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等於故意殺人?法務部的一場鬧劇
近年來,酒駕新聞頻傳,酒駕車禍致死傷的新聞也時有所聞,皆成為政治人物與民眾關注的焦點。據媒體報導,農曆年前接連發生酒駕撞死人悲劇,台中市短短11天內連續發生重大酒駕事故,奪走5條人命,引發社會譁然。政府一再宣示「酒駕零容忍」,但有部分民眾認為現有的處罰太輕,才讓酒駕者一再心存僥倖。
為平息民怨,法務部於2月3日當天兩度發出新聞稿,宣示「酒駕致死」刑責,擬將朝「不確定故意殺人」方向修法,更要與交通主管機關研議車輛加裝酒精鎖,預防酒駕者上路。另外,擬將協調內政部及交通部,對於臨檢或查獲酒駕者,立刻扣車。若構成刑責,則盡速移送法辦,且由檢察官視情節以犯罪工具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酒駕之車輛。
然而,現行的酒駕罰則是什麼?將酒駕朝向「故意殺人」修法,真能有效嚇阻犯罪?
現行制度是什麼?
《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5%以上情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5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慢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酒駕朝故意殺人修法,有什麼問題嗎?
嗯,我們試著分析看看。首先,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順著法務部的邏輯推演假設:
喝酒 + 駕車 + 撞死人 = 不確定故意殺人
那麼犯罪的「預備」與「著手」時點大概分別就是「喝酒 + 發動車輛」以及「喝酒 + 駕駛車輛」,再延伸推下去會變成以下:
喝酒 + 駕車 + 未發生車禍 = 殺人未遂
喝酒 + 發動車輛 = 殺人預備犯
如果要更加周全,法務部應該要課予陪酒者及店家勸誡、阻擋飲酒者,酒後不得駕車的責任義務,倘若課予義務後,就能適用《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將店家與陪酒者一同法辦,正所謂中秋是一家烤肉萬家香,酒駕是一人酒駕萬家送辦。
為何「喝酒 + 駕車 + 撞死人 = 不確定故意殺人」會有問題?其實在法律論證上就有疑問了。
依照《刑法》第13條第2項對於「不確定故意」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舉例來說,當駕駛人在紅燈右轉、闖紅燈、未禮讓直行車、超速、隨意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等違反交通相關法令時,顯然能預見可能因此發生車禍,導致他人有財產上損失,甚至致人死傷;但是否抱持著「發生了也無所謂」還是「確信不會發生」的僥倖心態?這就牽扯到是否符合《刑法》第13條第2項的「不確定故意」,或是第14條第2項的「有認識過失」的問題。
「發生了也無所謂」是不確定故意,「確信不會發生」的僥倖心態是有認識過失。因此回到酒駕者身上,究竟是「撞死人也無所謂」還是「確信不會撞死人,我技術很好啦!」的僥倖心態?大多都與違反交通相關法令的駕駛人一樣,抱持著「知道違規,知道可能會發生車禍,但確信自己技術好,應該沒那麼衰」的僥倖心態,因此直接等同視為不確定殺人故意,顯然說不通。
那麼亂世用重典真的能有效嚇阻犯罪?這大概是千古以來最大的誤解,從古至今多少酷刑多少重典?犯罪可曾消失?從古至今,使犯罪消失的從來不是亂世用重典,而是相關的社會政策、社會福利、事前預防及事後矯治機制,當然也牽涉到各國民眾民情,以及遵法意識是否足夠。
舉例而言,根據媒體報導,歐洲國家荷蘭由於犯罪率下降,許多牢房處於空置狀態,政府計畫關閉四所監獄,然而代表的是荷蘭的刑法比我國更加嚴厲?還是社會政策、福利、事前預防、事後矯治及民眾遵法意識比我國更好?
小結
要遏止酒駕,只討論亂世重典來嚇阻的方向無助於斷絕酒駕,與其一味相信「刑罰萬能論」這種不可能的思維,不如討論「該如何讓飲酒者無法發動車輛及駕駛」?畢竟,無論是六法全書唯一死刑還是公開鞭刑,都是「事發」之後的懲罰,然而傷亡已經造成,時間不會因死刑或鞭刑而倒帶。
司法流言終結者誠摯呼籲法務部,拋棄「刑罰萬能論」這種掩飾國家行政怠惰的想法,邀集交通部、內政部討論如何有效事前預防,使飲酒者無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來避免民眾財產及生命上的損失。
- 司法流言終結者: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