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曦/太陽花國賠案:綁架警察士氣,與撕票法治的平行世界

聯合新聞網 特約作者
圖/美聯社

(※ 文: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上月底,台北地院對太陽花行政院驅離國賠案做出宣判,台北市警察局應賠償14名原告共111萬餘元,而判決結果則引發部分退休警察不滿上街抗議,並誓言要重演「佔領行政院」。

同時,台北市國民黨籍議員汪志冰在議會總質詢時,更和柯文哲市長對賭雞排是否上訴。而同黨議員游淑慧,也提案要求北市府應提出上訴。該提案後續遭時代力量、民進黨市議員擱置,認為議會不應為市政府背書,游淑慧因此批評其他議員「太過意識形態」。

當「打擊士氣」成為隱匿違法濫權的堡壘

事實上,我們從11月7日市議員黃郁芬質詢市長和警察局長的影片即可看到,黃郁芬再三強調,警察「合法執法」當然應該支持,但在324事件中違法打人的警察,不應該與前者混為一談。

有媒體認為,324國賠案是在打擊警察士氣、甚至會讓員警消極不執法。然而,此類刻意忽視公務員需「依法行政」,動輒以「打擊基層士氣」作為忽視員警違法濫權的合理遁詞,如此缺少法治素養的言論,卻成輿論市場的主流觀點,令人擔憂。

此外,坊間有觀點指出,「警察處理群眾事件應有一定的程序可循」,雖然這句話本身並沒有錯,然而需讓各位瞭解的是,台灣現行相關的「一定程序」,在實務上有多少是違反法治原則的。

即便退一步先忽略惡法爭議、單看法律規定,由於《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律,對警察發動排除集會遊行的規定多是「大原則」、或不夠具體清楚,各地警察實際上操作驅離集會時,是極為仰賴上層的政治命令而展開執法作為。

圖/美聯社

舉例來說,2017年底至2018年初,民間就勞基法修惡發動一連串抗爭,而後卻反遭警方丟包,事後柯文哲受訪時承認命令是他下的。至於這個「丟包」決定是怎麼產生的?從一開始「是否驅離」的決策,便不是所謂的「有一定程序可循」。

更糟的是,上級不論是下令驅離、丟包、上束帶拘束,這些行政作為的法律規定,幾乎清一色都是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或台北市警局自訂的行政規則,機關甚至恣意認定這些規則都是「內部」的行政規則,所以不用向大眾公開,而無視這些行政規則明明都會向人民發生效力,應該向外公開的「外部」行政規則。

例如台北市警察局聲稱會依照《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聚眾防處勤務群眾聚不解散之處置作業程序SOP》執行驅離抗爭的程序,但可有任何人見過這份SOP,知道他在街頭上何時會有被SOP處置的風險?連全台灣最嫻熟於處理陳抗的台北市尚且如此,「法律明確性」這項《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文規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在台灣抗爭現場彷彿不存在。

被意識形態撕票的法治

惡毒的是,論者有意透過青年抗爭的標籤,連結三一八運動(太陽花運動)和現在香港反送中的抗爭者都是暴徒前身或已是暴徒,面對這些「脫序與失控狀態」,就應該「依法排除非法」。

渠等觀點除了刻意忽視兩個運動皆有警察違法濫權的情事,更無視香港在失去真雙普選,以及民主制度被北京掏空的今天,港警不受法制牽制,無法無天、無差別暴打香港市民,甚至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實施武力鎮壓,逢人便噴胡椒水、飛撲壓制過路民眾,對無明顯危及員警的一般民眾採強力鎮暴,甚至數度對抗爭者近身開槍。無怪乎香港坊間對港警失去信任,被失蹤、被自殺與被性侵的消息更令港人人人自危。

然而,就連1970年肯特州立大學警察槍殺學生案件,最後被判的高額賠償和道歉都可以被解讀作僅僅是「了事」,或許這世上真的存在平行時空吧?

再次強調,法治的建立,與平時培養危機處理能力是兩回事。「法治」或「法治國」的概念,不管於英美法系或歐陸法系,都是在指涉透過民意授權建立完整法律機制,防止政府濫權,「依法行政」四字原本就不只是口號,而是民主體制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如果連公務員依法行政該挺、不依法行政該罰,這樣的概念都分不清楚,那或許無怪乎在面臨更複雜的法律情境時,總有人高舉「意識形態」的大旗,一再地撕票法治。

圖/美聯社

法律評論 特約作者 太陽花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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