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不死刑,保護了誰?——常見的七個廢死理由
死刑的歷史由來已久,在有文字以前的原始時代就存在了。在漢高祖劉邦進咸陽城時和百姓約法三章中也包含著死刑。隨著時代的演進,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人類從歷史中記取教訓後,刑罰的方式也不斷的在改變。國家的刑罰權,在當代思考中,也並非漫無限制,像是酷刑(Torture)在國際法下原則是不允許的。台灣在法定刑上也廢除了以往「唯一死刑」的規定(所謂唯一死刑,指的是法律給法官針對該罪責的判刑選擇只有死刑,沒有別的選項)。
簡單來講,死刑就是國家將罪犯的生命以人工的方式停止其生命的運作,可能有槍斃、施打藥劑、絞刑和電椅等等,依據不同國家和時代而各異(如果想要了解台灣的法律判處死刑的標準,可以參考〈判不判死刑,標準在哪裡?〉一文)。
在現代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國家大多位於歐洲,歐盟的官方立場即是廢除死刑,而美國目前則是部分州法沒有死刑。就目前筆者在法學院課堂上遇到的學生就這議題的意見,歐洲同學打從心裡認為死刑是不可以的,大陸同學大多數認為應該要有死刑,美國學生則似乎正反意見各占一半。
下文中,筆者嘗試整理出目前常見廢除死刑的可能理由,不論大家的立場為何,都能當作是一個思考的參考。
國家殺人,是價值觀的自打嘴巴
死刑,執行上說雖然是懲罰,但實質上來說,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剝奪人的性命。生命權不同於財產權和自由權,是享有最高順位保護的法益,是故現代有「生命權應受絕對保障」一說。但,這時候問題來了,如果國家教導人民不能殺人,生命權是不容侵犯的,那如果國家自己卻可以剝奪人民的生命權,價值觀上便產生了不相容。
只要法官不是神,誤判就一定會有
有人說「只要是百分之百確定的案件,死刑就沒差吧。」但,那是電影或小說中,讀者才能有的上帝視角,真實狀況,往往不是如此。只要是人為判斷,某一天,也許「江國慶案」就會再度上演。死刑是一個無法挽回的結果,和自由與金錢不同,生命一旦被剝奪,就再也無法回復。
如果我們這個文明社會所追求著價值,是寧可「不判人死刑」,也不願「錯殺一個無罪的人」,那我們應該做出「沒有死刑」的選擇。如果我們在整個制度上採取了這個價值取捨,那不論某個個案真的有人多兇殘,也無法推導出制度上應該要有死刑的結果。
我們消除的是罪惡,不是人本身
刑法的判斷是針對「行為」作評價,而不是對「該人」作評價。從日常生活的用語來看,有點「對事不對人」的意思在。而死刑不僅僅是對該行為的懲罰而已,死刑連人的本身都一起消滅掉。
當代刑法的目的,是在「保護法益」,有「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功能,也就是在制度上防止法益受到侵害,在個別行為上也有預防其再度發生,達到矯正的效果。以眼還眼的「應報主義」不是當代刑法所追求的目標。
死刑的嚇阻性是個迷思
贊成死刑的人可能會認為,死刑具有嚇阻性。但死刑到底有沒有嚇阻性,從來沒有人真的有辦法證明,而要制定剝奪或限制別人的權利者(死刑是奪生命權)必須要負擔證明的責任。
事實上,人類社會施行死刑這麼數千年,死刑確實沒消除過什麼罪惡,許多犯罪在千年的死刑下也都依然存在。而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經過這些年來,從來也沒人覺得,就一定比有死刑的地方重罪犯罪率更高或更危險(甚至有人會認為剛好相反)。
「治亂世用重典」其實一直是一個倒果為因的想法,例如:往往金融犯罪嚴重的地方,金融犯罪處罰才重;而一個原本就很平和守規矩的地方,反而刑責規範沒有重罰的必要。
死刑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管是被判了幾個死刑,因為人只能死一次,所以也只能執行一個死刑,在這一點來看,對於不同罪責的死刑犯間來看,死刑是缺乏彈性的。再者,人群制定死刑,一部分是來自於想把「壞人」隔離的安全感。但若是真的有「惡貫滿盈十惡不赦」的人存在好了,那我把該員判無期徒刑,達到的隔離效果其實相同。
或許,有民眾會想到「假釋」,畢竟無期徒刑還是有可能假釋,那該怎麼辦?如前所述,刑法的評價對象是行為,目的上具有預防法益被侵害的功能。而假釋是以該人改過向善為前提,如果該人獲得假釋,其實也代表刑法的目的也已經告一段落了。雖然我們不需要把全世界的人都想成大好人,但也沒必要悲觀到假設「人永遠不可能改變」。
死刑並沒有實質的保護被害人,更沒解決任何問題
有人會說「這是哪樣,好人都沒人權囉?」事實上也並不是這樣。沒有死刑,並不代表無罪,仍舊有自由刑和財產上的刑責。而且,將被告處死,除了滿足旁觀者主觀上的正義感之外,和保護被害人有很大的差距。
在現實生活中,存活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需求,遠遠不是把被告處死而已,這也是為何「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建立的原因。也有人會說「那你就把你媽或你妹給人殺殺看啊」,如果真的如此人所假設的狀況發生,主觀上或許會想報復,或是私下尋求復仇手段,但就一個作為公共政策的刑法而言,國家的法律也是要為了讓社會更好而存在,國家機器不會是主觀私人的報復工具。
世界本來就不是完美的,法律也不會讓他變成完美的
說到底,這個世界原本就是個充滿缺陷和風險的世界,而人類社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盡可能地在各種合理範圍內,對於社會問題提出制度性的改良方式。正如同一個人生了病,也不會去怪醫生沒有把自己的免疫系統改造成完美一樣。
有時人想有強力法規範解決一切問題,源自於對於更好的生活追求也無可厚非,但社會上的各種行為結果,其因果錯綜複雜,並不是用一個「殺人者死」就能解決的。
我們或可用不同的方式去改善犯罪者:教育、社工、心輔和社會福利各種面向去做改善。換個角度說:社會上如果少了死刑,這個社會並不會完蛋;但如果這個社會只剩下死刑這個解法,人們才更應該擔憂。
結語
限於篇幅,就死刑的問題,本篇就提供常聽到的一些廢死見解給大家。也請各位讀者先冷靜,別急著罵「如果你家屬被亂刀砍死再來說嘴吧」,筆者相信大家都是很理性的,對此議題筆者也並無特定立場。很多立法問題,本來就是價值取捨,並沒有一定的對錯可言。而在對公眾政策的對話思辨中,這就是一個好的練習例子。
如本篇中,筆者丟出一些常見的廢死觀點,而認為應該要保留死刑的人,就可以逐一針對這些論點,提出相反的數據、理論和實證經驗進行反駁,這些都是好的對話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過程,也算是關懷社會的一種政治參與,不論是進行何種的公共議題討論。
死刑的相關爭議還有很多,像是法律已經授權行政機關執行期限,立法機關除了修法之外,立委個人對行政機關施以政治壓力去加速執行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等過去的時事,都是值得探討的,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嘗試自行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