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自家人打自家人?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建物險遭拆除
日前,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遭到管理單位彰化縣警局上網招標準備拆除,幸經公民發現拆除招標訊息,緊急提通報政府機關,經過暫定古蹟後,暫時化解一場文化資產危機。
不過,這個事件其實也說明了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簡稱「文資法」)的不足,加上地方管理單位的恣意亂行與執行不力,急需文化主管單位積極補破網。
縣政府是否依法做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首先,現行版本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若仔細做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理應不會發生管理單位把有價值的潛力文資發包拆除的情事。文化部甚至擔心文化資產委員在文資評估時看走了眼,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還要求「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必須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事實上,文化資產牽扯到十分複雜的專業。無論是現勘或是正式文資大會,文資委員若事先沒做功課,或是委員不屬於該領域專業,也會把和氏璧等級的潛力文化資產,當成糞坑旁的臭石頭看待,直接判定不具價值。
台大鹿鳴堂(前身僑光堂)就是最典型的案例。由於當初沒仔細查證就被認為沒價值,後來靠著年近90歲的前僑生活動中心副主任董鵬程,與台大校友提出新事證,經文資審議後登錄為歷史建築,才逃過拆除一劫。
因此公布逾50年公有建築在處分前的評估,有其必要性,至少公民還可以藉由提出新事證來搶救。但是,此次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一案,是否依法做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還是做了文資評估仍然無法遏止?實在有必要檢討。
已被評估為具「高度文化價值」,為何仍險遭拆除?
筆者為了查證,點入彰化文化局網站查詢文化資產最新消息及公告,發現彰化文化局網站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公告的評估結果只有兩筆,分別是2018年與2019年做的。下載後,發現並無任何「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的相關資料,透過其它搜尋方式也仍然無所獲。
為了謹慎起見,經詢問相關人士,才知道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的文資價值評估是2017年做的,且評估結果是「高度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也依法在該年做了公告,只是這個公告不太容易查詢到。
筆者認為,文化部規定必須將文資評估結果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原是出於善意。然而,地方文化局的網站查詢設計,顯然不夠人性化,缺乏實際使用者體驗。就查詢者而言,並不容易查到相關訊息,或是查詢時可能會產生遺漏。
進一步來說,文化部身為最高督導機關,幾乎難以監督地方政府是否落實文資法等相關規範,既然如此,文化部是否應考慮建立一套方便使用的全國案件查詢系統呢?
程序作業疏失,縣政府自家人打自家人?
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建物,既然已被評估為具「高度文化價值」,還能被彰化縣警察局發包,準備拆除,其實呈現了台灣潛力文資面臨的幾項危機,比如縣政府自家人打起自家人。
類似這樣大水沖倒龍王廟的案例,台灣過去也發生過。2014年,雲林縣就發生類似情形,蘇治芬縣長正巧出國那天,雲林地政處也巧合地請來挖土機,把雲林文化處認為具有文化景觀價值的虎尾央廣定遠分台給拆了,造成居民錯愕,文化界譁然。
但是2016年文資法就已修法,為何2019年還會發生這等荒謬情事?筆者認為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有幾件事必須拿來當案例討論,包括公有建築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該如何做?列冊追蹤程序是否依法實施?
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要作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並據該報告之建議,以定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
這表示,若評估結果是具有「高度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理論上文資委員通常會建議進入「列冊追蹤」程序,「列冊追蹤」後還要通知管理單位,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規定,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但是彰化文化局網站至今仍查不到彰化埔心舊館保甲事務所該筆資料曾經列冊追蹤1。另外,2017年評估結果就已知道具「高度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為何至今已將近兩年,卻未曾辦理文資審議,非得等到大烏龍案發生才去暫定古蹟?
基層公務員缺乏研習與經驗傳承
再來,文化局的承辦人員流動快速,約聘雇人員幾乎是各地文化局工作主力,各地政務官出身的文化局長、處長有些根本不諳文資法相關作業程序。該怎麼「列冊追蹤」,該怎樣「暫定古蹟」,皆缺乏適當研習與經驗傳承。
就現實面而言,「列冊追蹤」目前並無相關保護措施,也導致有心人有可趁之機。例如「彰化榮民工廠」列冊被偷拆,縣府聲稱要究責,事後也只象徵性保留大門,對於業者「輕輕放下」,更是鼓勵有心人破壞潛力文化資產。也就是說,若地方縣市政府,對於文化資產採取消極主義,被偷拆、誤拆的情事還是會不斷發生。
而筆者因為查證該事件經過,又意外發現彰化縣文化局公布的「列冊追蹤或指定登錄作業程序」內容嚴重有誤,與文化部相關規範牴觸。
彰化文化局自行違背文資法本意,解釋文資法第14條指出私有土地的文資提報要經過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直接結案,這分明與文化部對文資法第9條的函釋相違背2,也與文化部公布之提報列冊追蹤程序不同。試問,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創造發明與全國不同的法規嗎?顯然地方基層對文資法令有嚴重誤解。
2019年9月,文化部又打算修這部殘缺不全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了,可是我們的地方公務人員連最基礎的文資概念都會搞錯,是不是要請文化部先行聘請有實務經驗的老師,對公務人員進行文化資產的再教育呢?
- 有可能有列冊追蹤,但是沒有公布資料,或是查詢系統不方便使用,導致沒有查詢到。
- 文化部對文資法第9條函釋為:「尊重所有權人之權益」,係指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權益,依法給予所有人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適時提供所有人專業諮詢,如所有人對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仍有不同意時,主管機關宜盡力予以溝通協調。惟此非在表明私有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爰主管機關作成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尚不受所有權人主張之約束,其所有人同意與否,更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前提要件。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