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岳良/死者為大?無違規肇事卻遭起訴,被放大的「未注意車前狀況」
近來出現一起車禍爭議判決,一名女子在黃燈時駕車通過路口,撞上闖紅燈的男性騎士,該名騎士在事發後七個月身亡。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認為該女子「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即使車禍鑑定報告認為女子無違規、無肇事責任,該女子仍被判過失致重傷罪;直到二審法院,才認為該女子猝不及防,改判無罪。
對照一二審判決內容,最大的分歧在於二審法院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注意到女子行車快到路口時,燈號轉為黃燈,這是一審在判決理由中沒有提到的部分。二審以此認為該名女子儘速通過路口而非煞停,此外二審法院也參考科學研究駕駛人反應及煞停時間的資料,進一步認為該女子沒有能力及時反應及煞停。
這樣的說理推論過程,是符合一般用路人的經驗,以及黃燈的在法律上所定義的作用。
法院怎麼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
這案件進一步讓筆者關注的是,法院怎麼判斷「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一審判決理由記載,該名女子承認「穿越路口時有看到男性騎士,但認為他不會闖紅燈」。承審法官以此作為有罪判決的主要理由,認為這可以證明女子有意識到可能發生車禍,卻沒有及時預防。
但一般用路人會想,為什麼要隨時防範有人闖紅燈?就不能相信其他人會好好遵守規則嗎?他們迷惘的是,依照規則行車,擁有路權,到底要「多麼注意」其他違規用路人,才算「注意車前狀況」?難道守法用路,也要提心吊膽嗎?
這樣的想法與困惑,其實反映出台灣刑事司法實務,有些檢察官或法官對於「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認定過於寬鬆的現象。
以筆者多年承辦車禍刑事事件經驗,印象最深的有兩件。一件是對向車道機車失控滑到當事人車底身亡,當事人遵守速限行車,卻被以「未注意車前狀況」為由起訴;也有當事人行車時遭槍擊打穿脊椎,當下癱瘓失控撞癱他人,被以「未盡力防止事故發生」而起訴。
兩件均耗費數年,纏訟到二審才無罪確定,當事人也因訴訟折騰得身心俱疲。而讓當事人始終不能接受的是,檢方主張「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盡力採取避險行為」,並沒有任何客觀或科學證據,而僅僅是主觀認定,與無罪推定原則不符。相反的,當事人卻要窮盡一切力量,去說明自己「沒辦法注意」,這非常的困難。
強汽險上路後,適用法律還需考量死者為大?
案例中的這名女子,在一審敗訴受訪時表示「台灣法律就是死者為大,所以對方死了,我們必須要同情他,就算無罪的人,也要判成有罪;就算他無罪,他沒有肇事責任,我還是要把他咬死。這樣子我們才可以得到更多的錢,因為我們家死了一個人」。
這樣的說法揭露出台灣傳統人情倫理,即台灣人民普遍不習慣在衝突事件中,是有全然的對錯的。特別在死傷事故裡,我們期待存活(或強勢)的一方,基於「道義」而多少給予死傷者補貼,讓我們在感情上比較過得去。所以常有民眾誤解,「車禍發生兩方一定都有錯」「大車小車發生事故,大車一定有錯」。
這樣的人情倫理,並沒有絕對的好或不好,它至少發揮了風險分擔的效果;回到司法實務上,有些檢察官或審判者基於這樣的氛圍下,對車禍無違規的一方嚴格審視,要求被告有超人般的注意力和反應力,也就不是件奇怪的事情。
1998年強制汽車責任險上路,駕駛人均強制納保,所以交通事故的死傷,不論過失責任比例,死傷之一方都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請求醫藥費、死亡或殘廢保險金等,而依現行規定,亡者家屬可獲得200萬元的補償。
當然生命無價,200萬元不代表合理賠償,但考量低廉的保費,這已相當的發揮保險制度分散風險的功能,不至於讓死傷的一方因事故而無以為繼。既然如此,在車禍刑事事件中,寬鬆地去認定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可說已經失去倫理考量的正當性。
小結:車禍注意義務認定,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筆者身為律師,也是廣大用路人的一份子,期待交通事故的防範,是建立在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上,並讓用路人相信「守法是安全的」,而不是過份要求守法的用路人盡力避免、閃躲違規的用路人。
希望司法單位偵查及審理車禍事件時,對於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一方,用以一般人的標準檢驗他/她的注意能力,原則認定守法駕駛人「有注意車前狀況」,例外有積極事證下才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無謂的司法纏訟,及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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