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行逆施的法官法修法,台灣要的是人治司法?
立法院甫於在今年4月3日針對評鑑制度的《法官法》修法舉辦公聽會,想不到一反常態地,就在本週將《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委員會審查,更將於明天(24日),排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顯見「司法改革」已磨刀霍霍地朝司法官近逼,修法似乎勢在必行。
關於評鑑制度的修正議題,在立法院召開的公聽會上,各方各自闡述不同的意見。日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忻穎,更在Facebook重話批評「財團法人」把髒手伸進司法。細觀吳檢貼文,實則反應出多數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憂心:假改革司法之名,行干預司法之實。
自我打臉的財團法人司改會
事實上,法官改革司法連線(下稱本連線)既不否認台灣司法還存在需要改善的空間,也相信財團法人司改會一本初衷,真心想推動台灣的司法改革。因此,希望在開放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評鑑之後,仍舊保留由這些關心司改的團體有實質參與的機會。
對此,新時代法律學社提出建議:財團法人司改會可以透過「法庭之友」的制度發聲,甚至擴大參與,不限於僅以司法改革為職志的職業團體,任何關心台灣司法的團體或個人,都可以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職務法庭參考。
更何況,這次刪除民間團體作為請求評鑑主體,而開放人民直接聲請評鑑的意見,事實上是由過去司改會要角尤伯祥、高榮志兩位律師所提出,並獲成大李佳玟教授支持,最終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提案通過。本連線實在不知道為何這個財團法人為會想越不對勁,直到如今才又反悔?
事實上,在禁止人民直接聲請評鑑,需由特定單位及民間團體請求的現制下,已有律師明白對法院表示不滿,認為法官對該得提出請求的財團法人律師成員特別禮遇,未能公平指揮訴訟!相信這樣的瓜田李下,對於該財團法人真是莫大羞辱。況且,賦予A民間團體獨立請求權,為何不給B團體?如果給了B團體,是不是又造成B團體成員被認為受到特別禮遇?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其他評鑑修法爭議很多,也有不少討論(例如王子榮法官〈評鑑者聯盟——法官法的薩諾斯〉一文;劍青檢改聲明;法官協會聲明)。本連線更在意爭點是:「針對法律見解聲請評鑑」!
我們與中國司法的距離
關於法律見解得否評鑑,無論從核心領域理論、可避免理論、法官確信理論及禁止實質審查理論(其中以核心領域理論為法評會較多件決議曾提及),都應該得出「不受評鑑」的結論。大法官更在釋字228號做成不宜請求國家賠償、325號認為不受監察院調查,亦明顯可推導出針對法官法律見解進行評鑑,恐有違憲之虞之結論。
另外,也有草案版本主張可以就事實認定及法律涵攝聲請評鑑。
但問題這麼簡單?試問:杜氏兄弟案因為採信對岸公安筆錄與否,而造成有無成立殺人事實的不同結論,可否歸類為事實認定錯誤而送評鑑?認定殺三個人非犯情節重大之罪而未判死刑(公政公約第6條)、或者判決承認同性婚姻,可以法律涵攝錯誤聲請評鑑?
內行人說內行話,事實認定本來就是經過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得到的結果,而法律涵攝則需要在適用法律前解釋法律,在在都與採信特定法律法律見解,脫離不了關係。
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法律涵攝間,真的可以清楚區分?這也是刑法枉法裁判仲裁罪嚴格認定故意的原因。以事實認定及法律涵攝作為受評鑑事由,根本就是拿來誤導外行人的騙術!
其他政治色彩濃厚的案件就不用說了。大家可以想像未來承審扁案或馬英九洩密案的法官,因為政黨輪替就被「政治追殺」嗎?還是說,增訂事實認定或法律涵攝作為評鑑事由,就是政治考量,讓台灣司法可以被政治干預?
看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反對司法獨立的發言,以及習近平於去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上一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決不能走向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談話,看回目前台灣《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爭議,居然有著強烈的既視感。
試問,以人權、正義為名,卻實質侵害,甚至無視審判獨立的「司法改革」,就是人民希望的司法改革嗎?這樣倒行逆施的修法作為,恐將導致我國法治裂解與倒退。而你,準備好嗎?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