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不判死刑,標準在哪裡?
去年5月犯下北投女童割喉命案的兇手龔重安,一審法院說他有教化可能性,判無期徒刑;2011年狼父許川性侵少女5年518次,被少女提告後又將其殺害,原本一、二審法院都判死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法院說他有教化可能性,判無期徒刑,最後定讞;2014年鄭捷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二審法院說他沒有教化可能性,判他死刑,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究竟,在生與死之間,判決的基準究竟在哪裡?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司法實務向來認為,法官量刑的輕重,是法官可以裁量之事項,如果法官量刑時,已經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原則上都不違法。且死刑與其他刑罰種類不同,一旦執行了死刑,人死就不能復生了,屬於不得已的極刑,所以必須要非常謹慎才行,建立一套可以檢驗的死刑量刑基準也是必要的。
一、日本的死刑量刑基準——永山基準
日本最高法院早在1983年的永山判決中就樹立了死刑量刑的一般基準,以供下級審法院遵循。永山判決說明當選擇死刑之際,「合併考慮犯行之罪質、動機、態樣,特別是殺害手段的偏執性與殘虐性、結果的重大性,特別是被殺害者之個數、遺屬的被害感情、社會影響、犯人年齡、前科、犯行後情狀等諸種事由之後,認為其罪責誠屬重大、無論從罪刑均衡的角度或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極刑乃不得已者,不得不說得以容許死刑的選擇」。
永山基準過度重視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指透過社會大眾的信服或警惕等心理作用,來減少犯罪),不考慮特別預防功能(指透過對特定犯罪人的處罰或改善,來減少他們的再犯),也欠缺關於行為人的生長、教育經歷、智識狀態,以及更生、改善可能性等因素的評估。
我國最高法院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也曾參考永山基準所列的各項量刑因素,但並未如永山判決一樣,只強調一般預防功能。
二、臺灣的死刑量刑參考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所建立的死刑量刑基準:
(一)先基於罪責原則,逐一檢視、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十款事項。
(二)接著從罪刑均衡的觀點及一般預防的觀點,判斷被告的的犯罪情節、所犯不法及責任的程度,是否已經達到不得已必須科處死刑的情形。
(三)最後,若被告有教化的可能,則可以迴避不判死刑。「教化可能性」是一個待證明的事項。
最高法院在上述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中,先是重視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再例外地考量行為人有無改善更生可能的特別預防功能。因而在行為人犯罪情節嚴重、罪責重大時,就可以選擇死刑,除非證明行為人「有教化可能性」,才能夠例外地迴避掉死刑的判決。
但最高法院在稍早的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判決則認為,應「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也就是需要同時考量一般預防功能與特別預防功能的刑罰目的。因而除了行為人犯罪情節嚴重、罪責重大之外,還必須證明行為人「無教化可能性」,才能夠選擇死刑。
兩者比較,若法官判決時選擇參考前者(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的標準,判決死刑的空間比較大。
過去法院判決似乎是以心證方式來判斷「有無教化可能性」,常以自我合理化的「結語」,形式上地寫在判決書裡就作為交代。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判決特別提到,有無教化可能性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之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資訊,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這是一個相當有意義的進步。
然而,一個人有無教化可能性,只能透過對這個行為人的過去與當下,去預測他未來的人生、未來的可塑性。因此也有人提出質疑,法院究竟要如何藉由實證方法調查?要調查哪些項目才能夠判斷一個人未來的改過遷善的可能性?又是否真的能夠全面否定一個人完全沒有教化可能性?真的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一個人毫無改善可能性嗎?以目前的實證科學要來證明這個待證事項,還是有很大的疑問存在,是不是到最後法院下了「有教化可能性」或「無教化可能性」的判斷,也只是根據片面的資料所作的主觀推論而已,還是法官說了算。
對此我們必須對於法院生與死之間的判決持續地關注,觀察法院究竟如何對於「教化可能性」這個待證事項做實證調查。目前謝依涵案、鄭捷案均有憑藉心理評估鑑定,來作為判斷「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依據,值得追蹤參考。
▎參考資料:
- 謝煜偉,「永山基準」台灣版?——死刑量刑基準的具體化/最高院102台上5251判決,2014.06,台灣法學雜誌(249期),第212-218頁。
- 劉邦繡,生死判決與教化矯正合理期待可能之糾葛——從最高法院幾則生死判決改判案例談起,2015.10 ,月旦裁判時報(40期),第72-81頁。
- 作者:游泗淵律師。
- 本文原發表於法操FOLLAW,經授權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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