移動頻道?

首先,在這次TBC請求移頻TVBS一案中,縱然第四台業者並不是把TVBS下架而是變更頻道位置,NCC依舊按照往例,認為變更頻道位置也需要NCC同意才能執行。畢竟,一開始第四台要賣的東西內容已經說好了,賣出去後才變更,確實可能會影響收視戶本來的期待。

反過來說,這樣的高度管制,說不定也可能會產生負面效應。像是某個電視頻道,可能因為換照未過或營運不善,被迫停止播送,則空出來的頻道位置依照法規並無法隨意填補,如此反而讓頻道無法被有效利用,導致資源閒置而被浪費。

其次,主管機關的審查其實也是需要被檢視的。以這次來說,NCC自收受申請到做成決定,只花了一個多月,被評論為是「火速審查」;相較之下,根據部分媒體報導指出:大豐之前想把寰宇新聞台下架、用NHK替補一案,比TVBS移頻案還早就送件到NCC,但迄今NCC 尚未審議;而鏡電視更是花了近兩年的時間,才從NCC取得了電視頻道播放的許可執照──其間的快慢拿捏,頗值得玩味。

至於審查流程為何?如何進行討論?准駁之門檻為何?因為個案間差異太大的原因,外人很難洞悉;NCC常常表示個案差異太大或決定為合議制,故沒有一個審查的絕對標準。然而,這樣的說法,其實很難服人。

圖為鏡電視總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這是因為主管機關審視系統業者的營運計畫時,其實依照相關辦法,須考量以下事項:是否增進或維持整體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頻道內容的多樣性等公共利益。

因此,如果我們比較國內兩大合議制機關:公平會與NCC的處分書,會發現公平會在理由的呈現上相對完善;而NCC的論理則較為缺乏,很容易給人一種「我們就是投票出來」的感覺」。至於處理程序上的難以捉摸及不公開,也是問題所在。

事實上,本文最在乎的,還是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尤其身為指標性獨立機關的NCC,在各項決策上更需公開透明與詳盡說理3,才能符合各界對於權力分立的期待。否則縱然NCC作成處分,人民若提起救濟,法院也會進行審查,而把違法的處分予以廢棄4。部分判決甚至認為NCC進行各項評估時不夠全面5。就此而言,主管機關的執法,確實還有很多努力空間。

TBC申請案的後續發展

2022年10月5日,NCC宣布駁回了大豐及TBC等八個系統商的移頻申請。根據副主任委員翁柏宗當日記者會中的說明,駁回申請案主要的理由在於:考量「閱聽眾的收視習慣」,維護消費者收視權益。

此外,他也表示,這種移頻的審查,除了消費者權益外,也會考量競爭議題和內容多樣性等角度,但最重要的還是消費者權益;且地方政府中,苗栗縣及新竹縣也都表達了應維持既有頻道的見解,因此做成了駁回的決定。

此外,當日的記者會中,也有部分媒體就TBC主張「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事進行提問,而翁柏宗則表示:TBC固然提出書面意見,但TBC等第四台卻沒有提出相關證據(如第三方收視滿意度的具體數字)。

於本文定稿之際,並未聽到TBC等打算針對NCC的否決提出行政訴訟;若有,或可為我國傳播法制創造更多的司法實務見解。本文認為,第四台頻道的影響力,固然因為網際網路的崛起而減弱,但還是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如何權衡、如何管制,在在牽動了人民言論自由、媒體產業的發展。期待媒體經營者、國家公權力能夠持續努力,打造一個更令人嚮往的媒體環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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