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喬愉/登山活動不該為了保護而管制,而應為了保護而教育
「管制入山,是戒嚴遺毒,是民主倒退」,這句話許多人不能理解,因為事不關己,因為登山社群比起全民仍是少數,因此在媒體片面報導之下,大多數不登山,不了解登山的民眾,以輿論扼殺了登山這項能專業的戶外休閒運動,並且暴露了台灣人民還不了解什麼是真正的民主精神。
在不久前,由時代力量所舉辦登山活動管理的公聽會中,山友一致表達不該管制入山,因為管制絕非解決問題的辦法。
在台灣,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若非「危害第三人」,沒有人可以侵害這樣的自由。有人活動的地方,就可能存在意外,無論城市或山林。而政府本來就對人民有急難救助的義務。
違憲這件事,人民自由這件事,並非只是登山者的事,而管制,打壓則是全台民主發展的不堪,這樣的方式如果成功,接下來就是海洋,就是溪流,就是一件接一件的戶外活動。台灣登山的歷史不短,但是與世界各國相比,其發展卻極為落後,就連對岸戶外活動的發展,都在這短短幾年狠狠將台灣甩得看不見車尾燈,這是媒體和輿論塑造出的社會風氣發酵而成,我們無法鼓勵孩子有冒險精神,因為父母(政府)不讓你有對自己負責的權力。
用規範來管制入山的條件,名義上是「保護」,事實上就像是有掌控慾的父母在管理成年的兒女。不能獨攀,要五個人才能上山,因為萬一一個人出事,要兩個人照顧,兩個人去求救,這是什麼樣的神邏輯?意外總會發生,五個人不代表可以避免意外,而如果登山者願意承擔沒人知道甚麼時候會發生的風險,那麼他也該有獨攀的權力。(延伸:逼人民違法爬黑山的偽善法條,忘卻初衷的民意代表)
如以這樣的邏輯用在台灣十大死因上看會如何?有心臟疾病且為高風險的患者,立法禁止一個人行動,逛街需兩位沒有病史的人陪同,如果突然心肌梗塞,一個人CPR,一個人求救,兩個人還可以換手做。也禁止一個人在家裡,至少每十分鐘要有人探視,以免心臟病突發死在家裡。這種名為「管制」的「美意」,真的合理嗎?
什麼是民主倒退?這種自以為保護的管制,就是民主倒退。不能因為這活動我不從事,就可以用戒嚴的方式去管理。無論是證照、資格,還是人數,都是違反憲法對人民的保障。證照與資格可以用來規範職業,但不能擴大濫用在任何人民的活動之上。
真正的保護是教育,讓人民擁有知識,擁有技能,擁有能力去自我掌控風險。再多的管制只能讓行為者想盡辦法達到所謂「標準」,卻不能讓行為者真正對自己該有哪些知識、該有什麼準備負起責任。擁有證照不能保證擁有知識,門檻再高,也無法喚起人民對自我負責的認知心態。
登山並非高風險活動,尤其在台灣海拔不算高的山區裡,九成的風險是可以經由事前準備和經驗去避免的。奇怪的是,儘管登山人口暴增,但登山社團卻漸漸勢微,尤其一些擁有嚴謹訓練歷史的社團,已經被許多網路社團所取代。或許缺乏登山教育推廣的資訊管道是其一,但民眾不將知識學習視為自己的責任,肯定是其二。
反感的起點在於資源濫用
正義的鄉民看不慣濫用資源的民眾,於是看不慣所有登山者。因為在他們的認知裡,「登山」等於「浪費資源」。但所謂「濫用」指的是「非真正急難」的資源使用,又或是可以「低成本」完成搜救任務,卻採用耗費人力與資源的「高成本」方式。將登山活動與濫用資源等同看待,自然是污名化特定社群,然而對於救難資源如何合理、有效的運用,卻從來進入不了公共討論中讓人民有所認識並理解。
「登山的人都很自私,自己要爬山,出事又要所有人去救你」,這句話相信許多從事登山活動的人都聽過不少次。但自私的真的是登山者嗎?我認為說出這句話的人更自私,因為他不理解人民有擁有移動遷徙的自由,而以自己對特定活動的刻板印象與偏見發表意見,而這樣因個人好惡而產生的評價是否合理?不管在山岳或是都會,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會有意外,然而社會面對風險的方式卻不是教育與識認,而是以一貫的奚落與嘲諷來看待。
因為台灣人的自私,救自己有理,救別人是浪費資源,尤其只要涉及到人民的「納稅錢」,輿論往往殺紅了眼,而這樣對「納稅錢」的控管遠高於對風險的控管,進而打壓了冒險運動的發展。這對納稅錢的全民監管怎麼來的?是用「新聞出現的機率和數量」來衡量。儘管實際上山難的案例比起水上活動、比起車禍、比起許多運動都仍是少數,但普遍大眾對登山活動不瞭解,嗜血的媒體就更有操弄的空間。在「浪費我的納稅錢我就跟你拚命」的風氣中,新聞上不合日常想像的直升機出勤勤務就是罪。而這些因不瞭解而產生的無知,以及因個人好惡所造就的正義鄉民,是對特定社群的霸凌。
最好的例子就是「颱風天到底該不該撤退下山?」這個問題對有經驗的登山者來說,第一個反應都是「幹嘛下山?你傻了嗎?」因為那才是真正危險的做法。颱風天趕緊找地方搭好避難所躲颱風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而不是跟颱風賽跑看誰先到,就算安全撤退到登山口,還得賭命閃落石下山,要不就困在坍塌的公路上。前陣子的公聽會,登山老前輩梁明本先生說:「以前的颱風從來沒死過人,自從颱風天得下山的規範一出,意外傷亡卻一大堆。」而第一個意外就是東海大學登山社的學生,因為颱風天撤退下到思源啞口溪邊,而被暴漲的溪水捲入涵洞1。
自詡正義的民眾呢?他們不這麼想。政治人物義正嚴詞的叫所有登山者颱風天通通下山!大家鼓掌叫好說他好有威嚴。因為他要討好的不是區區登山客這幾條小命,而是廣大、不理解登山的民眾。似乎颱風天不下山就是要搜救人員冒風險上山救援,是藐視他人子女性命,是浪費國家資源。錯!大家不知道的是,大多數準備在山上度過颱風的隊伍,根本就沒有發出求救訊息,根本就不需要救援,需要救援的是山下想表現的長官,讓搜救人員冒著風雨上山才能表示他們有所作為,縱使所有登山客都知道,那些搜救人員上來也沒有任何「救援」行為可為,就是淋著雨、頂著風走一遭,硬要山上待得好好的人像他們一樣冒著風險下山罷了。而基層搜救人員與相關單位只能聽令行事,只能把所有怨言怒氣發在登山客身上,指責他們的「自私」,因此積極的想要管制入山的人。
登山並非危害第三人的行為,管制登山並不能與酒駕,與駕駛汽機車的風險相提並論。有人說危害「搜救人員」,我只能笑笑,工作是自己選的,搜救人員不應躲避搜救任務,因會危害搜救人員的並非事故,而是不當派遣、不合理的派遣、為了作秀而派遣的派遣。救援人員有權利選擇在真正適合的天候,能掌控風險的範圍內去幫助別人,而非英雄式的救援行為。在不適當時機,登山者出了意外,就該有「沒有人能夠救自己」的心理準備,政府要讓人民自我負責,就該讓他們承擔後果,而不是滿足上級虛榮,派遣搜救人員作出危及自身安全的救援。
要人民「負責」就得放手,讓他知道如果因不當的選擇將自己陷於險地,不會有人冒著風雨去救他,真正面對死亡的威脅,才能使他擔起對自己的責任。當然這並非見死不救,大家在意的是救援資源不應該無限上綱,救難人員都必須冒著生命危險救援,我們必須排除不合理的救援要求,必須要讓被救者自行負擔風險成本。
救援是有價的,以完善的保險條例搭配使用者付費,可以防止真正發生意外的民眾,不會因為無法負擔而不敢請求救援造成遺憾,並且可以運用保險條例「除外條款」作為審視救援理由的把關。基於保障人民安全,國家很難條列並規範出所有的出勤理由,也避免在考量是否出勤時而延宕搜救的時機。但假設我們將搜救價格予以量化,並透過商業保險的審核與把關,以這些駁准的流程設計,民眾就必須思考自己所申請的救援是否合理?是否足以說服保險公司支付該筆搜救費用?這才是透過機制設計進一步做到管理的職責,同時也達到風險分擔的教育目標。
是登山者不願「自我負責」?還是不讓山友自我負責?
然而,救援有沒有標準?當人民沒有發出求救訊號,必然不需要出動援救,但詭異的是,登山者總是以「被強迫救援」的方式下山。另一方面,當人民真正發出求救訊息,總是有想便宜行事的老鼠屎,一當濫用搜救資源的行為被媒體報導後,所有山友同罪,上山即是罪。
登山教育包含對自我負責的意義,但是我們仍缺乏自我負責的「權力」。為什麼會這樣說?由於現行制度上的規範,使得想要自我負責的行為者沒有「自我負責」的選擇。
舉例來說,萬一不幸你在山中出了意外,若是讓熟悉山林的朋友們來救援(以前古老的登山社團有山難組機制),很抱歉,前來搜救的山友是違法入山,救人不成還犯法。其次,若你或你的隊友沒有第一時間報案,是你們的疏失,也等著挨告吧。很荒謬嗎?不只如此,如果你的隊員在沒有收訊的地方受傷動彈不得,你和隊友出去求救,結果他死了,很抱歉,漫長無期的官司在前方等著你。又當為了保險起見報案,而現場危機又在稍後得以解除後,此時你卻無法取消報案,為了你的安全搜救隊員必須到場,如果看到你剛好在玩樂,那你就等著被「山友通報緊急事故 搜救員摸黑上山一群人竟玩得開心!」的新聞痛批吧,以上都是真實案例。
以濫用的問題來說,濫用普遍存在台灣社會,包括「月經來肚子痛叫救護車」,「我媽媽要看病,所以打119叫救護車」,「車禍擦傷聽說保險要叫救護車才能申請?」等奇異現象。以筆者跟著救護車出勤的經驗來說,幾乎百分之九十遭遇的狀況都並非緊急事件,其中喝酒路倒大概就超過半數。明知道喝酒路倒,還是得去;明知道被當計程車了,還是得送,除了通報者本身的心態錯誤以外,但我們也得追問,甚麼樣的救援制度塑造出這樣的媽寶人民呢?
再者,許多民眾對「危急」的認知有極大的落差,對於什麼情況能自己處理也所知有限,登山亦然。山難增加,有許多明明可以自救,能夠避免的事故案例暴增,或許善意來看,不全是民眾故意濫用資源,而是缺乏知識去救援自己。若想不濫派搜救資源,卻盡可能讓民眾安全,是否我們能有個讓民眾詢問的機制?如同德國山區,能夠諮詢並且知道自己的情況該如何解套,或是必要求助外援。
山難最常發生的問題是,搜救任務該設有停損點,停損點不停,這個帳就不斷算到山難者身上,也算在所有登山者身上。這一點都不合理,搜救該花多少人力、運用多少時間、用什麼方式救援,都該由搜救單位以專業知識來決定,而非家屬或立委,也不該由沒有肩膀拒絕無理要求的長官來決定。台灣山域搜救的種種不合理問題,都顯示出我們沒有專責單位、沒有完整架構和制度,我們要需要的不是禁止登山活動,更不是譴責登山愛好者,而是建構一個完善的山域救援體制,加強教育、減低濫用,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透過有計畫性的制度改革管理登山活動,這才是正道。
專責主管機關和完善的山域救援體制
山域有其專業,而消防有其本來所屬的的責任範圍,將這種需要專業、又需要人力的勤務加諸於消防,只不過是隨意個找單位塞業務罷了。台灣山區之廣泛,占土地面積大於百分之七十,所謂的山難,其實並非侷限於「登山活動」才會發生。郊區步道散步,陽明山走走(陽明山山難可不少),靠山居民上山採藥、採竹筍、合歡山度假、阿里山賞神木觀日出……這全都是山區活動,全都會有山難發生,山域搜救因而重要,台灣人民也值得擁有獨立而專業的全職單位,因為山與台灣密不可分。
目前屈於消防體制內的「專責山域搜救」,是一個欺騙人民、好傻好天真的假象。消防人力本不足,現在抓出一群人,再賦予他們「專責山搜」之責任,但是火一樣要打,救護一樣要跑,業務一樣要做,訓練得增加,一年上山最多三次,就要變成山域救援專家?這不是專責山搜,這是超人訓練班。
搜救體系(消防),積極地想要管制,初衷是希望減少山難,但實際上是因為他們被賦予了超出他們所能負荷的責任。而他們能做到的當然不是教育推廣,不是整體的登山政策,僅能提出他們希望管制的意願。畢竟整體性的政策需要更高的機關,需要跨部會的單位才能有效整合。既然不可能將台灣百分之七十的國土與人民分割,就請正視這片土地,我們需要有一個真正專責,層級夠高的單位來統合戶外政策。(延伸:發生山難就封山,發生溺水就關閉海灘,這樣的邏輯通嗎?)
一旦提到「專責單位」,就會有經費、人力等一連串相關問題。如果受限於資源有限,政府無法同時供給全部費用及人力,則可以妥善運用與組織民間資源。參考各國(日本,美國,瑞士,紐西蘭等……)民間搜救人員,都是非常優秀的人力資源。政府專職單位僅僅負責「統籌」,執行則可以外包民間單位。但如果擔心因此無法回應組織化、系統化、效率化之需求,以及明確責任劃分,透過設立專門機構(例如專責法人)來管理不失為一種中間的思考方式。因為組織明確,可以指揮調度,而政府可以負責其中一部分資金的提供,其他則由民間籌募,人力可以招募,這些人也會因有效匯集與傳承經驗而成為有搜救能量的搜救者,地方警察消防則可退居為第二線支援者。舉例,捐血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但那些遍布全台的捐血機構,皆是民間的組織「公益財團法人」所負責。
如果輿論就是風向,那身為小人民的我們,也可以為輿論盡一份力量。該批判的不是登山活動本身,而是我們缺乏一個權責主管機關,無法提供完善的登山制度並做好管理,面對以限制自由的手段達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並將登山社群污名化的社會氣氛,這些才是我們批判的目標。
- 文:詹喬愉,新板山域搜救義消,台灣地區野外急救協會副秘書長,EMT1、WEMT野外救護技術員。從事登山攀岩等戶外活動多年,新北市消防山訓教官,亦常參與國際山域救援交流。臉書:詹喬愉 - 三條魚Tri Fish
- 勘誤:經讀者來函,東海大學登山社學生山難事件非颱風天下山避難所致,當時該生已在審馬陣山屋躲過尤特颱風,後續的溪水暴漲是颱風過後的西南氣流加上午後雷陣雨所致,特此感謝讀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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