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毅/司法園區裡的政治犯月台:「不義遺址」如何記憶和保存?
2022年末,「華山司法園區」開始動工,將來要把台灣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等單位遷入。然而在開始動工後,卻遭民間團體及學者質疑:由於華山司法園區,位處台北車站旁華山大草原,是過往「華山貨運站」所在。而華山貨運站,就是過去把政治犯送往綠島的集中處,之前被認為是不義遺址之一。因此,爭議聚焦在園區內的「櫛形月台」是否要保留1。
我們可以看到,爭論中心在法院新設地點是否涉及轉型正義的遺跡保存?從法律的觀點,我們又如何評價「這樣的空間」?
先來談談「不義遺址」是什麼
「不義遺址」原非法律概念,而是由國家人權博物館所提出,意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以各種作為,傷害人權的地點2。
「不義遺址」概念提出時,雖是參考暗黑襲產(dark heritage)或負面襲產(negative hertiage)等概念,但暗黑襲產,在學理上包含更多面向,如戰爭、大屠殺乃至環境污染等樣態。
因此,「不義遺址」應是取其核心,並與我國具體歷史相結合後所生。其作用同樣提醒:有別過往文化資產研究多半傾向於具紀念性、美學等面向,暗黑襲產或不義遺址則聚焦在與負面、痛苦有關影響至今的文化資產。
而後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立法者正式將「不義遺址」一詞納入法律中。同條例更規定:「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其中「歷史遺址」一詞雖字面與「不義遺址」不同,但「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等語,卻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對於「不義遺址」的定義一致。
因此整體而論,不義遺址在我國法令中應指「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首先,威權統治時期在促轉條例中,指的是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二戰終戰,至金門馬祖解除戰地政務)。
其次,侵害人權事件如何算是大規模?促轉條例並未明文定義,但在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中,曾特別說明:「大規模」並非指死傷人數多寡,而是在於影響力。以目前促轉會公告審定的不義遺址而言,多數涉及「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其緣由就是因為大規模的判斷,取決於相關影響是否來自特定事件或系統化的體制。
至於「發生地」也未於促轉條例中規定,促轉會則另外制定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填充「發生地」的內涵;簡單來說,就是指發生人權侵害事件的場所。
該用文資法判定「不義遺址」嗎?
如前所述,不義遺址的概念是參考暗黑襲產,而暗黑襲產則是相對過往文化資產研究而來的概念。所以不義遺址的保存及再利用,往往會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聯想在一起。
事實上,文資法確有處理部分不義遺址的議題。2016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即以文資法為由,登錄「台北市信義區六張犁公墓」為文化景觀(正式名稱為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
登錄理由提及:
- 本墓園位於台北市東郊六張犁山區公墓範圍,為50年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埋葬地點。
- 墓區內兩百餘座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的墓塚......。
- 今日六張犁墓區為部分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最後安息之地,反映了台灣地區50年代政治受難者不平遭遇。......突顯戒嚴時期的時代氛圍,其空間場域具有歷史事件見證意義。
這樣的說法,與前述「不義遺址」的定義及要件相當。
此外,新北市政府也在2022年12月間,以新店安康接待室是少數完整留存的威權時代偵訊空間場域為由,將其指定為古蹟。由此可知,文資法也可以適用於「不義遺址」。但文資法得否全面適用於不義遺址,在法律上確有疑慮。
第一,針對「有形文資3」,文資法的審查基準傾向於美學、藝術、建築特色等項目,但這些基準未必是「不義遺址」著重的面向,可能使得「不義遺址」的意義無法充分彰顯。
而與暗黑襲產面臨的爭議相同。文資審議中,如果同一建物或場所同時有美學上的價值,也有「不義遺址」的面向,到底是以何者為先?這或多或少取決於當時文資審議委員會的判斷,難以定論。如著重於當前文資審議的重點,「不義遺址」的面向或許較難突出4。
第二,目前文資法是以有形文資為核心所建構的法制,但從前述不義遺址的定義及要件可知,不義遺址是發生地,未必仍存有形的構造物,如此一來,文資法即難以適用於已不存在構造物的不義遺址5。
在「文資法」著眼藝術等觀點的前提下,其得否全面適用於不義遺址的判斷,確有疑慮。對此,「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即建議,應制定不義遺址保存專法或促轉條例專章,並修正文資法子法(施行細則與各類別相關辦法),把「人權」當作是「指定、登錄基準」。
好的咒語與不好的咒語
什麼樣的歷史值得記憶?在天空之城裡,希達的奶奶曾經說過,為了賦予好的咒語力量,就一定得知道不好的咒語。走過的歷史有好有壞,而記住不好的歷史,可能讓我們的下一步走的更堅定。「不義遺址」的存在及討論的意義,或許就在於此。
- 在質疑聲浪出現後,司法院隨即於2023年1月4日舉行「華山貨運站貨物積卸月台再利用案諮詢會議」,邀請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尋求共識。同年2月10日,再次召開會議,會中提出修正方案包括「兼顧新建築機能及月台原址保存」;司法院表示將充分斟酌各界意見,擇取其中最能兼顧「文資保存與基地開發」的方案進行。同年3月20日,司法院表示將以(1)原址保存、(2)原物最大化保存、(3)兼顧新建築機能之三大原則,由建築師提出舊遺構與新建築相融的新設計方案,以兼顧文資保存與基地開發的目的。
- 華山轉運站並非下述促轉會審定公告的不義遺址,但屬潛在不義遺址,待文化部審議。
- 有形文資,分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及自然地景等類型。
- 此外,文資法對於不同的有形文資,定有不同強度的保存及再利用方式,也可能不利於傳達「不義遺址」的意義。
- 史蹟此類文資,也許能適用於不存在構造物的不義遺址,但對於史蹟的再利用方式,可能無法涵蓋所有不義遺址的保存工作。請參照王韶君等,《不義遺址:轉型正義的空間實踐》,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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