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上班能不能放颱風假?還沒跟上疫情變化的現行法律
台灣COVID-19嚴峻的疫情,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5月15日起,全台進入第三級警戒,不少民間機構開始允許勞工居家上班、採取遠距工作。然在7月底因烟花颱風接近,輿論也開始議論要不要放颱風假,一些勞工進而疑惑:如果自己是在家上班,還可以有颱風假嗎?
勞動部第一時間表示,居家上班不必出門通勤,就應照常提供勞務,不能放假。此番說法引來軒然大波,遭立委批評這徒然造成勞資糾紛,無論居家與否,都該讓勞工放颱風假。因此勞動部再度改口,表示如果「因颱風災情致使無法提供勞務時」,勞工仍可放假,似乎給了一絲放假的機會,但仔細解讀,其實可以發現這看似兩面討好的說法,和勞動部最初的說法差異不大。
颱風假本質上是無薪假
勞資雙方的法律關係,依照雙方契約和《民法》第482條的規定,是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報酬的契約,碰到天災事變等意外,法律也不強求勞工甘冒生命危險執行職務。像是《民法》第225條第1項就規定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給付不能時,免除給付義務。但又因為天災也不是雇主的錯,因此《民法》第266條第1項也規定,不可歸責於雙方而使一方全部給付不能時,他方也不用對待給付——意即雇主可以不用發薪給因天災無法出勤的勞工。
基於上述民法原理,勞委會就在1994年作出解釋,指出事業單位停工如果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時,勞工原則上不用上班、補班,但雇主也不用給薪。
不過侵襲台灣的颱風,未必都會讓風雨大到勞工無法出勤,時有虛晃一招、連登陸都沒有,或是部分縣市無風無雨的情形。勞工何時可以不用出勤,勞雇雙方有時自己也喬不攏。於是勞委會乾脆制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給付要點」),方便民間單位配合政府機關向來行之有年的《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如果縣市政府決定要放颱風假,就認定該地有天災事變等意外,只要是住在該地、在該地上班、或是通勤途中會經過該地的勞工,就可以放颱風假。
這個「給付要點」和1994年的解釋略有不同,不是直接說颱風假就是無薪假,而是拐彎抹角地說: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沒看清楚的雇主或許以為這就是颱風假必須要照常給薪的法律依據,實際上並非如此。首先這個「給付要點」根本就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依照大法官歷來對憲法第23條的解釋意旨,不能直接拘束雇主。有些法院判決就提到:
……原告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6日、98年6月19日所發佈之新聞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5號卷第4至5頁),主張颱風天上班應與工會或勞方協商,被告不得片面決定云云,惟查,新聞稿並非法律,對被告並無拘束力,至於該新聞稿中提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並非基於法律授權所發佈之命令,不能認為係法律之強行規定,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非不得另為規定……1
就算依照這個「給付要點」文義來解釋,勞委會只寫「宜不扣發」、「宜加給」,而非「應不扣發」、「應加給」,也就是說,雇主本來就可以不給放颱風假的勞工薪水、或是不給颱風天出勤的勞工額外的加班費,所以有法院判決更直接點破勞委會的真意:
……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之反面解釋,於颱風而無法出勤工作之期間,雇主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先予敘明……2
誰沒有颱風假?
既然颱風假是基於《民法》所謂「不可歸責」的基礎,才免除勞工提供勞務的義務,個案上如果沒有「不可歸責」的前提,勞工自然不能片面主張放假。舉例來說,一些工作性質特殊、契約本來就有約定颱風天也要出勤的勞工——像是電信公司為避免天災來襲使民眾失去電信服務,部門主管仍然可以基於業務需求,要求勞工出勤——除非勞工基於安全考量,確實無法出勤,才真的可以放颱風假。
且前述這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只是讓勞雇雙方有個放無薪假的參考標準,如果雇主覺得無參考的必要,每次颱風天都應該個別判斷,法院也會尊重,畢竟這個「給付要點」本來就不是法律或法規命令,不能直接拘束雇主。
甚至,雇主還有個殺手鐧,就是宣布當天沒上班的勞工都沒有薪水。除非是想和錢過不去,恐怕許多勞工是會放棄爭執颱風天要放假,乖乖正常上班的。
颱風天居家上班就不會受影響嗎?
居家上班的情況則更明顯,就算是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果颱風假的適用對象是以通勤會受到颱風影響為前提,因此在居家上班原則上沒有通勤必要的狀況下,勞動部才會第一時間認為居家上班的勞工不能放颱風假——除非勞工能夠舉證即使自己在家,仍然會因為颱風來襲而有不能提供勞務的事實存在。
如筆者前文〈在家上班兼顧防疫與工作?淺析「電傳勞動」的美麗與哀愁〉所述,台灣目前的居家上班法令,較具體者僅有勞動部在2015年頒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如果勞工要在事業單位外的場所提供勞務給付,必須要有書面契約,且要納入工作規則。目前在家以資訊科技或通信設備(例如電腦、手機)提供勞務給付的勞工,就屬於指導原則中的「電傳勞動」。
但這份指導原則不比歐盟、美國、日本這方面先進3,且多有不足,像是未具體討論雇主對於勞工在外的工作地點,有哪些職安義務?勞動主管機關可不可以對於勞工居家上班的地點實施勞動檢查?這些闕漏,就會影響到本文的重點:居家上班的勞工能不能放颱風假?
之所以這樣說,在於即使勞工居家上班沒有通勤的必要,但仍有防災的需求,且居家上班的地點不比事業單位,在沒能對居家地點進行勞檢的狀況下,職安環境現實上要由勞工自己維護。如果勞工可以舉證因颱風來襲,自家確實有受影響——諸如斷水、斷電,或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避免房屋遭風雨損壞——勞心勞力之餘無從如以往居家上班一樣正常提供勞務,那回歸《民法》法理,就應讓勞工主張颱風假,否則雇主理應善盡所有職安義務,或是保證勞工即使在家也不會受到颱風來襲的影響,不然豈能要求勞工颱風天居家上班,也能正常上班呢?
結語:居家上班將成常態,法令應明確規範
台灣疫情近來雖已逐漸平穩,政府也打算準備降低警戒標準,但在Delta變種病毒於歐美各國肆虐之際,指揮中心想必也不會掉以輕心,避免發生破口,使得疫情再次升溫。在這樣的背景下,居家上班想必會成為未來勞工提供勞務的常態。
為避免勞雇關係又因為這次颱風假到底要放不放的疑慮,搞得人心惶惶,主管機關應有必要提出修法,提升《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的法令位階,或至少將該指導原則中,針對勞雇雙方的就電傳勞動相關事務的建議內容、權利義務關係更加具體化,而非讓勞雇雙方在每次颱風來襲時,都要爭執本次颱風究竟有無達到影響居家上班的程度,這樣既破壞職場關係的和諧,也影響勞工的工作效率,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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