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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酒駕,其他國家怎麼管?

在現代法治社會下,「治亂世用重典」已經不再是唯一的思維模式,政府除了一再加重酒駕行罰,還有哪些防治方法可以考慮? 圖/聯合報系資料庫
在現代法治社會下,「治亂世用重典」已經不再是唯一的思維模式,政府除了一再加重酒駕行罰,還有哪些防治方法可以考慮? 圖/聯合報系資料庫

酒後駕車的管制問題一直是我國長期面對的社會問題,最近法務部長邱太三的失言風波,也與管制酒駕相關。筆者在金門服役擔任少尉輔導長時,也常常要和連上阿兵哥宣導防止酒駕的法律規範,以及培養「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

什麼是「酒駕三振條款」?

基本上,我國對於酒駕的罰則是一再加重,而自去年以降,甚至還有「酒駕三振條款」的產生。所謂酒駕三振條款,是指如果在五年內酒駕達到第三次,即不得判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酒後駕駛如果不涉及致他人死傷的話,刑法上的處罰可以參考刑法第185-3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跟據此法條規定,酒後駕車最高可能被處罰坐牢兩年,法院還可另外判處最高20萬的罰金;而除了刑罰外,還可能會有吊扣吊銷駕照等行政罰。

酒後駕車,其他國家怎麼管?

酒駕問題,目前幾乎是世界各國均會面對的社會問題,各國的法律管制也不盡相同。每個國家對於拒絕酒測者大多有相對應的處罰機制。

就處罰酒駕而言,以日本來說,酒精濃度標準為0.03%,最高可判徒刑3年,罰金約4400美金;加拿大酒精標準為0.08%,初犯應判最低1000美金及一年禁止駕駛,再犯則最低徒刑30天及二年禁止駕駛,三犯則是最低120天徒刑以及三年禁止駕駛。

德國的標為酒精濃度0.05%,也有分初犯、再犯、三犯不同的罰則,行政處罰除了罰鍰、吊扣駕照之外,還有違規記點制度;若構成公共危險,則依其刑責判處徒刑和罰金,重則可花費15000歐元。

以美國而論,美國的酒駕相關罰則由州政府各別制定。大部份的州政府規定當駕駛者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0.08%(也有部分州將標準調至0.05%),即算酒後駕車;針對21歲以下的年輕駕駛者,則採血液酒精濃度0.01%就構成酒後開車。

處罰方式也因該州的規定而有所不同,例如罰款、拘留、參加教育學習課程、社區勞動、提高保費、吊扣駕照、監禁等等。其中有34州之規定,甚至可以永久或暫時沒收車輛(之中6州限於再犯、8州限於三犯、3州限於四犯,而有2州定有其沒收的條件)。累犯者的刑責加重是肯定的,以加州為例附表如下:

表/作者提供
表/作者提供

在美國,酒駕紀錄對於升學或尋找工作都有不良的影響,其他比較特別的懲罰手段也有限制住居等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州和加拿大都對酒駕者採用一種「汽車發動酒測系統」,及在一定期間內利用安裝於該車內的酒測系統,測試其口腔酒精濃度合於標準才得以發動車輛。

也有州政府對於酒吧經營者加強教育,或是加強對於未成年飲酒的管制。在少數的酒駕車禍肇事個案中,有過失的酒吧經營者甚至被請求需要負擔一定的民事賠償。

避免酒駕,重罰是辦法嗎?

我國應該如何防免酒駕,涉及刑事政策與行政管制的分析,本文並不在此作出定論。相對的,筆者希望以上述制度的借鏡,反思及刺激相關的思考。

在現代法治社會下,「治亂世用重典」已經不再是唯一的思維模式。這幾年酒駕刑責調高之後,酒駕率真的有變少嗎?酒駕的處罰提高到什麼程度才合理?會不會高到違反比例原則,反而相對減輕了其他重罪的嚇阻性?在車禍肇事方有飲酒的情況下,太高的法定刑度會不會反而增加肇事逃逸率?或者減低尋求受害者和解的誘因?

對於大部分酒駕人士而言,坐牢真的比罰錢更具嚇阻性嗎?法律懲罰的作用有其極限,我們能否利用其他方式,如前述的汽車發動酒測系統之科技,以及教育宣導的加強,以求更有效率的減少酒駕率?或者,增加事前的行政管理,以管制餐飲業者販售酒精飲料的時間,或是提升對現行酒駕服刑者的矯正措施之改良,都是可以進行思考的面向。

當然,我們並不希望因為酒駕事件而造成民眾的生命危險,或是因此造成監獄人滿為患的窘境。自千年以前,大禹就曾說「日後必有因酒而亡國之人」。就法律之外,當親朋好友飲用酒精飲料後,千萬要叮嚀「酒後不開車」的原則,喝酒盡興後,就幫忙叫個計程車吧!

 

  • 作者林柏辰,杜蘭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生(Energy & Environmental LLM , TU)。
  • 原文發表於《法操》,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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